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   

  • 刘全 2012年8月03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之 1.1.12、当众议员候选人低于选举目标数+1时,提名众议员候选人,补足差额。

    此条文与已经修改通过的众议员产生办法(即2.3.2)相矛盾,提请议事会废除它。

    您是否同意将该讨论主题列入正式议题?

    结束时间:2012-08-02 09:48

    应投15人,实投8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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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r 12%
  • xulaoshi

    法度有层次,如同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层次有高低之分。议事会依据新法对旧法有出入之处做出相应修正,可否在新法表决时附带列出旧法的修正,一并表决通过。另议题可否按年度内提出的次序编号。

    2012年8月09日
  • 钟山

    同意,旧法服从新法。

    2012年8月07日
  • 京都水怪

    过期了,要消除呀。

    2012年8月04日
  • 刘全

    南瓜叶:我没有看出1.1.2 有不妥之处啊,它和后面的公职人员(理事仲裁员执事司域司空司库等)的提名权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2012年8月04日
  • 北潞冠

    同意

    2012年8月03日
  • 南瓜叶

    “1.1.2、提名除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人员候选人。”规定了除议员之外,就意味着不包括议员的提名权。

    2012年8月03日
  • 刘全

    南瓜叶:哪里有矛盾?

    穿山癸:我以前也想过是否可以建立简单快速的程序,还因此和朋友讨论了半天。不过,发现此事很困难:如何规定哪些动议可以适应快速程序?由谁来决定?是否需要设立议事会主持人呢?

    2012年8月03日
  • 穿山癸

    新法度通过/施行之后,与之冲突的旧法度条文理应废除。

    对于此类情况,是否可考虑在议事规则里建立快速程序?

    2012年8月03日
  • 南瓜叶

    没有保留的必要了,取消吧。

    和“1.1.2、提名除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人员候选人。”也有矛盾。

    2012年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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