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订《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中关于公民失去投票权的规定      

  • 小撮 2018年4月19日

    先说修订的条款:


    3.2、社区公民连续15天以上(不包含15天)不登录出走社网站,暂时失去投票权。暂时失去投票权的公民,出走一次或连续7天登录以后,可恢复投票权。


    修改为:

    3.2、社区公民连续15天以上(不含15天)不登录出走社网站,标记为失联公民。失联公民登录一次后,取消失联标记。公民投票时,应投人数不计失联公民。失联公民取消失联标记后,投票时,应投人数相应加1。


    所有其他法度的条款中关于“失去投票权的公民”的表述,均修改为“失联公民”。


    附一段我在微信群中的表述:

    上次搞关于社长产生办法的问卷调查时,陈一对公民连续15天不登录失去投票权这个规定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我当时很雄辩地捍卫了这个规定。但在辩论之后,我也在反思这个规定的利弊。


    我回忆了当初制订这个规则的出发点,是为了精确统计真实有效的可能会来投票的公民人数,以便在发起一个投票时锁定分母。如果不对公民做一个筛选,把早就实际上脱离了出走社的公民也计算在内,那么我们的公民投票永远达不到规定的投票率。因此,我们以连续15天不登录作为一个是否失散的标识,超过这个门槛的公民失去投票权。不再作为计算投票率的分母。


    同时,对失联后回归的公民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就是出走一次或者连续登录7天,可以恢复投票权。


    这个规则是在移动互联网出现之前制订的,在当时的技术背景下,这个规则有它的合理性。因为当时我们出走社联系的唯一纽带就是电脑,就是网站。连续多日不登录网站,就意味着失联。投票时,我们也不可能一个一个打电话通知。


    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出走社已经超出了一个网站的边界,微信群与网站一起构成了出走社官方认可的领域。一个人即使不登录网站,也可以在微信群中与出走社同步。发起投票时,也可以很方便地将链接发到微信群中,通知大家来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再过份强调网站的重要性,对因为没有登录网站而失去投票权的公民,当他在微信群中获悉投票信息时,仍然剥夺他的投票权,坚持要通过出走一次或者连续登录网站7天来恢复投票权,就有些过于苛刻了。投票期限默认为一周,所以靠连续登录7天来恢复投票权,就赶不上这次投票了,而出走一次来恢复投票权,如果他恰好这一周没时间出走呢?


    我们设置这个规则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惩罚失联的公民,而只是一个纯技术的考虑。 那么,对于一个公民,想参加投票本身就意味着对出走社的认同,那么我们因为他曾经连续15天不登录而禁止他投票,就变成了一种惩罚。与设计这个规则的初衷想背离了。


    那么,如果不对失联的公民设置为失去投票权,如何解决分母太大投票率不够的技术问题呢?


    我想到了一个解决方案:


    1.把失去投票权这个概念改为失联。连续15天不登录,则标识为失联。


    2.计算投票率时,不算失联公民。


    3.失联公民登录网站一次就取消失联标识。


    4.发起投票时,统计应投人数, 但这个人数不锁定,每增加一个失联公民投票,则分母加1,只要分子和分母同步增加就可以避免投票人数超过应投人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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