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less 谢谢关注,更谢谢你的思考。
确实如此,任何时候法度都不应该也不能以预谋为由进行处罚,当然,可以从法度设计上预防违规。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法度建设方面。应从三点考量:1.法度设计如何预防违规;2.违规后如何处罚;3.授权谁进行多大权限的处罚。不过,这些都是需要立法、修法等程序完成前充分讨论,程序完成后依法行事。
第二个方面是@硬铁 邂逅事件的处理方面。
1.硬铁违规是显然而且被证实了的。所违反之条款如正文所述之《出走社宪章》之”序言、十四、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等条款,违反了《出走课题公约》之”“第二条第5款、第三条第4、第5、第8、第10、第16款、第四条第2、第11款、第七条第5、第6、第7款”等。这已在其“2月16日出走硬铁制造:不懂逻辑是傻瓜之闲逛岳麓山”的课题里承认在出走社外其他网站如8264网站上同步发布课题之事实中可以证实。
需要指出的是,硬铁所谓的“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引述概念和理解是错误的。正确的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拒绝自陷于罪等等。”其核心含义只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强调一种平等对抗的诉讼关系,反对非自愿供述;二是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权拒绝回答自陷于罪的提问,不受强迫供述且无供述义务;三是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且陈述应出于其自愿,而非自愿的陈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硬铁的“2月16日出走硬铁制造:不懂逻辑是傻瓜之闲逛岳麓山”的课题里所陈述的同步发布社外课题的事实是自愿的,是非强迫的,因此是有效的。
此外,他所提的”只有口供,不能定罪“的理由也殊为可笑,叶依理事所依据的绝不是所谓口供。当然,若当事人不承认,狡辩说此”硬铁“非彼”硬铁“,那么,必将是无穷无尽的争吵,因为只要能提出这样的辩护理由,必然也可以提出更为让人无法确证的其他理由。
2.对@硬铁 邂逅事件的处理。当时以“预防邂逅”的理由是牵强的和有瑕疵的,但若以违反《出走社宪章》和《出走课题公约》为由却是正确的,只是是否用取消课题的方式可以商榷,但处理依据却没有问题。这个叶依已经在 @菜菜鸟 的"<为何从公职人员到非公职人员都在纵容硬铁蓄意开设的伪“课题”?>"话题里给予了答复。
当前而言,既要加强法度建设,以防范“邂逅”等违规事件继续发生,同样需要考虑节约监督成本。否则,法度条文不可能穷尽。因为法制漏洞永不可避免。为严防死守违规者的一点小花招而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其实是得不偿失的。关于社会成本,@小撮 和@山水 都曾在他们的话题中提及。
毕竟,出走社是一个有理想的社区,同是也是一个资源较为紧张的社区。宁愿小众而不愿丧失其志。
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屈法诛灭之,则完全距离出走社理念千万里了。
道不同不相与谋,可也;钻皮出其毛羽,洗垢求其瘢痕,则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