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大狮为仲裁人选,请议事会审查      

  • 小撮 2011年11月01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仲裁满额为5人。


    现仲裁3人,尚有2名余额。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3款(2),我以社长身份提名大狮为仲裁人选。


    大狮为社区公民,积分4553,最近一次出走为10月30日,有投票权。


    以上要素符合《办法》第四条第3款(1)对仲裁的资格要求:”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大狮有法律从业背景,身为出走社资深社民,熟知出走社法度,并曾担任过出走社仲裁。无论资历、学识、经验,均可胜任出走社仲裁一职。


     

  • 龙棒

    同意

    2011年11月04日
  • 一路他乡

    同意提名。

    2011年11月04日
  • 南瓜叶

    我依据“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相互之间缺乏呼应的条款<$1$3”的结果,决定是否参加投票。

    2011年11月04日
  • 右尼

    同意

    2011年11月03日
  • 瑞草

    同意提名

    2011年11月03日
  • 岳麓山人

    同意提名

    2011年11月03日
  • 如果

    同意提名。

    2011年11月02日
  • 小垒

    同意提名。

    2011年11月02日
  • 静走

    同意提名。

    201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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