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人员录取新增的社群配额是否违反《出走课题公约》?   

  • patch

    老南啊,我在想,作为一个经常出走的社友,他/她对出走社的依赖到底是为什么呢?

    是因为有一群自己喜欢的人可以经常一同出走么?是因为和这些人在一起可以享受那些默契那些快乐么?是因为在这里可以走那些旁人少有涉足的崎岖险境享受发现的乐趣么?

    我觉得都不是。我觉得是这里能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自由而有合理限制的场所,这样的环境可以聚拢那些有着这些向往的人们。我觉得这里不是一个党派俱乐部,可以为了某个目的不择手段。我觉得这里是个公共空间,有规则有限制但是对任何人平等的小型公共空间,像我以前说的,城邦社会。如果刚刚起步的城邦民主平等制度慢慢倒退到寡头制度,那么,这里的公民会有何反响呢? 那么我会如某些社友那样说:既然如此,这里和绿野有何区别呢?

    这次配额制度的修改,第一,从程序上没有经过讨论,第二,从感情上,没有考虑普通社友的一些基本需求,过多考虑了开题人的愿望和利益。这些愿望和利益当然可以考虑,但是要通过讨论的方式逐步影响舆论和民意。过去没有实行宪政的时候,关于活动-课题名称的讨论尚且经过了很多讨论以后才实施,现在反而这么一个重要的制度修订都没有经过讨论就实施,这怎能不引起负面的反响呢?

    顺便说一句,开题人如果规定出走次数是不少于50次,那也是公平的,这个次数限制是全社人都可以看到的,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而社群配额是很多人无法预见无法企及的,实际上就是个暗箱。

    2008年12月29日
  • 南瓜叶

    我是这么理解的,假如某人提交课题时对出走次数的限制 是不少于50次,目前符合条件者区区可数。只要法规没有设定限制出走次数的上限,如此作为肯定不违规,多数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有权提议设定限制出走次数的上限来维护权利。

    本回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请理事酌情处理。

    2008年12月29日
  • patch

    如果一个法规侵害了个人利益,这些个人恰恰不是少数,那么,这个法规是不是合理的呢。

    退一步,即便不讨论现行法规合理性,那么,社群配额这一课题录取限制的出现,是不是对《出走课题公约》的一次修订呢(我想这不能算作网站升级吧)?这个修订要不要通过讨论表决的方式才可以实施呢?如果没有经多数公民同意,这个修订是否合法呢?

    我想,首先按照自己意愿对法规作了任意修订的,才是对出走社法治的不尊重,像我这样没有权力直接改动任何现行法规的公民,即便提出的动议其出发点如何错误,也还是要经过起码三次讨论、表决过程才能够使一个动议真的实施,这个过程中,有充分的讨论机会纠正错误。而一个任意实行的改动,像小撮所言,可能压缩了某些公民课题资源的公平共享机会,那么,这么实质性地影响了公民权利的法规改动,反而没有经过任何讨论、表决就作出了,这难道是出走社法治精神的体现么?

    我同意小撮所言,我这个动议的出发点有偏差。我将在提起表决时修改表述,仅仅以此次修订没有经过公民讨论表决为理由,请求废除之。

    2008年12月29日
  • 南瓜叶

    这是个人发在12月27日出走孤山口车站-黄山店 一文之后的回复,和现议题相关,转帖于此。

    南瓜叶    2008-12-24 13:22:52 编辑 取消
    大家对开题人挑选的理解不够确切,课题公约限制开题人介入的是录取过程。满足课题条件的先到先得,只取决于时间,开题人无权干涉。课题条件开题人有权设定,就和开题人来决定在哪集合、从哪进山、至哪结束时一样的。
    南瓜叶    2008-12-24 13:28:56 编辑 取消
    出走社没有法规限制开题人挑选课题组成员,但是只能通过开题时设定条件进行甄选,课题一旦提交,开题人再无选择的权利,只能听天由命(或者只能凭缘分),凡符合条件者先到先得。
    南瓜叶    2008-12-24 13:34:53 编辑 取消
    与开题人不介入有抵触,但是出走社对开题人的介入没有明确限制,因此不存在和出走社规则的抵触。和出走社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不抵触,因为录取过程在执行程序,开题人没有干预录取过程的机会。

    2008年12月29日
  • 小撮

    出走社的公民们,坦率地讲,这个明显是不合逻辑的动议能够被通过,成为公民大会的正式议题,令我十分震惊和忧虑。

    我不知道投票赞同通过它的公民是出于将这个话题展开论述的动机,还是赞同这个动议所表达的观点本身。如果是后者,我感到非常遗憾,因为这种观点是对相关法规的严重曲解。作为《出走课题公约》的制订者,我必须本着诚实、严谨的态度对以下两个条款做出解释:

    7、提交计划时,开题人可以限定总人数,报名条件、等级、性别等的配额,一个课题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4人,性别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当选择性别配额时,总人数不得低于7人。

    8、课题组成员的录取由系统自动进行,系统会自动审核报名者的资格,拒绝不具备资格的报名者(包括之前被开题人规避的用户),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并须全盘接受系统录取的名单。

    这两个条款是关于开题人在录取课题组成员这一流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其中第7条规定了开题人的权利,第8条规定了开题人的义务。

    录取课题组成员这一流程,由两个环节组成:第一是录取条件的事先设置;第二是实际的录取过程及名单的生成。

    前者是由开题人手工操作的,他可以向系统提出对课题组成员的具体要求,划定一个录取条件和范围。这体现了开题人的权利,他基于课题计划制订者的角色,对于课题的目标、强度、人员要求等情况有先知先觉的认识,对于课题需要什么样的人一同完成,有充分的权利提出要求和愿望。如果将这个权利完全剥夺掉,将会大大抑制开题的愿望和动机,造成课题资源的短缺。

    后者是由系统自动操作的,在实际录取过程中,系统根据开题人设置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实时的挑选,屏蔽掉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留下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这一环节中,录谁不录谁,完全是电脑说了算,开题人没有审核权,电脑录取的名单,开题人一个人也不能动,不能反悔,不能拒绝。这就是“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的含义。

    这体现了开题人的义务,即服从电脑录取结果的义务。规定这一义务,是为了充分保证录取操作的效率和公平,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录取机会均等,在同等条件下,先报名者先录取,报名之后即时反馈录取结果,提高效率,避免无谓的等待,也避免人为介入造成的暗箱操作和厚此薄彼,同时解脱了开题人人为挑选组员所承担的风险。

    出走课题公约中上述两款规定,既维护了开题人的权利,又限制了开题人的权力,既赋予开题人约定先决条件的自由,又保护了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公平和效率,同时规避了开题人的纠纷风险,两条规则彼此互补,相互平衡,相对完美地解决了课题组成员录取流程中的自由、公平、效率、安全问题。

    回过头说第8款中所写的“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无论从字面,还是从其内涵,都仅指不介入录取过程环节(录取流程的第二环节),而非指不介入录取流程的所有环节。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而不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作为开题人的权利,应该允许他介入录取流程的第一环节。

    将开题人不介入录取,上升为一个原则性规定,是完全不成立的,如果这种理解成立,那么第7款岂非也是废除?以这种错误的解释为前提,判断课题人员录取新增的社群配额违规,自然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社群配额的设计,是对开题人介入录取流程第一环节的这一权利的最新补充。

    它最重要的用途,是保证强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课题由经验、技术、体力俱佳的资深社友承担。有不少个人能力很强的社友,本来完全有开题的能力,但基于风险考虑,不愿开题,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出走社不允许开题人介入录取流程第二环节,而已有的条件设置不满足个性化的对课题组成员的要求,出走次数和社友等级这两项都不能完全反应报名者的个人出走能力,一个走了很多次的社区公民,很可能参加的都是强度很低的课题,如果这样的社友突然头脑发热要去报一个高风险的课题,系统是无法阻止的。那么,假如开题人事先创建了一个社群,邀请出走能力强的资深社友加入,那么在开风险较高的课题时,开题人可以将社群配额全部给这个社群,即可保证课题组成任命这次课题的需要。

    当然,社群配额还可以用来满足其他个性化的要求。比如,小撮要开一个野外卡拉OK的课题,希望课题组成员热爱音乐、五音齐全,那么也可以将社群配额分配给“胡唱团”;再比如,由于提前预知28日将有围观任务,为了便于动员和筹划,将27日课题的社群配额给了“深度围观群众”。

    当然,有了社群配额这一新工具,开题人的自由得到扩大的同时,课题资源的公平共享受到了压缩,没有加入社群的社友失去了公享课题的机会。以前所建立的自由与公平的均衡被打破,引起了社区的振荡,被压缩了共享机会的社友对此反弹,也属于正常反应。

    对社群配额这一新技术,提出质疑是完全正当的,如果现有法规中,找不到制约它的依据,那可以通过修订法规来反应变化了的现实,但不能通过曲解法规的方式,将莫须有的罪名硬套在它的头上,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做,就是对出走社法治的严重伤害,因为法治的基础,是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任意歪曲、随意解释,只能使法律任人涂抹,体无完肤,丧失了基本的尊严。没有尊严的法律,只是权力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玩物,只是权势者达到其目的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不论制订得多么完美,其实质,都过是一张擦屁股纸。

    公民们,请认真考虑我,一个视出走社法治如生命的老出走社员的意见,象爱惜玻璃器皿一样精心呵呼出走社来之不易的法治幼苗,在出走社法治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珍惜你手中的选票,不要为了一时的个人利益,一念之差,制造出走社历史上第一个滥用法条的恶例。谁葬送掉出走社的法治,谁就是在葬送掉出走社。

    一个没有法治精神的出走社,将一钱不值。

    2008年12月29日
  • patch

    已经是正式议题啦,没啥变化么,除了刚进来时的提示语:) 顶一下,假装这是动议变议题的分割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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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南瓜叶下述论述:“

    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的初衷是限制开题人在报名社友中挑挑拣拣,就是其它网站现行的确认过程。也充分体现了课题组成员的自愿原则,进一步免除开题人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所面对的法律责任。

    出走社保护性限制强度办法 》也是开题时自动形成的限制条件,是为了确保不适合课题社友的安全。

    我非常赞同把疑惑提出来一起讨论,而非选择加入某个社群先占上名额再说。性别更改受限就和性别配额出台密切相关。”

    社群配额实际上就是帮助开题人挑挑拣拣的一个工具。因为有了社群配额,开题人完全可以先建一个社群,通知他/她希望参加的人加入社群,因为社群群主有权力对社群成员进行驱逐,所以可以保证社群成员都是群主(即此例中的开题人)认可的社友。然后开题人以此社群为配额限制发起课题,这时课题报名实际就是开题人挑选过的内定名额的确认而已。

    这样做当然可以做到“跟自己喜欢的人一起走”的目的,但是同时毁坏了出走课题公约的不介入录取原则。不论这个原则的初衷如何,是否是合理的,它都是现行课题人员录取的核心原则,破坏了之后,出走社课题人员录取制度就完全改变了。

    在制度未改变之前,我认为社区配额是与《出走课题公约》相违背的,应该予以废止。

    2008年12月28日
  • 独行叟
    我们知道,只有投票之后才能点击查看按钮的。在回复里面不要公开个人投票结果,避免对尚未投票的公民产生影响。尽管我相信投票的公民都是经过充分独立思考的,但规则如此,希望共同遵守。

    该回复已在[2008-12-24 13:54:47]被南瓜叶重新编辑。

    接受南瓜叶批评

    2008年12月25日
  • 南瓜叶
    我们知道,只有投票之后才能点击查看按钮的。在回复里面不要公开个人投票结果,避免对尚未投票的公民产生影响。尽管我相信投票的公民都是经过充分独立思考的,但规则如此,希望共同遵守。
    2008年12月24日
  • 薛淡

    南瓜叶lx的提醒很好,于是修改我的发言

    以避免俺的选择影响其它公民的独立思考。

    2008年12月24日
  • 南瓜叶

    开题人不介入录取过程的初衷是限制开题人在报名社友中挑挑拣拣,就是其它网站现行的确认过程。也充分体现了课题组成员的自愿原则,进一步免除开题人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所面对的法律责任。

    出走社保护性限制强度办法 》也是开题时自动形成的限制条件,是为了确保不适合课题社友的安全。

    我非常赞同把疑惑提出来一起讨论,而非选择加入某个社群先占上名额再说。性别更改受限就和性别配额出台密切相关。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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