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审议《出走社反傀儡账号法案》   

  • 小撮 2009年10月30日

    说明:

    长期以来,同事、亲友介绍,是出走社成员了解、加入出走社的一个途径,大部分经由此途径进入出走社的社友在听到介绍后自己注册,并以自主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账号参与出走社的公共生活,很多人成长为出走社的公民,但也有个别社友在介绍自己的亲朋来出走社时,或多或少采取了越俎代庖的方式,甚至极端者从注册到报名到写报告,一手包办,提供了“一条龙服务”,这样,一方面造就了一批名义上有出走社账号,也参加出走,但从来不访问出走社网站,对出走社的制度、文化、习俗毫无了解更谈不上认同的“出走社成员”;另一方面,这些“出走社成员”所对应的账号,掌握在他们的代理人手中,成为傀儡账号,对出走社的组织、制度构成了隐患,使《出走社准实名制方案》成为虚设。傀儡账号的持有者可以用这些账号给自己或自己喜欢的人加分、推荐文章,给自己的反对者扣分,用傀儡账号发言造势,更有甚者,当傀儡账号被“培育”成社区公民时,可以被用来投票,以影响表决和选举结果,持有多个傀儡账号,意味着拥有超出了普通社友的权力,一个持有很多傀儡账号的人,会成为出走社自由民主宪政制度的巨大威胁,成为出走社未来的恺撒。为了遏制这一潜在威胁,特制订本法案。

    一、原则性条款

    1、反对替他人注册出走社账号并持有其密码。

    2、反对使用他人的帐号进行报名、发言、评分、投票等操作。

    3、反对把自己的账号交付给他人使用。

    二、系统强制条款

    4、6小时内,系统限定使用同一IP地址报名同一课题的账号不得超过2个。

    5、30分钟内,系统限定使用同一IP地址发言的账号不超过1个。

    6、系统记录发言、报名的账号的IP地址,并公示其后三段数字。

    三、人工处理条款

    7、社长和理事有权对涉嫌由他人代笔的来稿予以退稿处理。

    8、对于已发布的文章,若涉嫌由他人代笔,读者可提出质询,质询时须提供相应证据;质询的信息由社长书面通知被质询者,若通知后一周内不答辩,则视为承认违规;若答辩,则由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接受答辩意见,答辩意见被否决的,则认定违规,并做屏弊处理。

     

  • 小撮

    那一条也可以改成限2个相同IP的账号,但时间就要相应拉长一些,把30分钟改为1小时。

    2009年11月02日
  • patch
    两个社友同IP的情况,30分钟的发言间隔限制是不是也要归入申请豁免的范围?也就是说,不论多少社友公用IP(两个或两个以上),都要申请豁免,否则就无法连续使用相同IP发言了。
    2009年11月02日
  • 小撮

    这个法案如果实施,遇到麻烦的只有两类人:

    1、傀儡账号制造者,对他来说,这个麻烦还不小,即使他能设法应付。

    2、以同一公共IP上网的大机构中的多位社友或三口之家全在出走社。这个其实并不会带来大麻烦。

    (1)唯一公共IP的机构中有多位社友或三口家均在出走社的很少。

    (2)这类情况即使有,但多个人同时想发言或同时打算报名出走也很少。

    (3)即使出现(2)这种情况,还可以将IP备案到豁免IP库里,只要操作一次,以后就不受限制。

     

    至于其他社友,则毫无影响。

    傀儡账号制造者给出走社带来的威胁是巨大的,而且是现实的,正在悄然发生的,如果不加以遏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必须正视这个威胁,象美国人对待尼克松那样看待这种威胁,要防微杜渐,绝不能姑息。付出微小的代价(第2类社友备案IP的小麻烦),换来大幅提高傀儡账号制造门槛的收获,是值得的,如果连一点小代价都不愿付出,将来要么回天无力,要么付出更惨重的代价才能保住出走社。

     

    2009年11月02日
  • patch

    还有一个认定问题:如何辨别申请同IP多账号登陆的社友确实使用同一个IP地址?这个只能依靠个人诚信吧?我们不能在现实中介入个人信息调查。

    如小撮所言,这个法案只是增加了制造、使用傀儡账号的成本,并不能消灭之,还有多种方法可以绕过IP限制,比如不固定IP的用户每次拨号上网都可以改变IP,比如通过TOR隐藏自己的真实IP匿名连接我们的网站。

    给部分社友正当访问制造的麻烦,是否值得限制傀儡账号获得的效果,这些得失利弊都应该考虑进去。

    2009年11月02日
  • 鬼道

    我觉的一家3口的情况可能会有的,就也和同ip的公司同事一样做个登记吧。

    2009年10月30日
  • 高飞
    同意。不过,“6小时内,系统限定使用同一IP地址报名同一课题的账号不得超过2个”过严了,如果一家三口三个社员都要报名呢?这样情况虽然少,可还是存在的。
    2009年10月30日
  • 小撮

    送达很容易,写报告的人肯定是参加过课题,报名信息里有手机号,发短信就行了。

    同一机构内不同电脑IP地址相同的情况应该考虑,作为例外,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系统在执行限制程序时,这样的IP地址做豁免处理即可,相信这种情况并不普遍。

    总之,要用各种手段提高培育傀儡账号的成本,大大降低培育的效率,令培育者感到麻烦、不划算,从而放弃,这就达到了我们的目的。

    2009年10月30日
  • patch

    大狮说的问题的确存在,同一个公司、机构、网络内部的电脑可能只有一个公共IP出口,那么同在这个组织内的出走社社友超过两个如何报名?如何同时发言?恐怕以IP限制报名、发言是不可行的。需要再想想其他办法

    2009年10月30日
  • 大狮

    1.关于“若通知后一周内不答辩,则视为承认违规”

    我认为施雄说的也不严谨。通知应以送达到为准。即:如果该ID根本没有登陆怎么办?我建议改为“若通知后有登录记录后一周内或依照有关程序公告后2个月内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因为是处理前的准行政行为,故此,公告应当仅仅是公告该ID前去接收有关的通知。

    2.关于IP

    我同意最后的折衷意见。但应当同时规定保存文件的制度、时间,以防不必要的问题出现。但我还是有些疑问:这样的作用能有多大?在公司、大型组织里是使用路由器上网,或者有自己的服务器、网络,有两根或两根以上网线,傀儡帐号恐怕根除不了。打铁首先自身硬,下功夫练内功才是治本之法。

    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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