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订为:2.3.3.4、候选人接到认定通知后可接受或拒绝,若拒绝或在执事/社长发出参选通知48小时内无回应,则按相对积分名次认定下一人,直到遴选的名额产生完毕。
48小时是否有些长?社长是否可以不直接参与,由执事独立完成。
拟修订为:2.3.3.4、候选人接到认定通知后可接受或拒绝,若拒绝或在执事/社长发出参选通知48小时内无回应,则按相对积分名次认定下一人,直到遴选的名额产生完毕。
48小时是否有些长?社长是否可以不直接参与,由执事独立完成。
拟修订为:2.3.3.2、遴选对象为所有符合2.3.1所列条件的公民,排除掉2.3.2中的参选人以及剩余任期超过1月的现任议员。
这个调整是非常必要的,遴选尽管依靠积分排序,但不应有违民意。
2.2.1.3、议员总数不足11人时,议事会暂时休会。
议事会明确由15名议员组成,如果不限制缺额数量,设置总数也就失去意义。
假如11名议员参与某一议案的表决,按投票通则规定,最少需要6人投票,1人中立,1人反对,4人赞成,相对多数即可通过。4票赞成相对于15人的议事会所占比例不足30%。
对2.2.1.1.修订的建议:
议员在社区议事会主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生效。由提交动议的议员在议题区发布提案。
修订原则,能简则简,能否回复技术设定即可。投票通则已经明确其适用范围,不必引用法度全称。
对提交动议条款(2.2.1.1)的疑问:
1、议事程序是否必须设置“提交动议”这道门槛?设置门槛是否可以确保提案的质量?
2、社长可以直接提交议案,议员必须跨过动议门槛对立法有何影响?
3、假如取消提交动议门槛会产生什么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