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审议《出走社反傀儡账号法案》   

  • 小撮

    同意楼上这段话。

    这样吧,折衷一下,报名时和发言时记录IP,但只显示后三段IP给理事和社长,以作取证之用。

    2009年10月30日
  • patch

    同意小撮所言,“隐私权和公共利益是一对矛盾,难免会顾此失彼,我们只能尽力在二者之间求取平衡。”

    那么平衡点选在哪里?有没有一些因时因地的侧重考虑因素?这些问题也许太大,也许见仁见智。

    就我所理解,在我们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当中,法制水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当然在逐步提高。但是我们所处的仍然是一个公民权部分被剥夺被淡化被忽略的时代,公权力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任意侵犯私利的情况还是要大于私权侵犯公权的可能,甚至一些公民还没有或者很少意识到自身的权益所受到的有形无形的侵害。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在我们这个以宪政以法制为最高准绳的地方,凸显个人权利,谨防公权力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尤其有其现实意义。所以我认为,当下的法制建设,以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侧重,是有根据的,也是有普遍的示范、教育和启发意义的。

    2009年10月30日
  • 小撮

    城市和门牌号的说法只是一个比喻,意思是,只公示部分信息,并不构成完整的隐私。

    有时,隐私权和公共利益是一对矛盾,难免会顾此失彼,我们只能尽力在二者之间求取平衡。

    隐私权不可绝对化,一个人参加公共生活必然要以牺牲部分隐私为代价,否则,我们都宅在家里,不露面,或者出去就戴上面具,那是最隐私。

    既然已经牺牲了部分隐私来参加公共生活,那么为了公共利益(这也包含了个人利益)的需要,再让渡一些并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隐私权,也不是不能接受的。

    可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2009年10月30日
  • 鬼道

    是不是可以考虑这样

    系统记录ip地址,在有人发现或质疑有多人共用同ip地址获利的情况下,由社长或理事进行验证,并公示结果,被质疑的ip地址使用者对结果有异议时,则公示ip地址登陆情况。

    2009年10月30日
  • 鬼道

    patch对ip地址的解释是正确的,对于公示个人信息还是要慎重些。

    2009年10月30日
  • patch

    IP地址的后三段并不相当于城市,而相当于门牌号,就ABC三类地址来说,A类地址后三段代表主机,第一段代表网络,B类地址后两段代表主机,前两段是网络;C类地址末段代表主机,前三段代表网络。

    就我个人而言,对于向公众披露任何我的个人信息,我都心存戒虑,这里既包括了对可能的不可预测的不良后果的忧虑,也包含有个人感觉上的对暴露于公众的不适。因此,我希望关于我的任何信息的披露都要在我的同意之下进行,而不是被迫强制执行。

    防范某些不良行为,并不一定要牺牲某些个人权益为代价。在尽量少地侵犯个人权益的基础上防范非法行为。就IP披露来说,如果已经记录了IP信息,而且也在网站规则中加入了IP报名、发言限制,明示了对于相同IP的不当行为的惩罚后果,我觉得也就起到了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我们的网站是一个独立的网络社区,并且经常为了自身的需要创造性的进行制度设计。其他网络社区(不管牛博还是绿野)的惯例并不是我们需要遵循的蓝本,只有适合我们的我们才会拿来一用。

    2009年10月30日
  • 小撮

    TO 施雄:完全同意你的意见。

    TO PATCH

    1、对于黑客来说,完整的IP地址才有意义,仅公示IP地址的后三段不会带来安全隐患。

    2、不完整的IP数据不构成隐私,其性质可类比于在个人档案中公示居住城市,而不公示详细住址。

    3、很多网站采用公布部分IP地址的方式来识别和换约马甲,牛博也这样做过,绿野现在还是这样做,我们这样处理,算是遵循惯例。

    4、公示可起到预防的作用,比只记录不公示、发生违规后再作为证据更有价值。

    2009年10月30日
  • patch

    第二条 第6款:

    系统记录发言、报名的账号的IP地址,并公示其后三段数字。

    IP地址一定意义上属于个人信息,公示IP地址或IP地址的某些部分,有擅自披露个人信息之嫌。建议系统只记录IP,仅当有争议案件需要取证时才可以在仲裁要求下公示。

    2009年10月30日
  • 施雄

    “若通知后一周内不答辩,则视为承认违规”

    这句似乎不妥,建议改为“若通知后一周内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或者我觉得更合理的“若通知后一周内不答辩,则社长和理事(还是仲裁啥的?)自动获得被投诉人缺席答辩(因为有可能会有别人为其辩护)情况下的判定和执行权”(大意如此,词句有待斟酌,另外这一条应该不仅适用于反傀儡法案)

    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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