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恢复公民身份行使投票权和发言权   

  • 一路他乡
    不同意小撮社长的公告。但无权在公告中留言。我很同情搜搜,但一切按规则办。如果认同那是bug,那么对bug修正之前所有投票者均是bug。是否可以让他们收回投票?
    另:所谓的“经研究”,可否告知哪些人研究决定的?
    2016年9月07日
  • 小撮
    强制投票而不给弃权选项,极不合理。弃权选项未出现是bug所致,此前我已经公开说明过。因bug导致的不合理局面在先,搜搜既不愿意违心投票,又要维护自己报课题的权利,不得不放弃公民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本社长接受其要求恢复公民身份的诉求。这件事是行政系统的错误造成的,搜搜直接向行政系统提出纠正的诉求,在程序上并无不妥,如果行政系统驳回,再向仲裁会起诉。行政系统支持其诉求,自我纠正错误,则不须经过诉讼程序。
    2016年9月07日
  • 穿山癸
    虽然心底赞同恢复当事人的公民身份,但目前行政机构(社长和理事会)的确没有这样的权力,立法部门(议会)也无权讨论此类事件,只有司法机关(仲裁会)才能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016年9月07日
  • patch
    普及程序正义之路任重道远啊
    2016年9月07日
  • 有心在飞
    我支持风飞扬的观点。无关她是我上线,无关她的认识中肯。
    2016年9月07日
  • 风飞扬
    今年是网站更新后的首个人,社长选举,因此对选举程序来说,是全新的程序的尝试,出现一些问题,我觉得都可以理解,鉴于这个理由,我觉得搜搜的行为虽然有不当的地方,但情有可原,她本人也对此事进行了申述,建议特事特办,恢复她的公民资格。法度是无情的,但如果执行法度因程序有瑕疵时,不应由她本人承担由此系列原因导致的后果,这是我建议恢复搜搜公民资格的理由。
    2016年9月07日
  • 一路他乡
    @搜搜 前任社长已离职,可以投诉现任社长。若不方便,可委托其他社友提起投诉。理由可以是‘投诉社长授权的网站技术人员在选举投票期间修正程序,致使搜搜因选择项减少而不得不放弃公民身份,并请求恢复公民身份’。
    2016年9月07日
  • 搜搜
    @一路他乡@patch 上任社长和现任社长之前并不知道这个程序问题,投拆社长不合适,我只是在此提出恢复公民身份的希望,不论结果如何都愿意接收!
    2016年9月07日
  • 搜搜
    @老四 向可以解决问题的公职人员呀。
    2016年9月07日
  • 老四
    你到底是向谁提诉求呢?连个对象主体都没有,,唉,!
    2016年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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