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第1处修订:将前言的最后一句”各项公职不得兼任“一句删除。
第2处修订:
『4、仲裁员:5人,组成仲裁会,无任期限制,出缺时补选。仲裁无技术上的管理权限。』
修订为
『4、仲裁员:5人,每次诉讼立案后选出,组成仲裁会,结案后仲裁会解散,仲裁员任期结束。』
第3处修订:
『4.1.1、受理、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修订为
『4.1.1、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第4处修订:
删除『 4.1.3、参与出走社宪章以及其他法度的司法解释。』
第5条修订:
『4.3、罢免: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仲裁员。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仲裁员,可由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为:
『4.3、诉讼当事人双方均可对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提出异议,每方有5次异议机会,被异议者不得成为候选人,一旦仲裁员就任,至诉讼结案,不得中途罢免。』
第6条修订:
增加2.1.6、受理社民的仲裁申请,裁决是否立案。
第7条修订:
『4.2.2、候选人由社长提名,发起投票。』
修订为:
『4.2.2、仲裁员候选人由社长提名,若社长为被告,则仲裁员由议事会提名。』
二、废除原《出走社仲裁条例》,责成小撮另行起草《出走社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