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4条      

  • 穿山癸 2013年6月17日

    提请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第1.1.4条。

    原文:1.1.4、执行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决议,开设新栏目。

    拟修订为:1.1.4、执行社区议事会的决议,增减出走网站栏目。

    理由:出走网站栏目不仅需要增加(开设新栏目),也有可能需要减少;而根据《出走社宪章》,出走社实施宪政之后,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门槛已经大幅提高,此项权利不再属于全体社区公民公决,而应当属于社区议事会。

    请各位议员审议。

  • 山蚁
    同意
    2013年6月21日
  • 路郎

    支持。

    2013年6月21日
  • 如果

    无异议。

    2013年6月21日
  • 钟山

    同意此议

    2013年6月20日
  • 刘全

    等快速表决程序提案弄完之后再说吧。

    2013年6月19日
  • 不周山

    同意修订。

    2013年6月18日
  • 南瓜叶

    2.1.6本意应该不是赋予某位议员的权利,更像是赋予议事会的权利。

    否则,某位议员不经议事会通过都如此作为,岂不乱套了。

    2013年6月18日
  • 南瓜叶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2.1.6、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有违《出走社宪章》二十八、除二十四、二十五条、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得发起全民公决,就同一议题发起的全民公决间隔不少于100天。

    也应予废除。


     

     

    2013年6月18日
  • 穿山癸

    1.1.8条的前一句,并无要求议员直接投票,没什么问题吧。后一句『在宪政预备时期启动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仅在宪政之前有效,现在只是作为历史痕迹保留着,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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