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案出发点是好的,是有利于出走社健康发展的,修改不适当条款即可,反对废除。
反对废除,应采取修改和完善的方式。
本人继续反对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就该草案来说,“公民大会于2008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鉴于该决议案是全民公决表决通过的,个人以为,即使现在因为某些原因要废除,形式上,应该还是要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议事会不能超越全民公决。
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将相关内容按《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处理,但“公序良俗”如何明确界定?我在等待我的社民意见调查结果。
同意。
违反良俗和法律禁止的都应该不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