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事会讨论结果,决定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第1.1.4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1.1.4、执行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决议,开设新栏目。
修订为:1.1.4、执行社区议事会的决议,增减出走网站栏目。
根据议事会讨论结果,决定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第1.1.4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1.1.4、执行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决议,开设新栏目。
修订为:1.1.4、执行社区议事会的决议,增减出走网站栏目。
法度的修订要全盘考虑,不能只局限于修订的法度条文,至少要充分考虑与此相关的条文是否受到牵连。
议案提及修订的法度条文1.1.4表面看是颁布出走社宪章,结束宪政过渡期,启动代议制的遗留问题。公民大会的权力移交议事会即可,那就应该追寻一下,议事会是否得到明确授权。议员职权“2.1.2、审议和表决社长、理事等就社区重大事务提出的议案。”,似乎只有这条和增减栏目的事情相关。再回头查看社长职权“1.1.10、就社区重大事务向议事会提交议案。”,基本和议员职权对应。
基于此,建议1.1.4合并至1.1.10.
但是,现有法度还有与此相关的,就是《出走社栏目定位》,该法度明确了栏目的构成,如果仅仅通过1.1.4就可以增减栏目的话,《出走社栏目定位》的法律作用又如何体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