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员选举已经启动了,从报名的情况来看,不容乐观,三天过去才有4个人报名,离竞选9名众议员所需要的10名候选人远远不够。执事启动众议员选举的当天,我就给近20名我比较熟悉的、认为可以胜任众议员的公民发短信,鼓励他们报名竞选,结果只有3人响应了我的呼吁,对于诚心诚意推动出走社宪政的我来说,不免有些沮丧。
人各有志,无法勉强,我相信大多数不报名参选的公民并非由于对出走社宪政的冷漠,而是因为谦虚或者时间精力有限。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系统性的原因造成众议员候选人难产,那就是《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制,让很多注册不足一年的公民失去了竞选资格。
其实,往往越是新升级的公民,对公共事务越是热心,参选的愿望越强烈,以注册时间长短来限制他们参选,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对出走社的认同、理解,与注册时间毫无关系,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公民,本身就已经充分证明了其对出走社的认同和理解,至于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更是与注册时间不相干,不少社友在成为公民之前就已经悉心研究出走社规则,也不得不承认,一些社友虽然是资深公民,仍然对规则一无所知,也不喜欢讨论议题和投票。
基于上述认识,我建议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公职人员候选人资格的条款,取消候选人的注册时间门槛。
此外,还有如下内容也想搭车一并修改:
为了与议员相应条款一致,对社长、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应作适当调整;
仲裁选举、理事罢免的条款与宪章有冲突;
议员任期过长,对于网络社区而言,人员更新换代很快,二年任期太长,一年比较合适。
具体修改结果如下:
一、社长
3、产生
(1)一年内有效出走次数不少于20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10%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二、议员
任期一年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三、理事
3、产生
(1)资格限制: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5%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4、 罢免:
(2)罢免案可由社长提起,也可由议员提起。
(3)罢免案由议事会投票表决,获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
四、仲裁: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3)单独对各候选人进行决表。由议事会于一周内投票,简单多数当选。
五、执事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六、司库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七、司域及司空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