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鬼道的提法。
我认为分歧主要集中在处罚范围,处罚办法。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讨论。
1 ,用火的范围,野外的定义,不同环境用火的必要条件。
2,保证用火安全的措施。
3,南方北方是否要区别对待。
4,在北方,防火期和非防火期是否也要区别对待。
5,抽烟是否要继续要等同违法用火。
1,请小撮不要用疑问式的语句表达自己的看法,很难真正理解你的意思。
2,到现在为止,没有关于携带打火机进山被处罚的讨论,不要做这样的推测。
3,交通违章的实例在这里也不适用,北京“蓝星雨”网吧纵火案,也没有什么循序渐进的过程。
4,处罚所有课题组成员是因为法规中有“全体课题分担着一致同意用火”的规定,如果有课题组成员反对,而被迫一起用火可以在事后的调查中表明,这并非不具有操作性,因为其他人都同意而被迫同意才是集体主义精神。可以在规定中要求用火时提议者要对每一个课题组成员征询意见,如果没有做的话可以对其他课题组成员豁免。
5,事后的调查和甄别工作确实是很麻烦的事,但是作为执法机构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现在网络上有多种方式,私信,qq,msn,邮件等各种方式,在特殊案件中我认为可以适当的延长调查时间。
6,处罚不严格,会造成法规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7,“法不责众”的观点在立法时公开讨论非常不合适。
关于公约细则,一时整理不出头绪,仅提出原则问题,也许显得空洞。
社区法规与世俗法规不能有太大的差距,否则容易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现行公约里对野外已经区分为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或许可以界定得更明确。对于非安全区域,用火必须有严格的规定,抽烟如同其他用火一样受到限制。而在安全区域的用火则不必规矩太多,现行公约仅排除非安全区域的“条件3)”过于苛刻。虽然后者也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即便在城市居民区也一样存在类似问题。
更重要的,应该是区分野外和非野外。很显然,出走途中不能一离开居民区就算野外。在非野外社民只需接受世俗规则和周围人类的约束。
正如南瓜叶所说,防火规定以及对防火的重视程度,本身就有地域区别和季节差别。南方山区的防火条列应该没有北方的严格。
本照片就是我们当天在问路时拍摄的,砍竹子的山民父子在自家的竹山上别劳作边抽烟。
提供此图,只是体现一下在防火问题上存在南北差异的佐证,没有其他意思。
对撮社的修改意见我是支持的。
回忆上次修订是因为就简单的几个字“严禁野外用火”,基本没有操作性,更没有社内相应的处罚规则。发生了野外生存需要用火的情况,才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
原来没有露营的课题,再加上出走社从不主动谈论装备,因此野外用火主要涉及的是烧柴取暖和预警防兽,从相关细节的描述也可以看到这方面的倾向。
野外专用炉具我一无所知,也听说过劣质气罐使用中引发火灾的事例,如果正宗的炉具有安全保障,或许也有使用环境的要求,露营时使用炉具和我们原来讨论的野外用火不是完全重合的一回事。
此外地域的差异也要考虑,北方有明确的防火期,不只严禁野外用火,火种都不允许带进防火区。估计原来的严禁野外用火与此有关,其实北京部分防火区内,防火期已经严格限制当地人之外人员进山。
南方有类似北方的防火期没有?有没有因为防火的要求禁止进山的区域?
这样一来,觉得更好一些。
不同的地区,对于野外用火的条件不一样,在我们老家,有一种生产方式叫“砍三光”,就是把田边的茅草砍下之后,再烧光。
只不过,还可以在提交课题之时,给出一个警示语之类的。
至于主动露营与被迫露营,不在此案例中。
1、不能无限放大某种有害举动可能导致的后果从而对它做出重罚,否则携带打火机进山也要处罚了。
2、出走社法度不必服从世俗法律的标准,否则按照中国的防火条例,在防火期进山都是违法的,出走社是否也要禁止防火期进山呢?
3、就野外用火而言,社内处罚的目的就是预防,如果真失了火,自有中国的防火条例制裁,也轮不到出走社处罚了。
4、既是预防,那就是教育为主,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那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是否真的需要3个月禁行?为什么不是1个月或3周?交通违章也是从扣分罚钱开始,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哪有一下子就吊扣驾照的?
5、处罚波击所有没有反对用火的人,是要求每个人对他人负责,体现的是一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拔高了道德标准。而拔高道德标准的结果却往往是道德水准下降,这是我们在中国有目共睹的。
6、在司法操作上,以网络作为媒体,对一大批人在野外的行为进行追溯和甄别,这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成本十分可怕。
7、以严重惩罚为威胁,事后对群体中的个人行为进行追溯,也容易导致相互隐瞒或相互倾轧推责的不诚信行为,助长人性之恶。
8、法不责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经验,在立法层面就要认真考虑,否则到了司法层面,就会造成两难选择,要么执行法律而引发社会动荡,要么为了防止社会动荡而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