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仲裁会违宪   

  • 鬼道 2011年10月24日

    凌乱《投诉社长对涉嫌野外用火行为的裁决》中投诉社长小撮,仲裁会最终决定不受理。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16条,经仲裁会现任三名仲裁员研究,决定对本投诉不予受理。裁决理由如下:


    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条,受案范围的第二项“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本投诉中,投诉人凌乱,投诉事项为社长对《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两项裁决。而《岳》文的作者是鬼道,社长裁决行为的当事人是岳麓山人和淘子。本投诉的投诉人并非社长裁决行为的当事人。故对本投诉不予受理。


    如投诉人凌乱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我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 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


    因此,凌乱对社长的投诉是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

  • 问道

    我们认为凌乱“投诉社长对涉嫌野外用火行为的裁决”中的诉求属于监督的范畴。
    依据《出走社宪章》“第 二十二、议事会是出走社的立法机构,代表全体社区公民审议制订出走社法度,并对行政、司法两大分支进行监督”,议事会享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 规定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授权这个投诉由仲裁会受理。在《出走社宪章》及其他法规没有授权社民对“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的投诉由仲裁会进行受理的情况下,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的有关条款,仲裁会无权受理此案。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初创时期依据的是当时已经颁布的几项法律,所能后受理的案件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仲裁规则(暂行)内第一段就明确该规则为暂行规则,待议事会成立后,经议事会重新修订为正式规则。如今议事会成立了,出走社宪章也通过了,是议事会修改和公布正式仲裁规则的时候了。


    建议1:建议由议事会直接行使监督权。
    建议2:建议议事会重新修订出走社仲裁规则,将需要仲裁会审理的投诉都列举在受案范围里面,使仲裁会获得受理这种投诉的权限。

    仲裁员:行香子 劳伦斯 问道

    2011年10月31日
  • wordless

    谢南瓜叶澄清。

    2011年10月24日
  • 南瓜叶

    暂行的仲裁规则是仲裁会依据当时出走社已有法规起草的,经过全体公民讨论修订,提交公民表决,通过后生效的。

    ”自行制定的“的说法很不严谨,请勿轻信。

    2011年10月24日
  • wordless

    暂行的仲裁规则据(小撮)说是仲裁自行制定的,如果发现不合理之处,也是应该修改的。仲裁权非常重要,鉴于目前的情况,仲裁应该尽可能的找到适应的规则受理投诉,而不是找到适应的规则不受理投诉。美国最高法院如果不是大法官马歇尔将解释的职责主动揽过来,美国的三权分立就不会是现在的样子。把监督无确切受害者的行政行为的职责都交给议事会,是将部分司法权放弃,而且不好操作,成本太高(我现在对代议这种形式是否适合网络社区持怀疑态度)。

    仲裁的时候不能死抠条文,更多应该根据立法的精神去作裁决,否则就不用解释了。如果说《出走社宪章》是宪法,那《出走社简介》就是独立宣言,那里面才是更根本的出走社精神。

    2011年10月24日
  • 行香子

     

    上述解释是在现有法度的背景下做出的。它对未来会否有影响,It's pending.

    “我认为如果理事会在面对无关人员的投诉后,作出有利于违法者的判决,那么任何机构都是无权干涉的。”

    “不明白,以后如果非当事人要投诉行政行为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们也成立一个信访部门吗?还是搞个政法委?”

    坦言之,鬼道的这些担忧,我也同样有。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钥匙,立法权,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出走社宪章》二十二、议事会是出走社的立法机构,代表全体社区公民审议制订出走社法度,并对行政、司法两大分支进行监督。”

    如何限制公权力,在任何体系中都存在疑问。一方面在内力,公权力自身应当有自制力,虽然这自制力是最难以信赖的,但并不该因此而被忽视。一方面在外力,如何通过立法实现公权力之间的制衡,是智慧,也是艺术。

    我在这里投下的每一票都慎重且充满期待,特别是对9名众议员的投票,我相信那比起未来几天要用笔勾划的投票更加意义重大。

    2011年10月24日
  • 鬼道

    看到仲裁会的解释,我认为如果理事会在面对无关人员的投诉后,作出有利于违法者的判决,那么任何机构都是无权干涉的。

    所谓向议事会举报是上访的行为,按照仲裁会的解释我们貌似应该在议事会似乎拥有了司法权。

    不明白,以后如果非当事人要投诉行政行为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们也成立一个信访部门吗?还是搞个政法委?

    2011年10月24日
  • 行香子

    首先,“《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 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

    因此,凌乱对社长的投诉是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

    上述观点我同意。

     

    其次,需要厘清的是,在现有法度内,仲裁会的职权及其范围界定有以下一些渊源:

     

    1.《出走社宪章》二十三、仲裁会是出走社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公民对行政机构诉讼,对普通法度做违宪审查。
    2.《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四、仲裁:1、  职权:处理网友与理事的纠纷,受理被处罚网友的申诉,依照〈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做出裁决。
    3.《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2. 受案范围: 1)出走社法度规定直接由仲裁会受理的仲裁申请; 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3) 公共机构、公人员之间在执行社区法律时,若就社区法律的实体或程序等问题发生分歧,可申请仲裁。
     

     

    再次,就凌乱的投诉而言,凌乱对社长的投诉是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无疑,被投诉的行为是社长的裁决行为,而社长的裁决行为针对的当事人是岳麓山人和淘子,而非其他人。在仲裁员的合议中曾讨论过,“那么其他人如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该如何维护?” 合议认为,“凌乱的投诉是对社长处理公共事是否遵守法律的投诉,应当属于监督性质。可以向议事会举报。“

    综上,鉴于现有法度没有赋予仲裁会受理非当事人的社员监督公职人员的投诉行为的职权,仲裁会万不敢僭越。如果在此过程中仲裁会对有关法度理解存在有失偏颇的情形,还望各位社员不吝赐教,以助于仲裁会改进,更好的履行职能。

     

    以上言论,仅代表仲裁员个人观点。

    2011年10月24日
  • 龙棒

    仲裁违宪了咋办?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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