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信公众号,我找到如下两个文件,由于不是来自微信官方,不能保证是最新版本。我选取几段内容,谈谈我的一些顾虑,供议员们参考。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pmpzSn_8gDaP9B2rTaX8SHs1PEaVhy9pZ3Q0Y8K0JUnTnKtV2LcwcjJHeIyej2d9VJP_9qHMSd2cujzR1x-IpV-UDwcUIL6x71QJDYlIJUO4.1.1 主体侵权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
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头像,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此类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将对违规公众帐号予以注销处理。
4.8.3广告推荐商品本身和公众帐号所公示身份(包含注册及公示的主体资料及运营业务范围)无关,如:帐号名称为心情语录,实际售卖减肥产品等。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nNMtYzEP3INSxUlooBSaEFUVylKJX0u-55Yeq5xnUbU-_LbSvAZINx04BM3S8fHqU0GN-_UCphqjpTMwEH9-k8mNj4cstA0Tf19WQG1Hj9a4.2.2 您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如下行为:
4.2.2.2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帐号、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的;
5.1 微信公众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从以上两份文件来看,出走社借用企业名义注册并使用微信公众号,有如下风险:
1. 企业作为注册人,拥有公众号使用权。尽管出走社委托的人员掌握密码,并拥有实际操作权,如果企业试图收回,应该可以向平台提供身份证明并要求更换注册注册邮箱、密码,从而取得实际的使用权,或者直接要求注销。即使企业愿意将公众号转让到另外一家企业名下,根据现有规则,也被禁止。也就是说,一旦公众号与某一具体企业绑定,除注销外并无良性的退出机制。
2.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4.8.3广告推荐商品本身和公众帐号所公示身份(包含注册及公示的主体资料及运营业务范围)无关。出走社公众号的推送内容应该与注册企业无关,通常情况下,估计无人干涉。如果被投诉,是否可能会以此为由,禁止发布与出走社相关的话题?若如此,公众号是否也只能弃用?
从上述考虑来看,如果出现问题,只要企业合作,出走社网络平台并不会遭遇重大的损失。即使公众号被注销,损失也不过就是开发人员的精力投入、数量很有限的注册费用和手机用户的使用体验。
我在前面的发言中已经表明态度:我并不反对建立更多的平台入口。只是认为担负投票责任的议员有权利了解一项技术性改造的必要性、实现途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要面对的退出和善后机制。从原则上说,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事会,应该对授权给行政机构和技术人员改造现有平台及建立与其它组织机构的法律关系,采取审慎保守的态度。认为“议事会不是执行机构,就别在细节上花这些工夫了”的提法,是可以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