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担者年龄的规定   

  • 瑞草 2011年5月06日

    18岁只是个数字,最重要的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适合野外出走的疾病的注册社友,未被开题人列入规避名单,且没有报名后无故缺席的不良记录者。”

    野外走走对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小孩也是一种很好的锻炼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增进父母与子女间的交流---

     

  • 小撮
     瑞草  10:04:35
    嗨!
    小撮  10:06:59
    议题讨论期限应该是今晚截止,然后需要由动议者撰写决议案
    瑞草  10:07:26
    啊?
    瑞草  10:07:33
    我不会呀
    小撮  10:07:59
    决议案的表述建议写成这样
    瑞草  10:08:06
    有标准版本借鉴?
    小撮  10:10:58
    身体健康、无不适合野外出走的疾病的注册社友,未被开题人列入规避名单,且没有报名后无故缺席的不良记录者。原则上应年满18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岁者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经严格审查,可分担部分风险较小的课题。
    小撮  10:12:12
    把分担者的资格条款改成上述表述
    小撮  10:12:54
    如果表决通过,我会制订未成年人分担课题的实施细则
    小撮  10:13:06
    程序上也会有相应的修改
    瑞草  10:13:18
    我写了发给你看看?
    小撮  10:13:40
    细则不用写
    瑞草  10:13:49

    小撮  10:14:55
    18岁这个年龄线还是不能取消,18岁以下要加以限定
    小撮  10:15:29
    1要保证监护人陪同 2要保证课题低风险
    小撮  10:15:48
    3还不能让未成年人提前获得公民权
    小撮  10:16:11
    报名程序,公民升级程序,注册程序都要有相应变化
    瑞草  10:16:57
    我现在的看法:关于限定来自3方面的考虑,其一 安全;其二 法律责任;其三  资源占用
    小撮  10:17:57
    课题要增加是否允许未成年人的参数
    小撮  10:18:09
    开题人来评估可否允许
    小撮  10:18:32
    报名者可根据这个指标来决定是否报名
    小撮  10:18:48
    不愿与未成年人同行的就不会报了
    瑞草  10:18:55
    出走社应该坚持一个基本的前提---诚信,虽然这二字被用烂了,但其本意应该有人坚持的
    小撮  10:19:36
    父母带子女同行的愿望确实存在
    瑞草  10:20:03
    那么,未成年人只是作为预备队,如同少先队---团员---党员
    小撮  10:20:05
    规则如果不能满足这个愿望,会导致违规行为增多
    小撮  10:20:28
    还不如顺应人性
    小撮  10:20:40
    加以输导
    小撮  10:21:02
    既不至泛滥,又能满足需求
    瑞草  10:21:25
    只是当该未成年人满足18岁的年龄要求自觉转为居民时,其前期的相关东东可以累积?
    小撮  10:21:47
    升级为居民是可以的
    小撮  10:21:57
    只是不能成为公民
    瑞草  10:22:05
    说实话,若这条不修改,我不会再带小孩参加
    小撮  10:22:13
    我知道的
    小撮  10:22:18
    但别人可能会
    瑞草  10:22:24
    会选择别的方式与她同行
    小撮  10:22:28
    每个人的觉悟不一样
    小撮  10:23:09
    有些轻度的课题未成年人确实也能胜任
    小撮  10:23:22
    这个由开题人评估
    小撮  10:25:08
    未成年人的履历会积累下来,该升居民升居民
    小撮  10:25:22
    只是暂缓升公民
    小撮  10:25:47
    满18岁会提示是否愿意升公民
    瑞草  10:26:00
    这个好
    瑞草  10:26:24
    决议有相应的格式没?
    小撮  10:26:43

    瑞草  10:26:49
    我想找之前的看看,在社网哪里可以看到?
    小撮  10:26:57
    到期会看到按钮
    小撮  10:27:06
    打开专用的表单
    瑞草  10:27:16
    那就是我现在看不到?
    小撮  10:27:18
    格式是自动的
    小撮  10:27:20
    2011年5月09日
  • 瑞草
    谢谢!
     
     
     
     
     
     
     
     
     
    2011年5月07日
  • 小撮
    一、我反对取消《出走课题公约》对课题分担者的年龄限制,理由如下:
    1、分担课题有同时满足“四自”:意志自由、行为自助、风险自担、责任自负。这“四自”只有成年人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则不能同时满足。
    在这个意义上,出走课题是成年人的游戏,出走课题让未成年人走开。
    (1)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全,不能保证在独立思考的前提下基于自由意志而报名,往往是在监护人的诱导甚至强制下报名,或者干脆是由监护人包办报名。
    (2)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未完成,容易疲劳,情绪控制能力弱,遇到困境容易产生挫折或情绪失控,不能做到行为自助,很容易成为别人的负担,带来安全隐患。
    (3)未成年人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和认识世界,不具备风险意识,不具备对不确定事件的预估能力,做不到风险自担。
    (4)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如果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意外伤害,必然由同行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未成年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两个角度,未成年人参与课题会加重同行者的法律风险。
    2、出走履历是社民升级的依据,如果允许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必然带来未成年人升级为公民的问题,显然,在任何一个社会,心智发育不完全的未成年人是不能授予公民权的。允许未成年人分担课题会冲击我社的社友分级体系。
    3、如果允许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陪同参与课题,则会造成新的麻烦:
    (1)允许课题组出现需要由别人为其负责的成员,直接颠覆了课题成员意志自由、行为自助、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四自原则,造成对规则体系的破坏。
    (2)监护关系无法有效确认,出走社无权检查别人的户口本来确认监护关系,无法避免冒认监护人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民事纠纷。
    (3)由于无法确认监护关系,理论上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通过冒认监护人的手段报名分担课题。
    (4)由于必须是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结对的方式报名,一旦处于报名名额的临界点时,容易出现一个人报上另一个人报不上的局面,尤其是当名额超过系统规定上限14人的时候。这客观上会增大邂逅的愿望。
    (5)未成年人报名的课题必须保证其他报名成员的知情权,如果未成年人报名时间偏后,又会带来告知先报名者的困难,未被告知者会抱怨,被告知者如果因为不愿与未成年人同行而被迫退出课题,也会表示不满,并且这种非常态的报名又退出极大地扰乱报名秩序,加重社会运行的成本。
    (6)如果规定未成年人报名须获得开题人批准,则颠覆了报名由系统自动进行,不得人为干预的原则。而且批准的方式也很麻烦,如果是口头方式,则无法保证不批而报、未批先报的情况;如果采用技术手段,先报名再由开题人确认,则又会带来剩余名额计算方式的复杂化,干扰正常的报名程序。
    总之,如果允许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会给出走社的原则、法度、程序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即使能够做出相应的调整,最终落实到程序上,也会使得系统更加复杂,消耗更多资源,导致出走社网站更臃肿,访问更慢。
     
    二、我理解瑞草等有子女的社友对出走社的热爱,希望自己的子女也能分享在出走社的收获,而且野外体验对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确有助益,童子军等组织也树立了成熟的典范。因此,在坚持出走课题不降低年龄门槛的同时,我倡议设立出走社童子军社群,以社群活动的方式满足以瑞草为代表的这部分社友的需求。
    1、社群是出走社的民间社团,是社民的结社自由的体现,任何社区公民都可以创建各种主题的社群,邀请有共同爱好志趣的社友加入。
    2、社群也具备活动组织功能,在社群中同样可以发起、组织、管理活动。
    3、相对于出走课题的官方性质,社群活动是民间性质,活动类型、报名资格等等都不不受出走课题公约的约束。
    4、社群活动的履历与升级无关,未成年人参加社群活动,不会因此而升级为公民,对我社现有分级体系不构成冲击。
    2011年5月07日
  • 瑞草
    个人建议放宽分担课题者年龄,主要觉得这是一项适合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少年参加的活动。假如将出走社定义为成年人社团,就完全没有提出的必要。假如不是,则关于年龄的限制建议汇总如下:

    1. 注册或报名时增加未成年人标识,只能与其监护人共同参加

    2. 监护人对该未成年人负全责, 开题人及其他分担者免责
    4. 不能参加需要负重出行的课题
    5. 开题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该未成年人分担开题

     

    6. 若该次分担课题时影响课题的顺利执行, 处罚该未成年人在课题结束次日起一年内不能报名分担任何课题

    2011年5月06日
  • 穿山癸
    就以议题提出人参加的《4月30日至5月1日出走浏阳沿溪镇-宝盖村-寒婆坳-平江县芦洞村》为例,其报告《温馨的雨中出走》也表明,未成年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课题造成了很多问题:
    1、携带装备过多过沉重。未成年人体能不足,监护人爱护心切,背负了较大比例,行进中跟不上队伍。安全问题。
    2、头天下来,监护人腰腿感到不适,被监护人曾有头痛,因此两天的行程只参加了一天。倘若监护人独自参加课题,或不致有此现象,也能完成全部行程。
    3、提前撤离乘车不便,单独找车有困难(找不到或难以承受高价),最后9人乘一辆小车,只好“在安全与回家不能同时兼顾时,我选择了回家”。又是安全问题。
    2011年5月06日
  • 南瓜叶
    探路有很多不确定性,也不知道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带着孩子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今年又有一次不靠谱的经历,清明,同事相约柳沟豆腐宴。堆臼峪出发,梨园、西沙岭、龚家窑过梁。一同事的老公担心晚上自己照顾不了孩子,临时决定全家出行。4岁的小男孩身体超强,自己独立完成了不少于5公里,全程距离超过20公里,轮流背着40多斤重的孩子爬山,体力消耗极大。万幸孩子体质好没被折腾病了,万幸年轻人体力壮能承受得起。这次不是探路,走过,当时没好意思劝退。
    2011年5月06日
  • 南瓜叶
    十多年前我曾带着刚满十岁的孩子玩过一次悬的。那天出门本打算去水库边玩水,提前一站下了公交,感觉离山更近,临时改变主意,上山了。三家店上的山,以为能走到八大处,山脉确实是相连的。最后经挂甲塔从香山北门出的山。这是我第一次走这条线路,用时9小时,一路只遇到一个爬山的,四棵树上的山,也不知从哪下山。现在这条线路我三个小时左右可以完成,当时9个小时都做什么了,确保孩子的安全,一旦孩子崴了脚,我可背不下来。
     
    2011年5月06日
  • 南瓜叶
    除了年龄这个数字,其他指标能不能判断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行为能力”是否有差别?
    希望和未成年人共同分担过课题的社友发表见解。
     
    2011年5月06日
  • wordless
    我认为18岁的年龄限制合情合理,无需讨论。
    2011年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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