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关于议事会议事程序的条款      

  • 小撮 2011年12月11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二、2、议事程序,内容过于简略粗糙,建议重订如下:


    (1)提案:


    A、议员在议题区提交动议,要求讨论某议题并说明理由。3日之内,由议员对动议投票,动议投票期间,动议帖禁止回复,以免讨论提前进行。3日之后,如果投票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自动生效为提案。


    B、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注:以上条款,除了动议帖禁止回复为新增规定,其他内容均为实际执行的办法,这里加以明确表述。)


    (2)讨论:


    A、提案生效后,以一周为限,由议员在提案帖后面以回复方式公开进行。


    (注:这里删除了原条款后半句:“也可以在社区公所群中进行”,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社区公所”这样的一个QQ群,而且QQ群中的密室讨论模式也不符合公共事务公开辩论的原则。)


    B、 一周以后,由提案者整理讨论结果,撰写决议草案。决议草案须在“社区议事会”栏目公示一周(若问题较复杂,争议较大,提案者可决定延长公示一周),征求修改意见,公示过程中出现的修改意见,提案者可以在直接采纳、直接否决和通过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三种方式择一,若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提案者须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事先约定投票规则。


    (4)表决:


    A、决议草案公示修改之后,形成定稿的决议案,由提案者发布到社区议事会的表决区,以一周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除《出走社宪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提案之外,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提案通过。


    B、表决结果须在投票到期之后由提案者宣布,若提案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宣布,则由社长代为宣布。


    (注:之所以规定投票到期之后才能宣布,是因为由于失去投票权的议员有可能在投票期限内恢复投票权,从而使得实际投票人数大于投票开始之际系统记录的有权投票人数,当投票页面显示的实际投票人数与投票开始之际系统记录的有权投票人数相等时,未必意味着所有有投票权者已经投票完毕,提前宣布投票结束有可能剥夺部分议员的合法投票权,从而干预了投票结果。)


    C、除非决议案本身规定了生效期,表决通过的决议在投票结束之际默认生效。


    (5)颁布:


    A、如果表决通过的决议案为制订或修订法度,则由社长在出走法度栏目颁布。


    B、在正文回复中须注明法度制订或修订所对应的决议案链接。


    C、对修订的法度,须在B项回复内容后面附以修订前的旧法度原文,以资参照。

  • 穿山癸

     

    关于(4)B,建议修改为:
     
    B、除非投票数已达到最大理论投票数,表决结果须在投票到期之后宣布;宣布人为提案者本人,若出现提案者无法宣布的情况,则由社长代为宣布。
     
    说明:
    1、议事会定额为15人,即最大理论投票数为15,达到之后投票结果不可能再有任何变化,投票结束包括投票时限已到和达到最大理论投票数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下提前开票无可能干预投票结果。
     
    2、“特殊情况”往往也是不清晰的概念,无定义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有定义时经常无必要使用该术语,比如这里。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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