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出走课题公约》中对于野外用火的禁止条款   

  • 鬼道

    我想大家都了解野外用火的危险,相信大家都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制定这样的法规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大家更安全的用火,还是要尽量限制这样的行为?

    一个担心,在有了合法用火的法规以后,会破坏在野外不用火的道德共识,毕竟"维持生命安全"这个概念不是很严谨.

    如果觉的必要做这个条款,在用火的限制上需要更加细划,比如:只能在野宿山洞或者废弃村庄中,温度摄氏8度以下,才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用火.并且在用火的细节上加以限制,比如炉灶,或者制作石灶,土灶,火堆大小和灭火物品的配置等等.

    2009年2月10日
  • 小撮

    应该对“野外用火”的含义做明确的限定。“野外用火”中的“野外”应该是指露天、周围有自然植被的环境,不符合这两个要件的环境,如孤立于山野中废弃或仍在使用的房屋、山洞,沙漠、海滩、荒无植被的石质河滩、干河谷,都不属于“野外用火”所指的“野外”。

    2009年2月10日
  • patch

    如果要野外用火需要严格限定条件,一是天气及植被状况确保不会导致火灾,二是寒冷或者面临可能的野兽危险。在用火完毕后还要确保熄灭任何余烬。

    同意南瓜叶的提议,明确允许的例外情况。我现在想到的必要条件是:1、被迫野外露宿。2、露宿处需有阻隔植被燃烧的环境(山洞、石壁、人工阻隔物--如石屋、石头围挡);或者天气情况不可能导致火情(比如雨雪天)。3、寒冷或者野兽可能危及生命安全。4、能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能确保彻底灭火。5、全体参与者一致同意用火。

    建议违规野外用火的惩罚措施是:经举报确认的违规用火课题,全体参与者(除不同意并没有参与用火的参与者)禁止提交和参与课题3个月,第二次违规的禁止一年。因违规用火导致火灾或其他恶性事故的,永久禁止提交和参与课题。野外抽烟视同违规用火。

    2009年2月10日
  • 南瓜叶

    天气寒冷的情况下野外露宿,用生火的方式维持必要的体温或者用生火的方式避免因身体失温威胁生存,可能增加生存的机会。但是如果野外用火不当导致引发山火,当事人也可能葬身火海,并不能满足增加生存机会的需求。

    野外露宿的特例允许野外用火不一定增加安全。

    个人认为天生院的“野外”用火不同于现在讨论的野外用火,天生院的小牧屋有灶有炕是一个封闭的环境具备安全用火的条件。

    如果有一个合适的山洞,能够与可能引发山火的植被有效隔离,生活确实能够增加生存机会。

    希望明确允许的例外,越具体越好。哪怕发生了没有想到的例外再次修改相关条款也无妨。

     

    2009年2月10日
  • 独行叟
    回阿混:一般人夜宿天生院,须用火,排斥夜宿铁厥山也须用火
    2009年2月09日
  • 武林阿混
    出走社已有关于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出走范围的相关条约,我记不清具体是什么情况了,因此,在出走课题中不会出现为了生命安全而出现的需要在野外用火的情况。
    2009年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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