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议事会就本社近期一些案例有所作为   

  • 施雄 2012年5月30日

    围绕着《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本社目前有了几个案例 并引起了较大关注,理事会的一个判定(投诉小撮涉嫌违规)在很多人看来也不愿意接受。


    鉴于该决议案目前引起较大反响,建议议员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以出走社议事会的官方名义有所作为。比如公开讨论该决议案的内容合理性和应用适当性,并且考虑利用议事会的法定权利就该决议案的保留、更改、废除作出取舍。

  • 穿山癸

    ***引用开始***

    施雄    2012-5-30 23:05:55 语言暴力 投诉

    那要看介入的是什么了,如果越权介入司法程序,那恐怕任何时候都不是恰当时机

    而介入的如果是司法讨论,这属于议员的分内之事,任何时候都不能说不是恰当时机

    更何况,《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现在名存实亡,只是个笑柄而已。

    ***引用结束***

    @施雄,

    任何人都不得越权介入司法程序,同意。

    如果你认为有所作为就是介入司法讨论,我想我已经介入了——在当值理事对你的《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作出裁决之后,我发表了我的看法《请少一些语言禁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介入的。我把它发布在出走会所,就是想听听各位社民的意见,然后做出我认为应该做的行动。

    我不认为这种介入只有议事会才有权作为,而是认为每一个社区公民——为了其自身权益不受侵犯——都应该积极介入,发表意见,从而推动社区法度的健全。

    你说“《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现在名存实亡,只是个笑柄”,看来你是认为这个议案是应该保留的,因为你依据这个决议案投诉了。我支持你的投诉举动。

    现在,我看见你已经投诉了我的《请少一些语言禁忌》“涉嫌违犯《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我是该讨论呢,还是不该讨论?我有权讨论吗?

    2012年5月31日
  • 施雄

    那要看介入的是什么了,如果越权介入司法程序,那恐怕任何时候都不是恰当时机

    而介入的如果是司法讨论,这属于议员的分内之事,任何时候都不能说不是恰当时机

    更何况,《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现在名存实亡,只是个笑柄而已。

    2012年5月30日
  • 穿山癸

    我认为,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件,议事会的确应该有所作为。

    但是,目前有相关案件正在仲裁程序中,现在是作为公权机构的议事会或公职人员的议员介入的恰当时机吗?会不会干扰仲裁会的运作和决定?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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