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蓝字为PATCH的原文,其他文字是我的回复。
小撮,你说“出走社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会出现很多新技术、新事物、新制度、新现象、新情况,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它和我们刚刚来的时候都不一样了,这没什么。”
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不是说,任何新鲜事物都可以不经过讨论就在出走社实施呢?
任何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不会从我的原话中推导出“任何新鲜事物都可以不经过讨论就在出走社实施”这个结论。
“新鲜事物”在出走社的“出现”,可以经由各种不同的途径,有民间自发的,有官方主导的,官方主导的里面,有经立法机关审议、表决、颁布的,有由行政机关直接操作的。既非“任何新鲜事物都可以不经过讨论就在出走社实施”,也非“任何新鲜事物都必须经过讨论才可以在出走社实施”。
“新鲜事物”的“出现”途径,取决于这一新鲜事物的性质,是新技术、新名词、新制度还是新法律,这一新鲜事物是否”必须经过讨论才可以在出走社实施”,取决于现有法规的规定。
《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规定:“五、 宪政预备时期,法度的制订、修订,均须由公民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方可颁布施行。与制度无关的程序修改、升级等由社长全权处理。社区日常事务由社长和理事负责处理。”
社群配额的“出现”,与出走社群、出走语录等新鲜事物的出现一样,属于与制度无关的程序修改、升级,由社长全权处理。
我已经放弃了对这次社区配额实施涉嫌擅自修订法律的重大指控,为的是出走社不陷入更大的危机。如果以成本更小的方式纠正某些不正当的“新事物”,就是对出走社宪政的歪曲利用,就会导致宪政的崩溃,我真的无话可说。
我在多次发言中一再强调,对于认为“不正当”的“新事物”如社群配额,并非不可以“纠正”。社群配额的实质是扩大自由、压缩公平,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自由和公平都是追求的目标,当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自由多一点,公平少一点,还是自由少一点,公平多一点,完全可以讨论。
发布一个动议讨论“社群配额有伤公平”的议题,难道成本很大吗?为什么非要生搬硬套现有法规,指控其非法呢?本来是否合“理”的范畴,为什么非要生硬地拖进是否合“法”的范畴呢?
如果一个事物,尚无“法”来应对,但从“理”上讲有问题,那么,就应该考虑如何立“法”来实现“理”。
况且,我在议题的回复里也说明了,我所指违背课题规则的原因所在(“关于新增的社区配额是否违背了原来的出走课题公约精神。公约没有表述的,如果认为就是可以任意添加的,这个有什么道理或者依据么?公约本身没有限制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而新增的内容限制了一部分公民权利,这可以看作是与公约的冲突么?”),我不认为我在歪曲搬弄法条,我依然认为新的社区配额违背出走社课题规则。如果有社友同我抱相同看法,我也不能断定他们就是在故意歪曲法律。
我在前面已经就这段话提出的问题进行过分析和解答,真的不想再重复了。那就拷贝一下吧:
1、公民权≠社友对出走课题的分享权。
并非只有公民才能分享课题,分享课题的社友也未必拥有公民权。社群配额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公民权,它只是限制了一部分社友对某一特定出走课题的分享权。受限不能报名参与某次课题,并不意味着公民权受限,PATCH不是照样可以提起动议,可以在议题中发言,可以投票吗?
2、占有课题资源的优势≠垄断社区权力
开题人不是一个社区公职,一个课题也并非由社区官方所提供的完全的公共资源,它是由开题人以个人身份贡献给社会的公共物品,可以类比于一个私人开设的公司(当然不完全一样,只是一个比喻)。一个课题既要反映开题人的自由意志,同时也必须接受社区法规关于公平的要求。这就好比一个私人开设的公司,一方面要有经营自由,另一方面也必须遵守劳动法。既不能为了公平的需要而剥夺开题人的自由,也不能为了满足开题人的自由而牺牲公正。
由于知识、经验、技术、能力等的差异,必须存在着个别社友能开发更多课题资源,在课题资源的供应方面占据优势的现象,但这种优势与在社区的权力不能划等号。一个开题人有倾向地设置课题组成员的条件,并不代表着他能垄断社区权力。用一种比喻的说法就是,课题资源相当于经济优势,而社区权力则是一种政治权力。经济优势并不天然地转化成政治垄断。否则,按照PATCH的逻辑,比尔盖茨岂非要推翻民主制度,成为美国的独裁者?
出走社作为一个向法治、宪政、自由、民主前进着的城邦,不可能因为开题人掌握了社群配额的技术就发生变质,演化成一个寡头体制。
3、限制了报名机会的,并非一定是规则和制度。
如果说开题人对社群配额的设置限制了一部分社友的报名机会,那么限制报名机会的元素多的是。
小撮总是以6095作为交通工具,是否限制了以甜面酱等同学为代表的广大北部社友的报名机会呢?难道乘坐6095也是一种规则和制度吗?为了实现公平,实现报名机会均等,是否要限制小撮总是在京原铁路沿线开题呢?
小撮总是开启强度较大的课题,是否限制了老周等体力较弱的社友的报名机会呢?
一个社群配额与课题名额相等的课题,也是公共资源,只不过这个“公共”的范围缩小了而已。
但以往的那些课题,哪一个又是绝对的、完全的公共呢?
设置了出走次数限制的课题,把走的次数少的人排除到“公共”之外;对等级提出要求的课题,也只是本等级的“公共”。。。。
即使是不设置任何录取条件的课题,即使是强度为撮氏0度的课题,还有一个上网时间多少、居住地与集合地点远近的差异呢,实质上,课题也只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式的“公共”。
我们既不能因为任何“公共”都是有范围的,而否定“公共”这一属性的存在,也不能因为某个公共的范围相对小一些,就说它不是“公共”的。
任何自由皆有其风险,就象一个血汗工厂,即使没有保护劳工的法律来对它进行约束,也可以面临工人的暴力反抗而造成的鱼死网破。开题人选择社群配额这一利器,如果不加以慎用,很容易伤及自身。虽然社群配额不是规避(规避是做减法,而社群配额是做加法),但却很容易被理解成规避,从而影响到其与受众的关系,而录取范围的划地为牢也很可能出现报名报不满的情况。这些理性预期,肯定会对开题人发挥自然的制约。这种自然调节的负反馈机制,会对这个社会系统的稳定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当然,如果通过立法对社群配额加以约束和引导,防止社群配额的滥用,在增加开题人的一部自由的同时,又对开题人的这部分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也会形成一种有效的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