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宪政面临严重危机!   

  • 小撮

    《出走课题公约》对开题人和课题参加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规定,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它不是一个单方面保障课题参加者权利的法度。

    因此,不能说压制开题人的自由、维护课题参加者的权利就是符合公约的,而维护开题人的自由、压缩课题参加者一方的权利就是违背公约的。

    社群配额体现了对开题人自由的维护,符合《出走课题公约》相关条款对开题人一方的利益规定。

    过去,一直存在着对出走社题公约的误解,以为它的作用是对约束开题人权力,保护课题参加者的利益。单方面强调这一点,已经给出走社开题人造成了压力和困惑,是造成出走社课题资源供应不足的重要原因。

    从社区的整体利益而言,强调保护开题人的自由和利益,对于激发开题积极性,增加课题资源的供应量,改变出走社课题不足的现状,有积极的意义。

    社群配额的负作用,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抑止,但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扼杀。

    当社群配额的出现引发争议的时候,正确的应对办法是立法填补法律盲点,就象薛淡所做的那样。

    PATCH最根本的错误就是忽视了公民大会的定位——临时立法机构,把它误认为最高法院。

    公民大会有立法权,有权修订旧法或制订新法,对社群配额这一现象进行规范、约束、抑止或禁止。

    PATCH错误地将公民大会当成了最高法院,企图用司法手段处理社群配额问题,既然是司法手段,就只能套用既有法律给社群配额加以罪名,这其实是一种自缚手脚的解决方案。

    由此所引发的思想混乱和对宪政的破坏,也就再所难免。

    《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第二条规定:在社区议事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公民大会作为出走社的“立法机构”,实行直接民主。

    这意味着,社长将训政时期所独揽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立法权让渡给了公民大会,但司法权和行政权仍然保留在社长手中。

    在宪政体制中,解释法律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非立法机关的权力。因此,所谓由公民大会“释法”,本身就是与宪政精神不合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种非宪政体制中的政治组织才有“人大释法”一说,这种“人大释法”的行为,一直被海内外政治学、法学界所垢病。

    在宪政预备时期,社区的司法机关既然是社长,那么社长对法律的解释即是权威,当有法律效力,直到社区仲裁会(即社区法院)建立,社长将这一权力让渡给社区仲裁会为止。

    另外,解释一个技术细节,在报名成功之后,开题人删除社群成员不会导致此人从名单中删除,这应属于PATCH对技术的误解。

    2009年1月07日
  • patch

    在《课题人员录取新增的社群配额是否违反《出走课题公约》?》的议题回复中,小撮有如下对《出走课题公约》“开题人不介入录取”的阐释:

    录取课题组成员这一流程,由两个环节组成:第一是录取条件的事先设置;第二是实际的录取过程及名单的生成。

    前者是由开题人手工操作的,他可以向系统提出对课题组成员的具体要求,划定一个录取条件和范围。这体现了开题人的权利,他基于课题计划制订者的角色,对于课题的目标、强度、人员要求等情况有先知先觉的认识,对于课题需要什么样的人一同完成,有充分的权利提出要求和愿望。如果将这个权利完全剥夺掉,将会大大抑制开题的愿望和动机,造成课题资源的短缺。

    后者是由系统自动操作的,在实际录取过程中,系统根据开题人设置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实时的挑选,屏蔽掉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留下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这一环节中,录谁不录谁,完全是电脑说了算,开题人没有审核权,电脑录取的名单,开题人一个人也不能动,不能反悔,不能拒绝。这就是“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的含义。

    但是我对于社群配额的理解与上述不同。开题人可以在规定了课题社群配额并开题以后,再对社群成员进行任意的录取删除,这直接的后果就是课题成员录取被社群成员录取所左右,这难道不是开题人对课题录取的直接介入么?这是我发起议题的初衷。但是,对社群的控制与对课题成员的控制,这毕竟是两个过程,关于是否“直接介入”显然可以各执己见,双方无法说服。

    同样,对社群配额增加了对课题成员的限制,压缩了社友共享出走社资源这一事实,也还不能达成是否违背出走课题公约的一致。基于以上的分歧所以才有这次投票。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目前没有一个释法的权威做法下,以公民大会来决定是否违法,我不认为是如何歪曲法律,如何威胁宪政。

    2009年1月07日
  • 小撮

    要讨论问题的话,还是要首先确定问题的范畴,究竟是合理与否的范畴,还是合法与否的范畴,把不同的范畴混为一谈,是讨论问题的大忌。

    企业如何招聘员工,在招聘员工时是否可以对员工的政治面貌(或种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性偏向、学历等,同理)提出要求?

    这个问题,如果是从合法与否的范畴来讨论,那就要查找相关的法律,看看法律(如《劳动法》)等是否禁止企业招聘对员工的政治面貌提出要求。如果没有禁止的话,这种招聘条件就是合法的,否则非法。

    如果从合理与否的范畴来探讨,那么,就要看该企业是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那么理论上该企业的就业机会应为全民所共享,企业不应偏袒具有某种政治面貌的人群;如果是私营的企业,那么企业主应该有权力选择具有某种政治面貌的人或排斥具有某种政治面貌的人。

    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合法。对不合法的,应以法律作为诉求的手段;对不合理的,则可以要求制订新法,以法律禁止不合理的现象。

    将理的问题与法的问题混为一谈,以对付非法的手段对付不合理,便是法的越界,便是滥用法律,滥用法律,则是对法的破坏,法败坏,则宪政不存。

    对社群配额,反对的声音其有存在的权利,同样,反对“反对的声音”也有存在的权利。特别是当前者已经付诸权力操作——投票,它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声音,而要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和强制力,对这种有可能实现的强制力,难道我不能用声音加以反对吗?

    2009年1月07日
  • patch

    借用小撮的课题-企业说法,如果出走课题可以和企业类比,那么,企业有没有权利对加入的员工进行政治背景限制呢?有没有只允许某党党员加入的企业呢?有没有限制非某党党员加入比例的企业呢?作为出走课题,如果增加了这么重大的限制性条款,可不可以看作是对出走课题公约的违背呢?

    我认为是违背,小撮认为不是违背。那么我在决议中提请投票对其违背公约并禁止其实行进行表决,不认为违背公约的可以投反对票,这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出的选择。

    对于一个存疑的事实的反对声音,为什么要大加贬斥,上升到威胁宪政的高度呢?

    2009年1月07日
  • 南瓜叶

    大家都着急,生怕帮倒忙,只好不说话。

    本人文字交流的功底不够,当面沟通效率更高,至少反馈更及时。

    2009年1月07日
  • 独行叟

    小撮急了!

    对社群配额不满可以,晃动《出走课题公约》不可以,宪政制度遭到扭曲不可以。

    很多人对社群配额不满,不管它什么公约不公约,坚定不移的支持了排斥

    小撮急了,我插不上嘴,以上两行不知我理解的是否对。

    小撮急了!小撮急了!

    2009年1月07日
  • 小撮

    以下蓝字为PATCH的原文,其他文字是我的回复。

    小撮,你说“出走社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会出现很多新技术、新事物、新制度、新现象、新情况,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它和我们刚刚来的时候都不一样了,这没什么。”

    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不是说,任何新鲜事物都可以不经过讨论就在出走社实施呢?

    任何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不会从我的原话中推导出“任何新鲜事物都可以不经过讨论就在出走社实施”这个结论。

    “新鲜事物”在出走社的“出现”,可以经由各种不同的途径,有民间自发的,有官方主导的,官方主导的里面,有经立法机关审议、表决、颁布的,有由行政机关直接操作的。既非“任何新鲜事物都可以不经过讨论就在出走社实施”,也非“任何新鲜事物都必须经过讨论才可以在出走社实施”。

    “新鲜事物”的“出现”途径,取决于这一新鲜事物的性质,是新技术、新名词、新制度还是新法律,这一新鲜事物是否”必须经过讨论才可以在出走社实施”,取决于现有法规的规定。

    《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规定:“五、 宪政预备时期,法度的制订、修订,均须由公民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方可颁布施行。与制度无关的程序修改、升级等由社长全权处理。社区日常事务由社长和理事负责处理。”

    社群配额的“出现”,与出走社群、出走语录等新鲜事物的出现一样,属于与制度无关的程序修改、升级,由社长全权处理。

    我已经放弃了对这次社区配额实施涉嫌擅自修订法律的重大指控,为的是出走社不陷入更大的危机。如果以成本更小的方式纠正某些不正当的“新事物”,就是对出走社宪政的歪曲利用,就会导致宪政的崩溃,我真的无话可说。

    我在多次发言中一再强调,对于认为“不正当”的“新事物”如社群配额,并非不可以“纠正”。社群配额的实质是扩大自由、压缩公平,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自由和公平都是追求的目标,当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自由多一点,公平少一点,还是自由少一点,公平多一点,完全可以讨论。

    发布一个动议讨论“社群配额有伤公平”的议题,难道成本很大吗?为什么非要生搬硬套现有法规,指控其非法呢?本来是否合“理”的范畴,为什么非要生硬地拖进是否合“法”的范畴呢?

    如果一个事物,尚无“法”来应对,但从“理”上讲有问题,那么,就应该考虑如何立“法”来实现“理”。

    况且,我在议题的回复里也说明了,我所指违背课题规则的原因所在(“关于新增的社区配额是否违背了原来的出走课题公约精神。公约没有表述的,如果认为就是可以任意添加的,这个有什么道理或者依据么?公约本身没有限制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而新增的内容限制了一部分公民权利,这可以看作是与公约的冲突么?”),我不认为我在歪曲搬弄法条,我依然认为新的社区配额违背出走社课题规则。如果有社友同我抱相同看法,我也不能断定他们就是在故意歪曲法律。

    我在前面已经就这段话提出的问题进行过分析和解答,真的不想再重复了。那就拷贝一下吧:

    1、公民权≠社友对出走课题的分享权。

    并非只有公民才能分享课题,分享课题的社友也未必拥有公民权。社群配额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公民权,它只是限制了一部分社友对某一特定出走课题的分享权。受限不能报名参与某次课题,并不意味着公民权受限,PATCH不是照样可以提起动议,可以在议题中发言,可以投票吗?

    2、占有课题资源的优势≠垄断社区权力

    开题人不是一个社区公职,一个课题也并非由社区官方所提供的完全的公共资源,它是由开题人以个人身份贡献给社会的公共物品,可以类比于一个私人开设的公司(当然不完全一样,只是一个比喻)。一个课题既要反映开题人的自由意志,同时也必须接受社区法规关于公平的要求。这就好比一个私人开设的公司,一方面要有经营自由,另一方面也必须遵守劳动法。既不能为了公平的需要而剥夺开题人的自由,也不能为了满足开题人的自由而牺牲公正。

    由于知识、经验、技术、能力等的差异,必须存在着个别社友能开发更多课题资源,在课题资源的供应方面占据优势的现象,但这种优势与在社区的权力不能划等号。一个开题人有倾向地设置课题组成员的条件,并不代表着他能垄断社区权力。用一种比喻的说法就是,课题资源相当于经济优势,而社区权力则是一种政治权力。经济优势并不天然地转化成政治垄断。否则,按照PATCH的逻辑,比尔盖茨岂非要推翻民主制度,成为美国的独裁者?

    出走社作为一个向法治、宪政、自由、民主前进着的城邦,不可能因为开题人掌握了社群配额的技术就发生变质,演化成一个寡头体制。

    3、限制了报名机会的,并非一定是规则和制度。

    如果说开题人对社群配额的设置限制了一部分社友的报名机会,那么限制报名机会的元素多的是。

    小撮总是以6095作为交通工具,是否限制了以甜面酱等同学为代表的广大北部社友的报名机会呢?难道乘坐6095也是一种规则和制度吗?为了实现公平,实现报名机会均等,是否要限制小撮总是在京原铁路沿线开题呢?

    小撮总是开启强度较大的课题,是否限制了老周等体力较弱的社友的报名机会呢?

    一个社群配额与课题名额相等的课题,也是公共资源,只不过这个“公共”的范围缩小了而已。

    但以往的那些课题,哪一个又是绝对的、完全的公共呢?

    设置了出走次数限制的课题,把走的次数少的人排除到“公共”之外;对等级提出要求的课题,也只是本等级的“公共”。。。。

    即使是不设置任何录取条件的课题,即使是强度为撮氏0度的课题,还有一个上网时间多少、居住地与集合地点远近的差异呢,实质上,课题也只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式的“公共”。

    我们既不能因为任何“公共”都是有范围的,而否定“公共”这一属性的存在,也不能因为某个公共的范围相对小一些,就说它不是“公共”的。

    任何自由皆有其风险,就象一个血汗工厂,即使没有保护劳工的法律来对它进行约束,也可以面临工人的暴力反抗而造成的鱼死网破。开题人选择社群配额这一利器,如果不加以慎用,很容易伤及自身。虽然社群配额不是规避(规避是做减法,而社群配额是做加法),但却很容易被理解成规避,从而影响到其与受众的关系,而录取范围的划地为牢也很可能出现报名报不满的情况。这些理性预期,肯定会对开题人发挥自然的制约。这种自然调节的负反馈机制,会对这个社会系统的稳定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当然,如果通过立法对社群配额加以约束和引导,防止社群配额的滥用,在增加开题人的一部自由的同时,又对开题人的这部分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也会形成一种有效的调节机制。

    2009年1月07日
  • patch

    小撮,你说“出走社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会出现很多新技术、新事物、新制度、新现象、新情况,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它和我们刚刚来的时候都不一样了,这没什么。”

    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不是说,任何新鲜事物都可以不经过讨论就在出走社实施呢?

    我已经放弃了对这次社区配额实施涉嫌擅自修订法律的重大指控,为的是出走社不陷入更大的危机。如果以成本更小的方式纠正某些不正当的“新事物”,就是对出走社宪政的歪曲利用,就会导致宪政的崩溃,我真的无话可说。

    况且,我在议题的回复里也说明了,我所指违背课题规则的原因所在(“关于新增的社区配额是否违背了原来的出走课题公约精神。公约没有表述的,如果认为就是可以任意添加的,这个有什么道理或者依据么?公约本身没有限制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而新增的内容限制了一部分公民权利,这可以看作是与公约的冲突么?”),我不认为我在歪曲搬弄法条,我依然认为新的社区配额违背出走社课题规则。如果有社友同我抱相同看法,我也不能断定他们就是在故意歪曲法律。

    2009年1月07日
  • 小撮

    阿混,是否反对社群配额是一回事,是否应该用莫须有的罪名禁止社群配额是另一回事,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这是很多公民朋友没有分辨清楚的一个问题。

    你完全可以反对社群配额,因为它在扩大开题人自由的同时,减少了社友分享课题资源的公平,这个反对理由比什么都正当。

    但你不能以违反《出走社课题公约》为由,曲解法律去迎合自己抵制社群配额的目的,即便这个目的有助于实现公平。

    一个目的,不论它有多正当,倘若是用了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它本身的正当性就遭受了污染。

    目的正当,手段也要正当,实现正当的目的,不能不择手段,就象不能通过制造伪证来把一个恶人送进监狱一样。

    出走社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会出现很多新技术、新事物、新制度、新现象、新情况,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它和我们刚刚来的时候都不一样了,这没什么。

    这些新的发展,如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就会沉淀下来,成为出走社生活、出走社文化的一部分。如果经不起考验,就会被淘汰,成为过眼烟云,包括社群配额。

    社群配额的存废,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并不在乎。如果它经过正当的途径被禁止或被约束,我会欣然接受这样的结果。

    我之痛心疾首的,是我付出很多心血推动的宪政制度遭到扭曲,是有人放着正当的途径不用,却要通过歪门邪道来达到目的,这样的做法竟然受到不少公民的支持,还是借助于我所倡导的制度之便,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如果大家都不在乎手段的正当性问题,那么我们和其他的社区、和外面的世俗社会,真的没有什么区别了。

    在出走社之外的社会,人们采用不正当手段去诉求利益,法律被玩弄于权力的股掌之间,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但我万万没想到,这样的苗头在出走社这片净土上出现。我不得不大声疾呼,期待引起社友们足够的重视和深思,不要因一时的糊涂导致出走社的蜕变。这不是我小题大作、上纲上线,朋友们,如果我看到了危险却不警告,那要我这个社长有什么用。

    阿混说到争论,认为争论不好。

    其实,争论并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

    意见不同、利益各异的人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不可能不发生分歧和冲突。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有完善的安全阀机制来释放和调节这种分歧和冲突,以免这种分坡和冲突被郁积起来,以破坏性的方式爆发。

    一个表面上没有争论的社会往往是靠权力压制来实现的,其背后所积压的矛盾很可怕,一旦压制不能维持,结果便是火山喷发。

    如果我们承认分歧和冲突是一种常态,我们就不得不接受公开辩论作为一种安全机制的存在。

    阳光虽然有时猛烈,但总是好过黑夜。

    2009年1月06日
  • 武林阿混

    最近有好几个投票,我都忘记自己投了什么票了。

    在当今的现实社会,我是不参加投票的,在网上众多的拉票活动中,我也从来不投票。

    在出走社,我不得不投票,因为,我喜欢这个圈子,我必须对自己喜欢的圈子的活动有自己的观点。

    我个人是反对这种配额的,与我当初进来时所看到的内容不一样了。

    还有,我觉得现在本社似乎争论的话题太多,与我当初进来的不一样了,不知各位是否感觉到了这一点没有?

    长此争论不休,会与一般户*外圈子有什么区别呢?

    2009年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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