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议事会对社长小撮和参议员龙棒的冲突事件展开调查      

  • 小撮

    我把BUG排除了,应该可以修改回复了。

    2012年6月05日
  • 穿山癸

    @社长小撮,找到了原因,原来还不是我瞎猜的那些,而是Bug。冤枉你了,抱歉。

    不过对于议事会这样处理社区重大事务的地方,还是限制主贴和回复的修改权为好;否则如果原内容发生重大修改,后边的回复会显得无的放矢。

    2012年6月05日
  • 穿山癸

    参议员穿山癸 2012-6-5 14:11:04 回复第三段最后一句:“因为不过本案部分内容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这一陈述可能影响其他部门的判定。”其中“不过”应为“如果”,“部分内容”应为“相关部分内容”,准确表述是:

    因为如果本案相关部分内容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这一陈述可能影响其他部门的判定。

    2012年6月05日
  • 小撮

    这个编辑器中字色设定是无效的,我早就发现了。

    2012年6月05日
  • 小撮

    我找到BUG的原因了,判定作者身份的时候采用了username而不是userid作判断,而在特别版块中,发表回复的username是加了头衔的,因此与session中存储的username不相同,所以被认为不是作者。社长和理事之所以没有被判定,是因为社长和理事拥有修改任意帖子的权限,不做是否作者本人的判定。

    2012年6月05日
  • 小撮

    冤啊,这肯定是BUG,设计的是7日之内非锁定帖子的回复都可以由作者自己修改。

    2012年6月05日
  • 龙棒

    我想说一下我看法,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不再跟贴,这也是为了让自己冷静一下,避免双方因冲动说一些过激的言语从而相互伤害。

    1.因一次争论而被小撮无限放大,说成“断章取意,误导公众”,进而要对我调查。让人有一种“因言获罪”的感觉,起因竟是莫须有的“语气”。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2.小撮采取方式的合法性我不认同。法规的不完善使相对机构的解释个人色彩偏重,其专业性受质疑,让人不能完全信服。

    3.小撮提请调查后我的辩驳都是在现有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行为不受侵害而采取的被动方式。

    4.熟人社会初露端倪,公正性变数大。

    2012年6月05日
  • Zodiac

     

    好的,为了让读者看着清楚一些,我按照穿山癸的建议改一下。
     
    在龙棒提出让我回避被议事会正式采纳之前,我想就其援引的社民鬼道发表在微博上的“更具专业精神的”论点做点儿回应(以下带下划线的加粗文字是龙棒引用的鬼道发表的文字,夹在中间的是我的回应):
     
     
     
    第一,一个议员是否称职要看他在议事会的表现,议员遭弹劾都是因为违反法律或者职务上的缺失,而不是和什么人发生了什么争执;
     
    “职务上的缺失”如无明确标准,议会有必要就此进行讨论。
     
    和什么人发生争执是个事件,没有具体事件,想必界定“职务上的缺失”更难吧?
     
    小撮社长的理由中明确阐述了他认为龙棒职务上的缺失的理由(断章取义歪曲法度误导公众),并且附有事件经过的详细记录。
     
    从这个事实来看,小撮提出请求,希望议会就此事进行调查,形式上合法。
     
    第二,所谓“误导公众”更是嘲笑公众的智商,公众都是没有自己的看法,那么容易被误导吗?什么时候出走社要求所有的人必须说正确的话了?
     
    说别人在“误导公众”就等同于嘲笑公众的智商,我奇怪这是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啊?
     
    我们都知道公众容易被误导,对法度的理解也深浅不一,抛开公众是否真的被误导,做为出走社社长,担心一个议员的言论会引起社民对法度的误解,真没什么可笑之处。
     
    出走社不要求所有的人必须说正确的话,但立法者应该熟悉出走社的法度,不熟悉的话也可以现查,连普通社民都懂的法自己都会理解错,这是职务所需技能和职务职责不对等的表现,理应有被纠正的渠道或者方法,或者说作为社长,他有这个责任去寻求合理的方法,这种寻求的过程也没什么可笑之处。
     
    第三,议事会没有调查程序。小撮说"应由议事会推举三名德高望重、慎思明辩的议员组成调查小组,尽快展开调查。"这是在立法吗?;
     
    小撮这句话不是在立法,即使议事会照做了,也不是在立法。无论从语气还是内容,这都是一句他对此事件如何处置的意见表达。
     
    第四,没有法律赋予了社长权力可以让其在议事会要求议员对公民进行调查。
     
    很明显小撮在提请议事会调查这个冲突事件而不是某个公民。要求调查的是一个事件,难道不是吗?
     
    该事件中有没有值得进一步调查的问题存在,有没有需要厘清的认识或者需要更新的解释,是议员们正在评估的。
     
    第五,小撮以社长的名义在议事会要求议员做事,干涉立法分支的独立权,浪费公币。
     
    社长既然有权直接提出议案供议会讨论,那么浪费也好不浪费也好,各自表达吧。我本人是希望这次事件有个结果,甚至衍生或者修订出更合理的法度或程序的。
    2012年6月05日
  • 穿山癸

    参议员zodiac才注意到议员在议事会的回复是不能重新编辑(即修改)的啊?我是早注意到了,所以用下划线/黑体之类区别文字。提醒其他人也注意一下wink

    现在注意到社长小撮是对其回复有修改权的。在本案中有2出重新编辑,如下:

      1. 社长小撮    2012-6-4 23:52:08

       ……

       该回复已在[2012-6-5 0:25:48]被小撮重新编辑。

      2. 社长小撮    2012-6-5 19:14:34

     

       ……

       该回复已在[2012-6-5 19:31:41]被小撮重新编辑。

    这也是不应当允许的。

    怀疑“社长小撮”在本网站的权限设置太高,但长期如此,自己并不觉得。鉴于目前小撮在本网站拥有多重身份(社长、网站管理员、代码编辑者等,因工作需要而不同的身份),但实际上一次登录即拥有所有权限(瞎猜的,有错请指正),建议尽快增加必需代码,实现通过身份切换获得不同权限。在此之前,避免修改自己的回复导致身份错乱,可通过新回复更正前面出现的问题。

    记得有人提过公职人员的身份切换问题。

    2012年6月05日
  • Zodiac

    报告技术人员:我的回复蓝色不蓝,红色不红,点编辑,说我没权限。

    2012年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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