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公民大会表决《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修正案   

  • 小撮 2011年6月16日
    请参阅相关议题:提议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公职人员候选人资格等条款

    提请公民大会表决:《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修正案

     

    一、社长
    3、产生
    (1)一年内有效出走次数不少于20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10%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二、议员
    任期一年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三、理事
    3、产生
    (1)资格限制: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5%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4、  罢免:
    (2)罢免案可由社长提起,也可由议员提起。
    (3)罢免案由议事会投票表决,获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
    四、仲裁: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3)单独对各候选人进行决表。由议事会于一周内投票,简单多数当选。
    五、执事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六、司库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七、司域及司空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你是否赞同上述修正?

    结束时间:2011-06-23 01:03

    应投90人,实投78人 已结束

    类别:全民公决

    资格:社区公民以上

    官方性质 不记名 直播

    64票 82%
    8票 10%
    6票 7%
  • 小撮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你是否赞同上述修正? 
    1. 赞同 票数:64  82%
    2. 反对 票数:8  10%
    3. 中立 票数: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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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通过。

    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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