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出走课题公约》野外用火条款      

  • 鬼道

    第一个回复中上次讨论的链接错了。应该是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440

    2011年10月19日
  • 鬼道

    关于小撮提出的修改我先说说我的看法吧。

    1,明确为 “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方可允许用火” 赞同

    2,“被迫野外露宿”,条款中这个提法是当时patch提出的,我猜测大概是因为在此之前出走的野外露宿基本上都是属于客观上无法下山导致,而在这点上确实没有考虑到主动露营的情况,而在当时的讨论中也被忽略了,是个遗憾。

    3,“对本来不会引起火灾的安全区域,设置过高的用火门槛”  赞同,但是还是应该设立一定的门槛。

    4,"对抽烟和违规用火的处分过分严厉。力度过重。

    (1)违规一次直接就是三个月禁止出走。对于一个网络ID而言,三个月被排除在这个网络社团的核心公共生活之外,几乎等于驱逐出境。处罚的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公正,二是为了矫正行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过于严重的处罚与行为本身不相抵,就象白宝山偷一包玉米就判十年,就违反了公正原则。没有任何预警就直接处以重罚,则起不到教育和矫正的作用,反而会击起逆反和对抗。

     

    (2)波击面太广,处罚对象是全体参与者。实际上并非所有课题组成员都会参与用火,未参与用火的课题组成员仅仅因为未明确反对用火,就会被处罚,这本质上是一种连坐。每个人有义保证自己不犯错,却没有义去保证别人不犯错,除非双方有监护关系,而在一般的课题组成员之间,彼此是独立的,每个人只应因自己的过错而受承担责任。作为独立的个体,为别人的过错承担责任,这是不公正的。规则只应防人做恶,却不应逼人为善,逼人为善之法,是为恶法。"
     
    关于这点我觉的值得商榷,考虑到野外用火有可能带来的恶果,3个月禁止出走我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的,所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运气好而已,如果真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恐怕是无法挽回的。另外,白宝山的例子在这里并不合适,白宝山只是一个特例,不是普遍现象。有更多的合理处罚后也感到不满的人,也有在受到不公正处罚而接受的人。
     
    至于波及面太广我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条款中有“全体课题分担者一致同意用火”。虽然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但是课题组本身又是一个团队,在做决定的时候每个人都有参与意见的权利,如果不把握自己的权利,所谓被迫参与用火实际上也是个人的选择。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在事后的调查中加以甄别。另外,我认为阻止非法用火也是为自身安全着想而做的选择,是防人做恶而不是逼人为善。
     
    另外,在这次野外用火的事件中暴露出条款本身的问题,就是条款执行性比较差,需要更多细节以利于执法和司法。
    野外抽烟的条款不应该和处罚办法放在一起。
    2011年10月19日
  • 鬼道

    在这次讨论之前希望大家先看看上次的讨论

    https://cuzo.sanzhi.org.cn/review.asp?articleid=7167

    再想想野外用火有可能产生的后果。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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