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根据出走社宗旨、制度,为确保出走社法度公开、公正、有效、规范运行,保障出走社社民在出走社内的正当权益,监督社区公职人员依法、合理履行职能,制定本程序。
2. 仲裁案件由仲裁会遵照出走社法度独立审理,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干涉。
3.仲裁会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裁决、简单多数裁决和一裁终局制度。
二、受理范围:
4.当事人不服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对其本人做出的履职行为,可申请仲裁;
5.社民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未履职或者履职时有违规越权行为,经交涉后对方拒不接受的,可申请仲裁。
三、仲裁的参加
6.申请仲裁的社民为原告,原告认为侵害其个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为被告。
7.作为被告的公职人员被罢免或已去职的,不妨碍其作为被告继续参加仲裁。
四、仲裁程序
8.社民申请仲裁,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起,30日内未提起的,不予受理。出走社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9.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理范围。
10.申请仲裁须在仲裁厅公开提起,原告可委托任一议员作为接收者。
11.收到仲裁申请后,接收者应就是否受理发起讨论,对仲裁申请加以审查,在48小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予以公告相,若裁定不予受理,则原告不得再提起申请。
12.若议事会裁定受理仲裁申请,则于裁定后一周内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选举仲裁员组成仲裁会。
13.仲裁会组成后3天内与原被告双方预约开庭日期,开庭日期不超过仲裁会组成后10日,任何一方不能出庭,均可委托他人代理。庭审通过腾讯会议等在线会议工具进行,分别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其诉求并展示证据,在必要时由仲裁员向双方询问。庭审允许旁听,并全程录像,视频发布到网盘,并公示链接。
14.仲裁会对案件作出裁决前,原告可申请撤销仲裁申请;一旦撤销,则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
四、裁决和执行
15.仲裁会在开庭审理之后,经秘密合议,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
16.仲裁会应当在开庭之日起一周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裁决书须公示于仲裁厅。
17.仲裁会裁决为终审结果,无上诉,原告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
18.仲裁会作出的裁决在出走社内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会作出的裁决。
19.原告拒绝履行裁决的,被告可以向社长或理事会申请强制执行,或依自身职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