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出走社仲裁规则》中关于受案范围的条款      

  • 小撮 2011年12月12日

    在鬼道诉岳麓山人等社民违反《出走课题公约》关于野外用火相关条款一案(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7140)以及其后因小撮裁定课题中用火不违规则而引发的争议中,仲裁会依照《出走社仲裁规则》裁定鬼道向仲裁会提出的上诉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就《出走社仲裁规则》的规定而言,这一裁定并无不妥,但这一案例暴露出我社当前司法系统的两个漏洞:


    1、除非行政机关对社民个人进行了处罚,否则社民无从控告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机关对社民个人的违规行为处分过轻,或者其他公务违法行为,社民无从通过司法手段行使监督权。


    2、受案范围中的当事人没有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社民,当社民向行政机关控告其他社民违规时,控告者与被控告者已处于诉讼关系,控告者也是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裁决,原告如不满意,应有抗诉的权利,虽然表面上看来行政机关并未对控告者构成任何侵权。仲裁规则中关于受案范围应扩大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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