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先祝社友新年快乐!然后,回归话题。
一、《出走社宪章》中关于“反邂逅”之上位规定。
“序言 为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树立公平、正义,保证出走社的持续稳定、安全、繁荣,我们出走社全体公民特制订本宪章,以作为出走社一切公共生活的基础。”
“十四、社民享有在出走社官方网站发起或报名参加活动的权利,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三十一、课题须遵循低消费、非竞争、非营利、自助、公开等原则。”
“三十二、课题由社民自发发起,并且只允许社民参加。”
“三十三、在系统中报名是参加课题的唯一合法方式。”
“三十五、课题的发起、参与、组织、管理以《出走社课题公约》为规范。”
二、《出走课题公约》中关于“反邂逅”之上位规定。
“二、出走课题的原则:5、出走课题的公开原则:课题计划一旦在网站提交,则报名、录取均应在网站上公开进行,事后应发布课题的记录、报告。”
“三、关于课题开题人、结题人的条款:
4、开题人要在指定的栏目“出走课题”上发布课题计划,按照系统提供的模板规范地填写一个课题计划必须的信息,力求格式完整、规范。
5、开题人要准确完整地公布所掌握的课题信息,事实求是,有一说一,不虚构、不夸张,不隐瞒,言之有据,言之成理,合乎逻辑和常识。要无保留地与课题组成员分享所有信息,不搞信息垄断,避免信息不对称。
8、课题组成员的录取由系统自动进行,系统会自动审核报名者的资格,拒绝不具备资格的报名者。
10、开题人无权批准并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
16、在课题完成后,结题人须在出走报告栏目发表课题报告,课题报告中须记录实际分享课题的队员名单,课题过程,尤其要说明与计划不符的变更情况。”
“四、关于课题分担者的条款:2、在网上点击报名按钮是唯一合法的报名方式,报名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报名信息,信息虚假或不完整或含违规内容者将被系统拒绝或被社区官员强制手工删除;禁止通过私下游说的方式向开题人施压以达到非法分担课题的目的;禁止不报名强行尾随课题组;禁止携带名单之外的人员进入课题组。
11、课题实施中,课题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与当地人民友善相处,若不听劝阻,肆意妄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风险声明标准文本:
5、开题人已将所掌握的所有课题信息公之于众,报名者均视为已充分掌握所有已公布的信息,在拥有的信息量方面,所有课题组成员是对等的,开题人没有任何信息优势,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6、开题人不主动邀请也不挑选任何具体的课题组成员,任何成员都是在主动、自愿、自决的前提下参与课题。
7、开题人没有借此课题营利或满足权力欲等动机,开题人对任何课题组成员均不拥有强制力和其他特权。”
三、法度的正义性,而“邂逅”所导致的非正义性。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是普遍公认的崇高社会价值。正义问题伴随着法律历史的始终,正义是法律的基本标准。
无论民主、法治、自由、公民社会等等高尚的理想或者词汇,其目标和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就是正义。
比较认同@山水 关于出走 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 的分析角度,但具体细节有待探讨。在小撮看来,邂逅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开题人的利益。
实际上邂逅所带来的是正义性困扰。它所侵害的不是开题人的利益,而是课题组其他成员和未能报名成功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侵害 了某些公共资源较为紧张区域内其他当地人民的利益。比较特殊的情形是,例如如今的苹果园,已然成了登山的集散地,家住门头沟山里的百姓的怨气越来越大,因为他们已经很难找到座位,甚至根本无法挤上公交车,那是些一个星期只回一次家的农民工啊。此外,房山45路原本一天两趟,秋季甚至70%的乘坐者为登山者,呜呜洋洋,如蝗虫一般,严重挤压了原本属于他们的公共资源。
题外(仅针对指斥他人“不懂逻辑之傻瓜”而论,纯属理论探讨):所谓逻辑,在于其具有规范、严密、确定和可重复的特点,违背了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辩证逻辑的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逻辑规律,思维就会发生偷换概念,偷换论题、自相矛盾、形而上学等逻辑错误。
另外刚刚说过,民主、法治、自由、公民社会等等高尚的理想或者词汇,其目标和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就是正义。违背了正义,或者说缺乏正义性,那么,口头上所谓的民主、法治、自由等等,都是耍流氓。或者成为任意挥舞在别人头上的“大棒”。不服?那就一棒子下去,在无关紧要的人眼里,挨棒者反而理屈,因为你不“民主、法治、自由”。
甚而至于,若利用逻辑之严密偷换概念,高举“民主、法治、自由”之大棒,就会出现“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屈法诛灭之”之极端破坏正义的事来。
四、关于小撮“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的无价值感。
截止到2016年2月6日12:00 ,小撮发起的“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的动议,应投13人,实投11人 ,目前仅我一人投了反对票。我当然不是反对修订《出走社反“邂逅”条例》,而是反对动议的草率,和对开题人、结题人的权力性赋予。当然,小撮发起的“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反“邂逅”条例》”本身并不违宪。之所以在这里单独写这么一篇,因为出走社议会不同于实体性议会,很多议题极有可能以“事不关已 高高挂起”心理倾向得以被投票通过。尽管目前还仅仅是动议阶段……。
截止到此时,该动议所提出的《决议草案(第2版)》做如下描述:
“第一、删除《出走社反“邂逅”条例》前言“为保障……特制订此条例”和“二、“邂逅”行为的实质和危害”整条。后面的三、四、五编号依次往前提。
第二、在《出走社反“邂逅”条例》正文后面增补如下内容:
五、修正案:
1、出走社成员邂逅课题,只能由结题人向系统举报执行处罚。
2、课题组成员携带社外人员邂逅课题,只能由课题组成员提起投诉,超过2人附议,则认定违规行为。
3、在无人投诉的情形下,理事不得主动处置邂逅行为。”
经过分析:1.该草案赋予结题人特权。将开题人、结题人与课题成员之间的对等性一笔抹杀。
2.超过2人附议,强制取消了一人附议的正常申诉权。同样违反了正义性。
3.正如@patch所说:在无其他人附议的情况下,给附议者带来情感背叛的负担。
更为重要的是:1.如果条例修改将对邂逅的规定更为符合《出走社宪章》和《出走课题公约》,则并无不可。
2.如果条例修改将对邂逅的限制放松,并赋予开题人或结题人以更大的特权,则不可避免地将出走社的根本法《出走社宪章》和出走社课题上位法《出走课题公约》置于尴尬的境地。
3.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若修改后的《出走社反“邂逅”条例》违反了《出走社宪章》和《出走课题公约》的规定,则该修订法是无效的。
4、若想修改《出走社反“邂逅”条例》,应当先行修改《出走社宪章》和《出走课题公约》。当然,这极为可能动摇出走社的精神根基。
附件:关于我在@硬铁 课题中以及@小撮 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反“邂逅”条例》中的回复。
备案:
1.在小撮文中的回复
一路他乡
1.关于“邂逅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开题人的利益,”"、出走社成员邂逅课题,只能由开题人向系统举报执行处罚。",不认同。
理由:.邂逅行为危害的主要不是开题人的利益,而是课题组其他成员和未能报名成功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侵害 了某些公共资源较为紧张区域内其他本地人的利益。例如如今的苹果园,已然成了登山的集散地,家住门头沟山里的百姓的怨气越来越大。此外,房山45路原本一天两趟,秋季甚至70%的乘坐者为登山者,呜呜洋洋,如蝗虫一般。
2。关于“课题组成员携带社外人员邂逅课题,只能由课题组成员提起投诉,超过2人附议,则认定违规行为。在无人投诉的情形下,理事不得主动处置邂逅行为。”两点,同样不认同。
理由:不能越级上访?天朝文化?
如果一有不同意见,就修改法度,是否过于轻率?普法重要还是改法重要?
一路他乡
此外,",赋予他(开题人或结题人)处置的全权",则明显违背了 《出走课题公约》关于“结题人在课题进行过程中与队友处于权利对等的关系,对其他人不具备任何强制力。除了必要的牵头联络促进沟通的义务,不承担更多的责任。除此之外若行使权力,需现场由全体课题组成员临时授权"的相关规定.
一路他乡
这些话有点从理想主义堕落到实用主义的感觉,呵呵。其实,不仅出走社这样的虚拟社区,即使现实世界里,法律更多地也是在防君子不防小人。而为了实现法律能够达到防小人的目的,只好对法律不停滴修正,加厚,致使法律条文显得繁琐凌乱,而实际上依然防不住小人,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好继续加厚加长法律,进入到了死循环。以为技术性修订就可以一劳永逸的想法,实际上是科学主义在法律层面的延伸。战国争霸之际,秦国接受法家思想,通过各个领域的法制化成就了强大的秦朝,然而,秦二世而亡。如果屈于个别“小人”的颇有煽动性的文字,以维稳为大局,动辄修改法度,则陷法度甚至出走社于两难境地。修改,可平息一时之愤,但若干时间后,又有成长起来的“小人”找出破绽,大闹一通;不修改,则被人指责官大脾气大,于是害怕。其实,这些都大可不必。我个人认为,《出走社反“邂逅”条例》最好不修正,大不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偶尔大家争论一番,挺好。至少,看起来和实际上都还是出走社。若过于放纵,即使出走社未来“壮大”了,实际出走社则是“死了”。如果要加以修正,我与小撮的意见相左,不是对邂逅定义的放宽和对开题人的放纵,恰恰相反,要对邂逅加以严格定义,并对开题人恶意发布产生邂逅结果的行为加以更高的限制和处罚,当然这种处罚并不在现实中产生价值,但至少在执法态度上要强化出走社与其他野外出行团体的差异来。况且,按此次小撮关于加大开题人权力的提议,触动的不仅仅是反邂逅条例,触动的是出走社整个法治理念和出走理念。如此,则出走社将“沦落”了。
建议@小撮 将“其论证不无合理之处”之句删除,因为这句话颇有诱导之嫌。我看了那篇文章,似乎很有逻辑,实际上却是大讲特讲法治、民主,以及由此带来的“法无禁止则行”等等吓死人的帽子,可是为什么连"邂逅"的法度定义都不拿出来摆一下?如果这也是“论证不无合理之处”,我甚至可以写出上万字还证明修改法度的后遗症是多么严重。呵呵……0()0……
一路他乡
按照《决议草案(第2版)》来看,那么反邂逅条例将变得毫无存在的必要,可以废除了。否则,将置《出走课题公约》等一系列法度于尴尬境地。也置出走理念于尴尬境地。
2.在硬铁课题中的回复
一路他乡
@小雨 关于您说的”课题被以“很可能违规”、“必然导致违规”这样的理由取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粗暴侵犯“,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得出权力被侵犯的结论也为时过早。按开题人自己的说法: ”.2月1日硬铁在社网发帖开2月5日出走题,.同日硬铁在其他野外网站发相同活动贴“。这已经是十分确切的违反了《出走社反“邂逅”条例》中关于”邂逅的“法定含义。法文原文如下:”邂逅,在其他组织中称为“空*降”,是指不报名或者未报上名而以编外人员身份随队出走的行为。“可以明确得知,不在出走社报名而参与课题,属于故意”邂逅“,若是开题人为之,则属于恶意违规。
23 小时前
一路他乡
此外,若感觉不公,可采取申诉方式,申诉渠道在出走社还是畅通的。如果在出走课题里发泄,这当然可以轻松地从课题的标题到内容看出来,尽管法度没有禁止,但总归不大符合出走社理念吧。不走正常渠道,岂不是有撒泼打浑之嫌?莫非在赵家待久了,也想在出走社当当赵家人?
20 小时前
一路他乡
@小雨 首先声明,我在这里回复不是以众议员身份,而是公民身份。用众议员身份是我在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的时候。关于本次情况:
1.在出走社开题,同时在他处发布同样活动,这一事实已经得到开题人确认。因此违反了《出走社课题公约》第三款“三、关于课题开题人、结题人的条款”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款第5条之“开题人要准确完整地公布所掌握的课题信息,事实求是,有一说一,不虚构、不夸张,不隐瞒,言之有据,言之成理,合乎逻辑和常识。要无保留地与课题组成员分享所有信息,不搞信息垄断,避免信息不对称。”在社外发布同样活动,未在课题中提及,显然违反了不隐瞒,与成员分享所有信息的规定。
第三款第10条之“开题人无权批准并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同理可知,显然违反了本条规定。本次情况不仅不是开题人没有严词拒绝,而是故意为之。故意在两处发布同样课题。
2.我没有认为理事删帖之举动正确与合法。只是认为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大帽子扣上为时尚早。仅就目前来看,双方都存在行动(包括开题和删帖)上的瑕疵,但直斥“傻瓜”一则胸襟太小,二则有撒泼打诨之嫌,已于上之回复中说明。
3.无论硬铁还是小雨,论证过程中多用假设。那我也跟着学习一下。假设我在纽约警察局网站留言称我将于某天某时某地拿着大刀砍人,到了那一天我拿着大刀去了,见人就追(记住:是追,不是砍,追不上这个,换一个接着拿着甚至高举着大刀追),你们觉得纽约警察局的警员将如何对我?先跟我讲一堂民主法治课?法律所认为的行为,并不是只看结果。
4.法律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度的规定,只是限定了大的方向,向来是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如果需要严谨到每一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每一个行为细节中判定出是否违规,那么,仅一部法度就会成为一部四库全书的容量,即使这样,也未必能做到一切的细节之规定。所以,在探讨法度的层面,不要仅仅从技术角度解读法度。如果非要如此,那么,这个世界将不再有色彩,人生不再变换多姿,那将是一个机器人的世界。
其实,严谨,不体现在较真,更不体现在演讲似的激情四溢,当然也不会体现在假设中的逻辑之上。
我真的希望,出走社是个有理想、有关怀、有执着、温暖的社区,即使是个小众而寂寞的社区。但我绝不希望这个世界不再有色彩,人生不再变换多姿,绝不希望出走社成为一个机器人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