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仲裁制度改革问题      

  • 小撮 2022年1月06日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7340

    昨天翻看旧贴,发现近6年之前,议事会曾经通过这样一个决议,而且提案人是时任参议员的我。由于这个决议第2条规定决议在重新制订《出走社仲裁规则》后生效,但《出走社仲裁规则》在此后并没有重新制订(后来只做过细节上的修订,但并没有做出与这个决议相匹配的全新制订),因此该决议一直没有生效,以致于连提案人自己也遗忘了这个提案。时至今日,当初提案的原因——案件太少、工作量与仲裁会这个机构的地位以及它所吸纳的人力资源不匹配,依然存在,当前仲裁会完全是一个空架子,满员5人,由于超期不登录或者其他原因,已经有4人被系统解职,只剩山蚁一人在职。是时候重启这个话题了,包括当初这个决议是否需要重新检讨,仲裁员有没有更好的产生办法,公职不可兼任的规则是否可以突破,甚至仲裁会这个机构有没有存在的必要,都可以讨论。

    你是否赞同讨论这个议题?

    结束时间:2022-01-09 09:59

    应投15人,实投15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3 86%
    0 0%
    2 13%
  • 小撮
    @patch
    再调一下
    第5条修订:
    『4.3、罢免: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仲裁员。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仲裁员,可由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为:
    『4.3、诉讼当事人双方均可对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提出异议,每方有5次异议机会,被异议者不得成为候选人,一旦仲裁员就任,至诉讼结案,不得中途罢免。』
    增加一个
    第7条修订:
    『4.2.2、候选人由社长提名,发起投票。』
    修订为:
    『4.2.2、仲裁员候选人由社长提名,若社长为被告,则仲裁员由议事会提名。』
    关于公职放开兼任,只是取消这个过于死板的规定,以提供更多服务公众的机会,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哪些岗位可以兼任,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会造成滥权,有议事会投票来把关,应该不必担心。
    2022年2月23日
  • patch
    『4.3、诉讼当事人可对社长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提出异议,被异议者不得成为候选人,一旦仲裁员就任,至诉讼结案,不得中途罢免。』
    首先,社长提名是否妥当,如果诉讼涉及社长怎么办?二是,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否决仲裁人选,权力太大了。应该有限度,并且诉讼双方公平行使否决权。
    另外,公职放开兼职,是否要有一些保留?某些公职被一人占据是否会有不好的后果,我还没有考虑清楚
    2022年2月23日
  • 小撮
    上述解决思路,概要为三条:
    1.仲裁会由原来的常设组织改为临时组织。
    2.案件先由议事会受理再交仲裁会审理。
    3.重订仲裁程序。
    2022年2月23日
  • 小撮
    动议通过后,未及展开讨论,议事会选举启动,历时一月有余,现尘埃落定,新议员就任,讨论可以重启了。
    关于此议题,我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第1处修订:将前言的最后一句”各项公职不得兼任“一句删除。
    第2处修订:
    『4、仲裁员:5人,组成仲裁会,无任期限制,出缺时补选。仲裁无技术上的管理权限。』
    修订为
    『4、仲裁员:5人,每次诉讼立案后选出,组成仲裁会,结案后仲裁会解散,仲裁员任期结束。』
    第3处修订:
    『4.1.1、受理、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修订为
    『4.1.1、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第4处修订:
    删除『 4.1.3、参与出走社宪章以及其他法度的司法解释。』
    第5条修订:
    『4.3、罢免: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仲裁员。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仲裁员,可由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为:
    『4.3、诉讼当事人可对社长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提出异议,被异议者不得成为候选人,一旦仲裁员就任,至诉讼结案,不得中途罢免。』
    第6条修订:
    增加2.1.6、受理社民的仲裁申请,裁决是否立案。
    二、废除原《出走社仲裁条例》,责成小撮另行起草《出走社仲裁程序》。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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