《出走课题公约》关于野外用火的条款:
四、12、杜绝抽烟和违规野外用火,野外用火的规定如下:
野外用火区域划分为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非安全区域指露天、周围有自然植被或可燃物的环境;不符合这两个要件的环境,如孤立于山野中废弃或仍在使用的有安全用火条件的房屋、山洞,沙漠、海滩、荒无植被的石质河滩、干河谷,属于安全区域。
在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迫野外露宿。2)、用火区域内必须是无风或微风条件。3)、露宿处需搭建阻隔植被燃烧的人工环境(如石灶、土灶),需配置足够的灭火材料(石块、土、水等);或者天气情况不可能导致火情(比如雨雪天)。4)、寒冷或者雨雪天气可能造成人体失温,或者有明显野兽迹象可能危及生命安全。5)、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确保彻底灭火。6)、全体课题分担者一致同意用火。
在野外安全用火区域用火,条件3)可不具备,其他条件同非安全区域用火。
六、5、经举报确认的违规用火课题,全体参与者(除不同意并且没有参与用火的课题分担者)禁止提交和分担课题3个月,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违规的禁止提交和分担课题一年。因违规用火导致火灾或其他恶性事故的,永久禁止提交和参与课题。野外抽烟视同违规用火。
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明确表述允许用火条件是满足一条即可还是必须同时满足,亦引起歧义。应明确为”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方可允许用火“。
2、”被迫野外露宿“的涵义不明确,易引起歧义。个人意见其涵义应明确包涵在无住宿条件山野地带的露营,否则就等于变相禁止露营了。劳累一天,在野外过夜,又不让吃一点热的食物,对身体伤害很大。如果禁止露营,就应该明确禁止,而不能以禁止用火的方式拐弯抹脚地禁止。
3、对本来不会引起火灾的安全区域,设置过高的用火门槛。
4、对抽烟及违规用火的处分过分严厉。力度过重。
(1)违规一次直接就是三个月禁止出走。对于一个网络ID而言,三个月被排除在这个网络社团的核心公共生活之外,几乎等于驱逐出境。处罚的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公正,二是为了矫正行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过于严重的处罚与行为本身不相抵,就象白宝山偷一包玉米就判十年,就违反了公正原则。没有任何预警就直接处以重罚,则起不到教育和矫正的作用,反而会击起逆反和对抗。
(2)波击面太广,处罚对象是全体参与者。实际上并非所有课题组成员都会参与用火,未参与用火的课题组成员仅仅因为未明确反对用火,就会被处罚,这本质上是一种连坐。每个人有义务保证自己不犯错,却没有义务去保证别人不犯错,除非双方有监护关系,而在一般的课题组成员之间,彼此是独立的,每个人只应因自己的过错而受承担责任。作为独立的个体,为别人的过错承担责任,这是不公正的。规则只应防人做恶,却不应逼人为善,逼人为善之法,是为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