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4条(决议案)   

  • 穿山癸 2013年6月25日

    根据议事会讨论结果,决定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第1.1.4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1.1.4、执行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决议,开设新栏目。

    修订为:1.1.4、执行社区议事会的决议,增减出走网站栏目。

    你是否赞成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3-07-09 23:59

    应投15人,实投14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4 100%
    0 0%
    0 0%
  • 穿山癸

    投票时间结束,计票结果如下:

    1. 赞成 票数:14  100%
    2. 反对 票数:0  0%
    3. 中立 票数:0  0%

    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本决议案已获通过。

    2013年7月10日
  • 如果

    同意修订。

    2013年7月01日
  • 路郎

    赞同。

    2013年6月28日
  • 小撮

    这一条还是有必要单列出来。当时写这一条的意图是为了防止行政机构擅自决定增减栏目。

    2013年6月28日
  • 天马

    这个只是文字上的修改,同意。

    2013年6月28日
  • 南瓜叶

    法度的修订要全盘考虑,不能只局限于修订的法度条文,至少要充分考虑与此相关的条文是否受到牵连。

    议案提及修订的法度条文1.1.4表面看是颁布出走社宪章,结束宪政过渡期,启动代议制的遗留问题。公民大会的权力移交议事会即可,那就应该追寻一下,议事会是否得到明确授权。议员职权“2.1.2、审议和表决社长、理事等就社区重大事提出的议案。”,似乎只有这条和增减栏目的事情相关。再回头查看社长职权“1.1.10、就社区重大事向议事会提交议案。”,基本和议员职权对应。

    基于此,建议1.1.4合并至1.1.10.

    但是,现有法度还有与此相关的,就是《出走社栏目定位》,该法度明确了栏目的构成,如果仅仅通过1.1.4就可以增减栏目的话,《出走社栏目定位》的法律作用又如何体现呢?

    2013年6月28日
  • 独行叟

    没什么说的,待表决时举手

    2013年6月27日
  • 不周山

    同意修订。

    2013年6月27日
  • 刘全

    同意~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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