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决议(草案)   

  • 小撮 2012年6月08日

    1、公民大会于2008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立法目的是“为解决涉性言论可能带来的价值观冲突和人际争端”,超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必要目的。


    2、《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全面禁止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话题和日常表达中无法避免的表达方式,给出走社民的正常言论表达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妨害了出走社民的自由和福祉。


    3、《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禁止一种以隐喻为修辞方式的表达,由于隐喻具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和个人色彩,某一比喻是否以性为喻体,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客观评判,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决。


    4、并非所有争议都必须由公权力干预和裁决,公权力也没有能力干预和裁决一切争议,为了避免争议而由公权力过度介入一个它自身并无能力介入和解决的领域,是公权力的自负和僭越,最终也会伤害到公权力的公信力。


    5、《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足以对淫秽的、侮辱的、引人不适的话题做出处罚,出走社主流的价值取向和舆论也会对相应的言论加以制约,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不会带来性话题和性文学的泛滥。


    由于上述原因,决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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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草案内容,请各位议员就内容发表意见:是否需要增减或修改?有无表述不确的地方?


     

    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2-06-22 12:22

    应投14人,实投8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4 50%
    3 37%
    1r 12%
  • 小撮

    表决通过。

    2012年6月24日
  • 小撮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1. 赞同 票数:4  50%
    2. 反对 票数:3  38%
    3. 中立 票数:1  12%
      投票已过期!

     

    2012年6月24日
  • 不周山

    反对废除,建议修改。

    2012年6月12日
  • 瑞草
           同意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2012年6月11日
  • 北潞冠

    同意,大家心里都喜欢 性, 为什么象政府一样不许说出来呢。

    2012年6月10日
  • 穿山癸

    提请各位注意《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对涉性言论的界定:“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

    要注意“话题”与“词语”有无差异,这两个术语能否划等号?近期涉案的文章能否定位是这样的“话题”或“隐喻表述”?

    2012年6月08日
  • chenyi

    针对微博与此草案下,诸位社友的一些反对意见,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1.鬼道社友的质疑

    “废除限制性的法律可以赋予公民更大自由;但是就现状而言,决议案被废之后,对于社区言论的限制将引用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这给予理事更多的解释权,这种行为不但没有限制公权力,反而是解放公权力,有违宪政理念。”

    如果可能,我们的确希望使用明确、定量的法条去限制执法和司法者的裁量权。但是,问题是现在没有人能够提出能够得到大家认可的操作细则。小撮作为本社最积极、最有经验的立法者,作为一个具有多年经验的、偏好使用规则进行规范的管理者,都显然对制订这样的细则没有信心,才会提出废止此法案。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需要考虑语境、对象等等,也很难想象能够提出这样的细则。

    另外,鬼道社友的担心虽然很有道理。但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给予理事更多的解释权”会有什么样的副作用。现法案是一刀切的原则,因此理事的自由解释不会比现行法案更为严苛,而且本次废法的讨论和决议(如果废止能够通过的话),也给理事的判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那么,给予理事的较大的自由解释权,唯一可能比现在更坏的结果就是理事们过度放纵涉性言论,这虽然有可能,但很难设想,理事会和仲裁会两级机构都会过度纵容这样的言论。万一出现了各级公职机构联合渎职的情况,再讨论必要的立法限制也不为迟。

    2. 许多议员“修改相应条款”的建议

    主要理由同上。

    (如果您仔细看过上面与鬼道社友的商榷内容,此段可略)现在没有人能够提出能够得到大家认可的操作细则。小撮作为本社最积极、最有经验的立法者,作为一个具有多年经验的、偏好使用规则进行规范的管理者,都显然对制订这样的细则没有信心,才会提出废止此法案。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需要考虑语境、对象等等,也很难想象能够提出这样的细则。

    如果有人能够提出一个既有较强操作性又不会过度限制社民自由表达的替代法案,我也支持。如果不能,我们还是首先废止这部已经引起迫切问题的法案。当实践中暴露出足够的问题,大家积累了足够的经验,认为我们有能力而且确有必要,再有根据地制定相应的法条。

    而且,我认为,今后的立法,原则上应该秉持保守的原则——对于难以界定的细则问题,讨论不成熟,就不要立法,应该更多依靠判例的积累而非面面俱到的操作细则去降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显然,以法律的名义不公地对待一个人或者一件事,要比一位理事滥用裁量权更为负面,会从根本上动摇大家对于法治的信心。

    3. 众议员如果  关于废止本法案的程序问题

    “鉴于该决议案是全民公决表决通过的,个人以为,即使现在因为某些原因要废除,形式上,应该还是要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议事会不能超越全民公决。”

    这样的提法,就原则上来说并没错,但是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民公决,通常解决的是类似宪章一类的根本问题,修改这样的决议,当然需要有相当权威和代表性的机构执行。但是,本法案并非这样根本性的决议,当初之所以也进行了全民公决,是因为还没有设立现在这样完善的立法机构,因此要使用民主的方式通过任何决议,都要借助公民投票的形式。现在出走社已经具有议事会这样具有足够代表性的立法机构,我个人认为现有的议事会完全有资格就本法案涉及的内容做出判断,而毋须推诿于公民大会。

     

    2012年6月08日
  • 小撮

    从程序上解释一下如果的疑问:

    1、这个决议是宪政过渡时期、议事会没有建立、以公民大会作为临时立法机构时的产物,议事会可以修订和废除。

    2、谁立谁废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否则社长可以任意废除训政时间由社长订立的法度。

    3、全民公决不可随意发起,门槛很高,宪章规定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发起全民公决。

    2012年6月08日
  • 一路他乡

    本人一如既往地反对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2012年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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