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 小撮 2005年6月15日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

    二、依法: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务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社区法规包括出走文献栏目出走法度所记载的所有文字。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三、公开:除涉及个人名誉由系统设定秘密进行的操作(只告知操作对象本人)之外,社区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应该公开进行,包括提案、议事、投票等,社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避开公众进行公务操作。

    四、示范:社区公职人员本身应首先成为遵守规则的模范,以对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树立规则的尊严,使规则真正深入人心。

    五、效率:社区公职人员注重效率、及时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积极响应社民的要求,尽快做出回应,不得敷衍塞责,推诿卑躬拖延。

    六、责任:社区公职人员之间须分工明确,理事、社长等日常维护人员对社民、文章等的操作均签名进行。

    七、服务:出走社公职人员应热心为社民服务,利用MSN、邮件、QQ或公开发文等方式,回答社民的问题,对社民在社区生活或出走节目进行指导。

    八、避免纠纷:当公职人员因处理违规与社民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MSN、EMAIL、QQ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解释,若仍有分歧,公职人员应建议对方向仲裁提起申诉。而不得在公开场合与对方争吵。
     
     

  • 穿山癸

    根据议事会如下决议修订: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1352

    附:修订前的版本(PDF文档)截图,点击可放大:

    cuzo-law-art-26-130806

    2013年8月06日
  • 小撮
    2011年11月18日
6846 浏览   2 回复
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