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公职人员候选人资格等条款   

  • 小撮 2011年6月11日

    众议员选举已经启动了,从报名的情况来看,不容乐观,三天过去才有4个人报名,离竞选9名众议员所需要的10名候选人远远不够。执事启动众议员选举的当天,我就给近20名我比较熟悉的、认为可以胜任众议员的公民发短信,鼓励他们报名竞选,结果只有3人响应了我的呼吁,对于诚心诚意推动出走社宪政的我来说,不免有些沮丧。


    人各有志,无法勉强,我相信大多数不报名参选的公民并非由于对出走社宪政的冷漠,而是因为谦虚或者时间精力有限。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系统性的原因造成众议员候选人难产,那就是《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制,让很多注册不足一年的公民失去了竞选资格。


    其实,往往越是新升级的公民,对公共事务越是热心,参选的愿望越强烈,以注册时间长短来限制他们参选,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对出走社的认同、理解,与注册时间毫无关系,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公民,本身就已经充分证明了其对出走社的认同和理解,至于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更是与注册时间不相干,不少社友在成为公民之前就已经悉心研究出走社规则,也不得不承认,一些社友虽然是资深公民,仍然对规则一无所知,也不喜欢讨论议题和投票。


    基于上述认识,我建议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公职人员候选人资格的条款,取消候选人的注册时间门槛。
     
    此外,还有如下内容也想搭车一并修改:

    为了与议员相应条款一致,对社长、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应作适当调整;
     
    仲裁选举、理事罢免的条款与宪章有冲突;
     
    议员任期过长,对于网络社区而言,人员更新换代很快,二年任期太长,一年比较合适。


    具体修改结果如下:

     
    一、社长
    3、产生
    (1)一年内有效出走次数不少于20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10%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二、议员
    任期一年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三、理事
    3、产生
    (1)资格限制: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5%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4、  罢免:
    (2)罢免案可由社长提起,也可由议员提起。
    (3)罢免案由议事会投票表决,获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
    四、仲裁: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3)单独对各候选人进行决表。由议事会于一周内投票,简单多数当选。
    五、执事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六、司库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七、司域及司空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 小撮
    公职人员竞选其他公职时或竞选连任时,不必先辞职,以免新职落选,原职位也失去。可在竞选新职位成功后暂缓就职,待继任者产生、完成交接后再就任新职。
    2011年6月11日
  • 小撮
    编制为一人的职位,辞职后仍须值守直到完成交接方可真正卸任,这是不言而喻的。
    2011年6月11日
  • 鬼道

    司空,司域和司库辞职有些问题,由于司空,司域,司库这3个职位管理的是实物,在辞职转交的密码和实物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方法。应该指定一个或几个人做临时的保管人,然后等新任授权后转交。

    2011年6月11日
  • 穿山癸

    可以在新人选产生后在履行辞职手续,避免空缺。

    2011年6月11日
  • 南瓜叶

    当选后再辞职一样会出现空缺。

    可以限定公职人员辞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参选。

    2011年6月11日
  • 穿山癸

    注意到有人辞去现有公职参选议员。认为这种方式不妥,将导致原公职位置的人员空缺,有可能影响社区的正常运转。

    强调一下:

    现公职人员可以报名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但必须且仅需在当选后自动辞去原担任公职。

    2011年6月11日
  • 穿山癸

    提议议事会设置议长一职。

    议长是议事会活动召集人,无其他任何权利。

    议长可由议事会内最年长、绝对积分或上期相对积分最高的人担任,或由议员自荐担任。当自荐人数超过一人时,由自荐人内最年长、绝对积分或上期相对积分最高的人担任。

    2011年6月11日
  • 穿山癸

    组织办法中应明确规定:现公职人员可以报名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但必须在当选后自动辞去原担任公职。

    2011年6月11日
  • 小撮
    不宜将社长之外的公职候选资格全部统一,主要考虑任期和名额两个因素。对有任期限制且名额较多的职位如理事和议员,没必要设置太高门槛,否则候选人的范围太小,增加选择难度;而名额较少或无任期限制的职位,则可以通过积分提高门槛,以保证声望较高的资深社民优先任职。资格只是一个最初的筛选,能否当选取决于投票,所以不必担心候选人太多。
    20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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