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议事会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社长的条款      

  • 小撮 2012年6月25日
    修订缘由:

    1、《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长职权的界定模糊,对社长与理事会、司库、司域、司空、执事等社区行政分支的关系没有清晰描述,导致仲裁会在处理涉及社长、理事会等的诉讼时没有明确依据,仲裁员之间意见分歧,莫衷一是。
    2、《办法》中对社长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设计不够具体详尽,有必要加以明确规定。
    3、《办法》中条款的编号有错乱,搭一下车顺便做修订。


    修订方案:
    一、社长:
    1、职权

    原文:
    (4)在涉及理事的诉讼中,当事一方须回避时,由社长执行仲裁的裁决。
    改为:
    (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


    原文:
    (7)在理事全部缺席时,代替理事行使职权。
    改为:
    (6)在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缺员或者因故不能及时履行职权时,向议事会申请临时摄行相关行政职权。

    3、产生
    (2)候选人产生办法:


    原文:
    D、 若前任社长不求连任,而自荐候选人低于两人时,由前任社长提名一位候选人,由议事会选举另一候选人。
    改为:
    D、 若前任社长不求连任,而自荐候选人低于两人时,由前任社长提名一位候选人,由议事会在全体议员中选举另一候选人。
  • 瑞草

    同意修订。

    2012年6月30日
  • 小垒
    同意修订。
    2012年6月29日
  • 不周山

    同意修订

    2012年6月28日
  • 北潞冠

    同意

    2012年6月28日
  • 小撮

    这个表述确实有BUG。另外,本法度中所有的”前任社长“均应换成“现任社长",否则容易引起歧义。

    应该改成这样:

    D、 若现任社长不求连任:当自荐候选人只有一人时,由现任社长提名另一候选人;当自荐候选人不足一人时,由现任社长提名一候选人,由议事会在全体议员中选举另一候选人。

    2012年6月26日
  • chenyi

    “D、 若前任社长不求连任,而自荐候选人低于两人时,由前任社长提名一位候选人,由议事会在全体议员中选举另一候选人。”

    这一段没读懂啊。“自荐候选人低于两人时”,比如说一人自荐,则“由前任社长提名一位候选人,由议事会在全体议员中选举另一候选人”,那么,最后参加竞选的有三人?

    如果是两个人自荐,最后参加竞选的就是两个人?

    为什么这么设计呢?

    2012年6月26日
  • Zodiac

    同意

    2012年6月26日
  • 如果
    2012年6月25日
  • 京都水怪

    同意

    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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