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 瑞草
    1、看三人的文字,没有产生不合适的(低级趣味的与性有关的)联想。 2、我花了些时间居然没找到《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原文! 3、认同一路他乡的第一次发言的观点。(想粘贴没操作好)
    2012年6月02日
  • 北潞冠

    同意。

    2012年6月02日
  • 一路他乡

     

    1.“议员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法度本身是否合理”,那么我用众议员的身份反对废除,因为我认为目前来看,此条法度本身具备合理性。

    2'.“至于具体的诉讼,其是非曲直自有理事处理,理事处理不当,自有仲裁会加以仲裁,议员不应加以干预。”那么,我用公民的身份发表个人的意见和观点,可以么?

     
     

     

    2012年6月01日
  • 小撮

    我的主张就是废除,旗帜鲜明地主张废除。

    法度的制订和废除都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不是只能制订不能废除。废除过时的、妨害公民自由福祉的法度,与制订合时的、促进公民自由福祉的当度,两者同样重样,废除本身也是一种建设。

    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有权向议事会直接提交法案。

    作为提案者,必然明确自己的主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利用自己的声望,施展影响力、说服力、感染力,争取更多议员支持、认同自己的观点,这一点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也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

    议员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法度本身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促进社民的自由和福祉,至于具体的诉讼,其是非曲直自有理事处理,理事处理不当,自有仲裁会加以仲裁,议员不应加以干预。

    2012年6月01日
  • chenyi

     

    同意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我个人同意小撮对此问题的主要观点。并补充如下观点:

     

    食色,性也。后来,人们干脆就用性指代色,不知道是如何演化的。但足可见性在正常人生活中的根本重要性。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性不应该是一个禁忌,而且是人们经常公开谈论的话题。也因为这样,涉性表达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语言素材,影响了多数人,尤其是年轻人的语言表达。因此,除非是有特殊或者功能比较单一的环境设定,禁绝涉性言论,是不现实的。

    出走社这个网络平台,具有多元的功能,从其栏目设置就可以看到这一点。这里不仅仅是我们组织爬山的地方,还是我们交往朋友、探讨社会人生、甚至有时候用来表情达意的地方。对很多朋友来说,这里是生活很重要的一部分。有鉴于社会语言背景和出走社功能多元化的实际状况,在这个“小社会”似的平台上,完全禁绝涉“性”表达,是一种试图与社会大环境割裂的努力。如果要从感性角度寻求出走社的某种集体特征,我认为应该是活泼、生动,而且有真性情的一群人。这样一群人,在这个平台上的语言表现,也不应该是不食人间烟火的。

    当然,不是说出走社处处都要向社会大环境妥协。但每一项不妥协,都必须检讨其必要性和代价。我们在某些理念方面,的确有别于社会大众。有一些语言习惯,如果超过一定限度,的确会引起一些人的反感。但是,正如公民刘全所言,“我们已经拥有了《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考虑到在出走社这个小环境中,涉性言论的问题并不严重,偶尔出现过分的言论,监管的成本也并不高。有《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这样的基本原则,并由执法者和司法者根据实际情况酌处,恐怕是更加合理的选择。相反,为了简化问题,进行一刀切式的立法,本身就值得商榷,而且已经实际导致如此的混乱,可见是得不偿失的。

    个人感觉,施雄发起这些讨论,为出走社严肃法纪,检讨相关立法的必要性,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个人完全支持展开这样严肃有益的讨论。虽然会耗费大家一些时间,但是,相信在解决好相关的规则问题之后,出走社的运转会更加有效率。规则,就应该经得起检视甚至挑剔,这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感谢公民施雄的努力。

    2012年6月01日
  • 一路他乡

    我反对废除,不会是因为你“作为原法案的提案者和决议起草者”,你是否“不吝惜当初的心血,也不在乎否定当初的自己”与是否主张废除无关。我不怕费心血,也不怕折腾,增加工作量,更不会因为“怕废除了法度显得没面子”。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本人向来实事求是。只是对任意曲解法度,任意延伸解读法度条文的涵义的方式不认同。至少从目前的解读来看,你所主张废除的法度并无不适之处。不具备废除的条件。不能因为出现投诉、甚至判例,就动议废除。特别是,作为本社社长,在字里行间为废除摇旗呐喊,而不是只对事实进行描述,这样的语言风格有利用职权的特殊优势影响其他人的嫌疑。

    2012年6月01日
  • 小撮

    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应该实事求是,知错就改,对不合理的、妨碍正常社会生活的法度,该废就得废,不管当初是谁提案的,初衷是什么,花费了多少心血。

    不要蔽帚自珍,也不要怕废除了法度显得没面子,真正会让法度没尊严的是恶法本身,我作为原法案的提案者和决议起草者都不吝惜当初的心血,也不在乎否定当初的自己,别人就更不用考虑这个问题了。

    我们公职人员就是为公众服务的,该你思考的问题,该你阅读的材料,该你花费的时间,该你舍的面子,就得思考,就得阅读,就得花费,就得舍。否则何以面对将公务托付给我们的选民。不要怕折腾,不要抱怨别人增加你的工作量,折腾,干活,那是你的本份。

    2012年6月01日
  • 不吃饭

    反对废除,同意修改。

    要不折腾这么多不值得

    2012年6月01日
  • 一路他乡

    反对这一条的表述:“按照《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所设定的标准,上述3名社民的言论确实符合“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的特征,属于该决议禁止的言论。”

    我不认为他们的言论符合“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的特征,属于该决议禁止的言论。”

    因此,对《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是否废除,持反对意见。

    2012年6月01日
  • 穿山癸
    如果被提仪,我将做我该做的。
    2012年5月31日
5132 浏览   21 回复
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