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议事会废除《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 小撮 2012年6月10日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方音、错别字等网络流行搞怪语言发帖。


    提出废除的理由:


    使用方音、同音字等创造新的语言形式是语言演变的客观规律,而选择个性化的语言形式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这个条款过分强调语言的纯洁性和规范性,忽视了语言的多样性和不断演变的客观规律,企图以强制的办法遏制语言的自然演变和多样化使用,不适当地限制了社民自由选择个性化语言形式的言论自由。


    从司法实践而言,这个条款也已经名存实亡。

  • 不周山

    同意chenyi的观点

    2012年6月12日
  • 瑞草
    对不起,应该是chenyi。
    2012年6月11日
  • 瑞草
    同意chengyi的意见。
    2012年6月11日
  • 岳麓山人

    许多的课题及课题报告,带有科学的特性,文章中的表述清晰明了,是最基本的要求,许多的方言、网络语言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同意chengyi的表述。

    2012年6月11日
  • 一路他乡

    不赞成完全废除,但如果社会公认的应该被允许。

    2012年6月11日
  • chenyi

    支持废除对语言使用的强制性条款。个人理解,穿山癸议员所提的修改版本,也基本取消了这样的强制性,只是保留了对提倡使用规范语言的指导性意见。虽然这样宽容的指导性意见被直接引用的机会非常渺茫,但如果出现一些极端的案例,仍然可以为司法者提供原则性的参考,可以为执法者提供必要的执法依据。因此,我也倾向于弃用原条款,修改为类似穿山癸所建议的版本,出于个人理解的不同,我建议文字稍许更改如下:

    为避免增加阅读者的困难,引起普通读者的困惑或者误解,发贴提倡使用规范语言文字。应尽量减少错字、别字,应避免大量使用方言语汇和尚未被普遍接受的网络流行语。

    2012年6月11日
  • 如果

    同意~

    2012年6月11日
  • 龙棒

    反对废除,赞同穿山癸的提法。

    2012年6月11日
  • 北潞冠

    同意。

    20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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