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及第8条      

  • 一路他乡

    同意。

    2013年8月15日
  • 南瓜叶

    2.3.3.4、候选人接到认定通知后可接受或拒绝,若拒绝、或在选举启动后执事/社长直接向本人发出参选通知48小时内无回应,则按相对积分名次认定下一人,直到遴选的名额产生完毕。

    “无回应”是指没有“接受或拒绝”,还是对参选通知未应答,需明确。

    通知方式、时间,是否需要公示?

    2013年8月15日
  • 南瓜叶

    启动遴选的时间和补充候选人进入名单的时间肯定不是同一时间点,进入名单之后的积分才开始锁定,因此,理论上进入补选名单的详单与延长了累积积分时间。不同时间段的积分严格讲失去可比性。

    不了解程序,所言“进入名单之后的积分才开始锁定,”只是推测。我能看到的是进入名单后的候选人积分不再变更,没有进入名单的积分是否变化不了解。

    暂存积分的程序确保了积分累计时间段的一致性,就没有不公平的问题了。

    2013年8月15日
  • 穿山癸

    现行规则肯定是以参议员遴选启动时锁定积分的(当时的积分表用临时文件保存直至遴选结束),所以当入选名单里有人退出时,后补入选人也是以最初的积分排序的,不存在时间点不同的问题,也不存在排名公平性问题!新人进入时维持已当选/认定候选人排序不变是为了保持秩序不混乱——这一切完全由后台代码操作。如果是不是这样,则是后台代码有误。但我未发现这方面的证据:

    根据目前的代码设定,未入围者的名次除本人(绝对积分前10名除外,网站首页有显示。个人积分排序,每个社民可在首页左上角点击自己的积分查询)外任何人不可查,已入围的参议员候选人积分数值在有人退出新人进入时,以我个人的观察,并未发生变化。

    现行的议员产生办法,是希望社民主动参加众议员竞选,接受公民投票;参议员遴选实在当选众议员名额不足时的补充程序:无论候选人是否认定,都有退出的自由——这是一种以绝对积分为主、相对积分为辅的“论资排辈”程序。既然没有足够人选愿意接受公民投票拣选,就由绝对积分排名靠前的若干人以参议员身份进入议事会。

    没有绝对的公平办法,让大众投票并以得票多少决定公职人员是相对最公平的。但问题是,社民参与竞选的积极性不足,所以才有“论资排辈”但照顾近期活跃者的遴选程序——按绝对积分入围、以相对积分排序。在此情况下,请考虑以下情况:

    已入围人员最低绝对积分3000,相对积分300,已有X人确认当选,另有Y人被认定,其中最低相对积分400,未入围人员绝对积分稍微落后且相对积分达到500份者若干。若已入围中有Z人退出,则需等量之前未入围者入围;若完全按照相对积分排名,则有Z位积分达500者进入且排名靠前,已当选/认定的候选人如何处置?

    拟修订的2.3.3.4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但积分400以下者排名只好继续落在后面。如果有足够的众议员当选,参议员遴选程序完全没必要、不需要。

    2013年8月14日
  • 南瓜叶

    10、2013-8-14 12:14:19

    参议员候选人的积分,是在启动遴选时锁定的,之后补充候选人的积分都是当时锁定的,与之前进入名单的积分终止时间是一致的。其相对积分可能较高,但因绝对积分较低之前无法进入名单。

    现在扩大了候选人名单,倒是可以考虑有人退出时不增加替补。

    启动遴选的时间和补充候选人进入名单的时间肯定不是同一时间点,进入名单之后的积分才开始锁定,因此,理论上进入补选名单的详单与延长了累积积分时间。不同时间段的积分严格讲失去可比性。

    十、增加新2.3.3.5条,原2.3.3.5条顺延为2.3.3.6条

    增加内容:2.3.3.5、候选人退出时,按2.3.3.2排除退出者补足候选人名额;未认定候选人退出时,已当选和已认定候选人排序不变,未认定候选人按相对积分高低排序。

    能否设定未认定候选人没有退出的选择,否则排序不变也是不公平的。

    正是考虑积分可比性和公平对待积分的问题,建议候选人退出后,不再补足名额。假如出现30名候选人,当选议员尚不足不足11人,宁愿考虑进行第二轮选举。(自然需要足够的时间间隔)。

     

     

    2013年8月14日
  • 穿山癸

    以下根据众议员南瓜叶的回复时间逐条答复,修改后的条文已提现在正文中。

    1、2013-8-14 10:55:06

    “提交动议”这道门槛还是应该有,初审未通过的议题不再继续讨论,显然提高了提案的质量,也可以节省议事会资源。

    当然也可以改成社长跟议员一样,必须跨过动议门槛。2.2.1.2条的出发点应是考虑到社长从行政方面出发,可能更需要快速达成决议。

    取消动议门槛的不良后果显而易见,多数人认为不值得讨论的问题也得花时间精力。

    2、2013-8-14 11:09:01

    接纳建议,精简文字。保留“动议帖禁止回复”以避免在此传统做法上产生争议。

    3、2013-8-14 11:18:54

    接纳建议,精简文字。

    2.2.2.1、议案提交后,一周之内,议员以跟贴回复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提案人可依据修订补充完善其提案。

    4、2013-8-14 11:41:15

    议员数为11/15甚至略低时,显然还有很大的民意代表性,议事程序应该继续进行,不宜休会。设定为11/15,是考虑讨论应有绝对多数议员参与,同时与启动议员选举的门槛相适应。

    投票是另一个问题,有新增的2.2.3.4限制。至于通过标准,可以另案讨论,比如定局投票率以满员席位15的50%限定。

    5、2013-8-14 11:48:36

    2.2.1.4未用“100天内不得重复提交”的表述,是考虑避免在短期内就同一事由提出与前不同的解决方案,顾及法度的稳定性。提案中的例外情况,个人以为应当考虑。

    6、2013-8-14 11:50:29

    8/15仍能理论上保证50%的定局投票率,表决应可进行。参见回复4。

    7、2013-8-14 11:57:53

    预期议员更替期间禁止表决,不是考虑投票率>100%,而是考虑期间有较多新面孔出现时投票人数超过议员最大数15,此时若以开始时投票权数计票,显然严重影响通过标准。

    8、2013-8-14 12:00:54,2013-8-14 12:04:18:无内容。

    9、2013-8-14 12:07:53

    若时间过短,认定候选人可能无上网条件。以前遇到过这种情况。

    原拟定的2.3.3.4可能产生歧义,已修改(2.3.3.4、候选人接到认定通知后可接受或拒绝,若拒绝、或在选举启动后执事/社长直接向本人发出参选通知48小时内无回应,则按相对积分名次认定下一人,直到遴选的名额产生完毕)。这里不是准许执事之外的人启动选举,只是准许第二人在认定候选人未作选择时设法联系,原因是避免执事一人可能无条件联系当事人,这人应是议事会之外的公职人员,且有足够的操作权限,只能是社长。

    过去执事/社长向本人发通知的情况是:当事人有登录无选择,或被认定后长时间未登录,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最长48小时内作出了决定。

    10、2013-8-14 12:14:19

    参议员候选人的积分,是在启动遴选时锁定的,之后补充候选人的积分都是当时锁定的,与之前进入名单的积分终止时间是一致的。其相对积分可能较高,但因绝对积分较低之前无法进入名单。

    现在扩大了候选人名单,倒是可以考虑有人退出时不增加替补。

    11、2013-8-14 12:51:22

    手误,在指出之前已更正。

    12、2013-8-14 12:58:47

    接纳建议,调整如下:

    8.2、被罢免、引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前公职人员,六个月之内不得出任公职。

    8.3、无过失辞职的前公职人员,六个月之内不得出任相同的公职。

    2013年8月14日
  • 路郎

    无异议。

    2013年8月14日
  • 南瓜叶

    8.2、被罢免、引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公职人员,半年内不得参加选举(含参议员遴选)出任公职。
    8.3、无过失而主动辞职的公职人员,半年内不得参选(含参议员遴选)出任与辞职前相同的公职。

    8.2、被罢免、引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公职人员,六个月之内不得出任公职。
    8.3、无过失辞职的公职人员,六个月之内不得出任相同的公职。

    社长、众议员之外的公职都不是选举产生的。

    2013年8月14日
  • 南瓜叶

    拟修订为:2.3.2、议员人数不超过10人或未来1月之内有议员正常任满将导致议员人数不足11人时,由执事发起议员选举程序:

    为什么不采用不足11人的统一标准呢?

    2013年8月14日
  • 南瓜叶

    增加内容:2.3.3.5、候选人退出时,按2.3.3.2排除退出者补足候选人名额;未认定候选人退出时,已当选和已认定候选人排序不变,未认定候选人按相对积分高低排序。

    这个条款涉及的事情比较复杂,不同时间进入的候选人,积分终止时间有差别。既然已经扩大选择范围,有人退出时,可以考虑不再增加替补。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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