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反对取消《出走课题公约》对课题分担者的年龄限制,理由如下:
1、分担课题有同时满足“四自”:意志自由、行为自助、风险自担、责任自负。这“四自”只有成年人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则不能同时满足。
在这个意义上,出走课题是成年人的游戏,出走课题让未成年人走开。
(1)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全,不能保证在独立思考的前提下基于自由意志而报名,往往是在监护人的诱导甚至强制下报名,或者干脆是由监护人包办报名。
(2)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未完成,容易疲劳,情绪控制能力弱,遇到困境容易产生挫折或情绪失控,不能做到行为自助,很容易成为别人的负担,带来安全隐患。
(3)未成年人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和认识世界,不具备风险意识,不具备对不确定事件的预估能力,做不到风险自担。
(4)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如果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意外伤害,必然由同行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未成年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两个角度,未成年人参与课题会加重同行者的法律风险。
2、出走履历是社民升级的依据,如果允许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必然带来未成年人升级为公民的问题,显然,在任何一个社会,心智发育不完全的未成年人是不能授予公民权的。允许未成年人分担课题会冲击我社的社友分级体系。
3、如果允许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陪同参与课题,则会造成新的麻烦:
(1)允许课题组出现需要由别人为其负责的成员,直接颠覆了课题成员意志自由、行为自助、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四自原则,造成对规则体系的破坏。
(2)监护关系无法有效确认,出走社无权检查别人的户口本来确认监护关系,无法避免冒认监护人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民事纠纷。
(3)由于无法确认监护关系,理论上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通过冒认监护人的手段报名分担课题。
(4)由于必须是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结对的方式报名,一旦处于报名名额的临界点时,容易出现一个人报上另一个人报不上的局面,尤其是当名额超过系统规定上限14人的时候。这客观上会增大邂逅的愿望。
(5)未成年人报名的课题必须保证其他报名成员的知情权,如果未成年人报名时间偏后,又会带来告知先报名者的困难,未被告知者会抱怨,被告知者如果因为不愿与未成年人同行而被迫退出课题,也会表示不满,并且这种非常态的报名又退出极大地扰乱报名秩序,加重社会运行的成本。
(6)如果规定未成年人报名须获得开题人批准,则颠覆了报名由系统自动进行,不得人为干预的原则。而且批准的方式也很麻烦,如果是口头方式,则无法保证不批而报、未批先报的情况;如果采用技术手段,先报名再由开题人确认,则又会带来剩余名额计算方式的复杂化,干扰正常的报名程序。
总之,如果允许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会给出走社的原则、法度、程序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即使能够做出相应的调整,最终落实到程序上,也会使得系统更加复杂,消耗更多资源,导致出走社网站更臃肿,访问更慢。
二、我理解瑞草等有子女的社友对出走社的热爱,希望自己的子女也能分享在出走社的收获,而且野外体验对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确有助益,童子军等组织也树立了成熟的典范。因此,在坚持出走课题不降低年龄门槛的同时,我倡议设立出走社童子军社群,以社群活动的方式满足以瑞草为代表的这部分社友的需求。
1、社群是出走社的民间社团,是社民的结社自由的体现,任何社区公民都可以创建各种主题的社群,邀请有共同爱好志趣的社友加入。
2、社群也具备活动组织功能,在社群中同样可以发起、组织、管理活动。
3、相对于出走课题的官方性质,社群活动是民间性质,活动类型、报名资格等等都不不受出走课题公约的约束。
4、社群活动的履历与升级无关,未成年人参加社群活动,不会因此而升级为公民,对我社现有分级体系不构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