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 鬼道 2011年10月15日

    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一大群人一边打着摆子一边围着一个小小的液化气炤像在取暖,更像是虎视眈眈地盯着小锅里的方便面”


    "早饭又是一小包快餐面,加点零食,对昨晚一直基本处于放空状态的胃也算是个交代了。烧掉垃圾,挖洞埋好。"---- 翻越连云山 铎羽


    "脊上有雨雾,北风寒冽,簌簌作响,袭袭逼人,走友周身透湿,寒颤不止,急忙生火煮面,狼吞而下,饭后,用睡袋紧裹周身,席地抖栗而卧。"----山高连云,八仙穿越--连云山穿越日记—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结题报告 岳麓山人


    "大家开始招呼我和鲤鱼吃刚煮好的面,我站起来狼吞虎咽的吃了几口面,山人给了我一根烟,不知道是面和烟的功效还是大家的热情"----损失惨重,收获不小--我的第一次出走 淘子


    从上述报告中可以看到这次出走不仅是在宿营时生火做饭,抽烟,于第二天早晨还有烧垃圾等用火行为,这些用火行为违反了《出走课题公约》


    四、关于课题分担者的条款:


    12、杜绝抽烟和违规野外用火,野外用火的规定如下:


    野外用火区域划分为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非安全区域指露天、周围有自然植被或可燃物的环境;不符合这两个要件的环境,如孤立于山野中废弃或仍在使用的有安全用火条件的房屋、山洞,沙漠、海滩、荒无植被的石质河滩、干河谷,属于安全区域。


    在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迫野外露宿。2)、用火区域内必须是无风或微风条件。3)、露宿处需搭建阻隔植被燃烧的人工环境(如石灶、土灶),需配置足够的灭火材料(石块、土、水等);或者天气情况不可能导致火情(比如雨雪天)。4)、寒冷或者雨雪天气可能造成人体失温,或者有明显野兽迹象可能危及生命安全。5)、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确保彻底灭火。6)、全体课题分担者一致同意用火。


    在野外安全用火区域用火,条件3)可不具备,其他条件同非安全区域用火。


    另:在第六款第五条 野外抽烟视同违规用火。

  • 小撮

    鬼道注意,讨论不要涉及人品,一切围绕事实和法律即可。我已代为删除不妥文字。

    关于抽烟的事实,山人在前一帖中已经认可,并同意接受处罚,我想这个应该不必再争议了。

     

    2011年10月18日
  • 武林阿混

    岳麓山人对野外的辩论我认为值得注意。

    文学中的野外和法律上的野外是两回事,在出走社还是界限不明晰,有必要界定一下。

    关于垃圾,既然能挖坑,可用填埋法处置,倒不一定要焚烧。

    小诗说得对,剩下的垃圾比带上去的更少,我的做法是,各带各的,没必要集中起来让一个人带。

    2011年10月17日
  • 岳麓山人

    作为开题人和当事者,在这个课题中,野外用火的具体情况,我和鲤鱼在回复中做了较详细的文字说明,相信鬼道社友能做出真实的判断。

    对于抽烟,我查看了所有的课题报告,并无指认我野外抽烟的文字。我给烟淘子,对我不能做犯罪推定。

    作为参议员,对于这件事情,我发表我的看法:

    出走社作为一个社团,致力于民主法治,这个理念深入我心,但出走社绝非一个世外桃源式的理想王国,因为出走社本身是个开放的社团,组成人员各式各样,在制定民主方式和实施法治过程中,需以社情为基本;

    对于这个课题中的具体问题,我觉得要明晰一些概念,操作起来就不会有那么多得疑问。

    1、野外,作为文学中的野外,离开家庭到田畈里就可以算作野外,在山里废弃的房屋中也可以算是野外,但作为法律用语,不能这样界定。

    2、抽烟,从安全角度看,属用火范畴,在出走社,若从课题开始启动到课题结束禁止抽烟,这条若实施起来,我看有相当的难度,也没有必要,比如,市井雅聚、城区徒步,这样的课题,禁止抽烟的区域国家已作了明确规定,在出走社不必重复,若在野外,亦需明晰野外的范畴。

    2011年10月17日
  • 鬼道

    我认为鲤鱼和不周山社友的答辩理由非常牵强。

    2011年10月17日
  • 在路上

    岳麓山人“在开敞能自控的场地吸烟,行进中从来不吸”,因此,我觉得不能算“野外抽烟”,而且“虚心接受批评于处罚”,但被顶格处罚“三个月禁止发起及分担课题”,太重了!

    2011年10月17日
  • 小撮

    调查和答辩结束,裁决如下:

    岳麓山人和淘子在课题《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中野外抽烟,违反了《出走课题公约》第四条第12款关于野外用火的条款,根据第六条第5款的规定,对上述两位社友作三个月禁止发起及分担课题的处分。如不服本裁决,请在一周内向社区仲载会上诉。

    2011年10月17日
  • 小撮

    我接受不周山对用火问题的答辩,同意此次用火豁免处罚。

    2011年10月17日
  • 瑞草

    我理解有误,估计这种歧义不只我一人会产生,依然建议:修改前提条件为“在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011年10月17日
  • 小撮

    社长有独立执法权,可以对指控做出裁决,以往的惯例也是这样操作的。当然,如果同样有执法权的其他理事有异议,他可以提议由理事会与社长合议处理这个案件。

    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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