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修改报告名称。   

  • 熊猫 2012年2月14日

    我的报告《2012.02.05耕园小聚》标题写错了,应为《2012.02.04耕园小聚》,请代为修改。


    另:为什么要设定修改期限?作者可能日后有所思所想再行编辑。再者,作者对本人发布的文章有著作权,为什么没有权利自行修改?需要他人代为修改?

  • 小撮

    出走社的规则有两种呈现方式,一为文字(成文法度),一为计算机程序(以下简称程序),两者有交叉部分,相当一部分成文法度有程序来支持,但并非所有程序设计都有相关成文法度相对应,这部分纯以程序为载体而不见之于文字规定的就是不成文规则。

    7天之后作者失去文章编辑权限,这个规则以程序方式呈现的不成文规则。

    实际上,最早我拿来改编成出走社的那一套源代码并不允许作者编辑文章,文章只能由管理员编辑。我出于对文章作者的尊重,也为了减轻管理员的负担,取消了这个限制,允许作者编辑,并参考绿野ORG网站对编辑期限的设计,对出走社文章的作者编辑权作为了时间限制,以保证历史档案的相对完整性和稳定性。绿野的编辑期限为1小时(04年之前是这样,现在不清楚),出走社为一周,显然对作者更照顾。

    这个不成文规则与《出走课题公约》、《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等成文法度差不多同时出现于2005年夏季,是网站最早确立的规则之一,参看《网站升级日志(050604-080309)》。

    宪政过渡时期之前的训政时期,类似这样由社长以独裁者和立法者身份制定,以程序为载体来呈现的不成文规则很多,大部分这些不成文法度都以升级日志的方式对社民公示,但升级日志本身并非成文法度。这些不成文规则与成文法度共同构成了出走社的规则体系,是出走社历史的一部分,具备与成文法度同样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为《出走社宪章》所肯定,非经公开合法的程序,任何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2012年2月18日
  • 熊猫

    @凌乱:是的,这也算我纳闷的原因。如果有规定,请出示。如果未规定,请参考其他网站的权限设置。

    2012年2月16日
  • 凌乱

     

    “据我所知,任何已经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文字,都是不能随意编辑修改的”

    你所说的公共媒体是不是只指纸质的?网络媒体算吗?我们在论坛,社交网站的发帖都是可以随意编辑修改的。

     

    “现在这种规定修改期限的规则是很比较合理的,既给了作者修改文章的机会,又对修改的条件做出限定,防止滥用修改权,以保证历史的完整性。”

    这只是你的个人观点,而不是出走社的规定(或者是我眼神不好,在两条法度《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和《出走社栏目定位》都没找到作者编辑文章的权限规定)。

    2012年2月15日
  • sun

    已修改。

    2012年2月15日
  • 天马

    据我所知,任何已经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文字,都是不能随意编辑修改的

    严重支持,公共媒体上的文字,不能修改!

    2012年2月15日
  • 小撮

    作者对自己的文章享有修改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言论一旦公开发表,就进入公共领域,属于公共记忆,公共辩论的正常进行,有赖于公共言论的稳定性可追溯性,如果发表言论之后可以随时任意修改,修改之后矢口否认说过的话,那就造成历史的割裂和残缺,使发言者逃避对自己言论应负的责任,因此对修改的权利要做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现在这种规定修改期限的规则是很比较合理的,既给了作者修改文章的机会,又对修改的条件做出限定,防止滥用修改权,以保证历史的完整性。

    期限之外,并非禁止修改,但需要给修改一个理由,在不涉及公共辩论的前提下,纯技术性的正当修改愿望会得到满足,如果修改目标已卷入了公共辩论,则任何以销毁证据、逃避批评为目的的修改则难以得到支持。

    2012年2月15日
  • 风飞扬

    我也觉得应可以修改.

    2012年2月14日
  • 穿山癸

    施雄意见值得考虑。yes

    熊猫可以在自己的报告留言里发一个勘误表。wink

    2012年2月14日
  • 熊猫

    结题报告毕竟不同于专业文献,我更倾向于是对自己出走所见所闻所感的描述与思索的记述,带有明显的个人情感。作者授权网站发布文章,别人当然可以引用,但你引用我的文章并不代表我从此不能修改自己的文章。作者对本人的文章拥有不可争辩的全部权利,包括对文章的编辑。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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