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铺路去了 2015年10月12日

    各位议员:

    鉴于《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7款社长职权项下的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职权(《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用语)已经由出走社社区公民小撮“临时”承担(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了三年多的既成事实,修订滞后的法条(《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7款)已属必要。

    此外,从为在线型公共机构的出走社储备网站技术开发、法度优先通过网站程序实现自动执行、网站技术维护等方面的技术型人才(社民或潜在社民)的目的出发,西子议员建议,议事会有必要从立法上为技术开发、技术维护、技术保障、法度优先通过网站程序实现自动执行等专业技术人才解决好公职身份的问题,让专业技术人才有名有份、名正言顺地以《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明确列出的公职身份开展工作,甚至可以进一步考虑为依法自治的在线型公共机构的出走社中,让法度优先通过网站程序实现自动执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增设一个类似于议事会、理事会或仲裁会的“司码会”公共机构,便于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和探讨如何让法度优先通过网站程序自动执行方面的事务,以及,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就法度自动执行层面的事务进行集体决策。


    综上,西子议员提请议事会讨论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您是否赞同讨论上述议题?

    结束时间:2015-10-15 08:44

    应投15人,实投13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8 61%
    4 30%
    1 7%
  • 铺路去了
    各位议员:
    本《决议草案(初稿)》包括五部分内容。
    为突出讨论重点,
    A就整个初稿而言,提案人在《决议草案(初稿)》中暂时没有展开第一点至第三部分的细节。这三部分细节将在《决议草案》后续诸稿中陆续展开。
    B就初稿重点展开的第四部分而言,提案人在按顺序展示了3.1司码(3.1.2.1司码候选人、3.1.2.2实习司码、3.1.2.3候补司码、3.1.2.4在职司码和3.1.2.5特聘司码)、3.2司码会、3.3司码会负责人(简称“码长”)完整主干的同时。为突出讨论重点,特意留白、删除和隐藏了3.1.1在职司码职权、3.1.2.5.4特聘司码职权、3.2.2司码会职权、3.3.1司码会负责人(简称“码长”)职权这四方面的细节和枝叶。
    欢迎浏览突出讨论重点的《决议草案(初稿)》正文及其后的起草说明。
    期待您参与讨论,一起完善,共同起草。
    提案人:西子。
    2015.10.17星期六公开发布
    《决议草案(初稿)》
    以下调整均是在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基础上进行的。
    一、调整
    (温馨提示:该部分涉及对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一段的调整。为突出初稿的讨论重点,暂时没有在初稿中展开。该部分细节将在后续稿中展开。)
    二、删除与调整
    (温馨提示:该部分涉及对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7款的删除及与此删除有关的调整细节。为突出初稿的讨论重点,暂时没有在初稿中展开。该部分细节将在后续稿中展开。)
    三、调整
    (温馨提示:该部分涉及将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3条理事至第8条特别条款的序号(含其下各款的序号)依次变更为第4条理事至第9条特别条款的调整,该调整之目的在于为新增补的第3条司码腾出序号。为突出初稿的讨论重点,暂时没有在初稿中展开。该部分细节将在后续稿中展开。)
    四、插入和增补
    插入新的第3条,该条增补的具体内容如下:
    3、司码、司码会、司码会负责人:
    司码分为司码候选人(司码爱好者)、实习司码、候补司码、在职司码和特聘司码。
    不少于3名(含3名)候补司码和在职司码,并且其中至少有1名在职司码,组成司码会。司码会设负责人一名。司码会负责人(简称“码长”,下同。)。码长享有直接向议事会提交涉及网络技术方面议案的权力。
    实习司码依公开通知确定实习期,候补司码无候补期限限制,在职司码任期二年。特聘司码在聘书中载明任期。码长任期二年。
    3.1、司码:
    3.1.1、在职司码职权:
    3.1.1.1、(欢迎讨论,一起列举,共同起草。)
    3.1.2、司码的产生:
    3.1.2.1、司码候选人:
    3.1.2.1.1、社区公民,可自行向司码会递交申请,成为司码候选人;
    3.1.2.1.2、社区嘉宾或社区居民,由社长推荐,成为司码候选人;
    3.1.2.1.3、社区嘉宾或社区居民,由一名候补司码或在职司码推荐,成为司码候选人;
    3.1.2.1.4、社区嘉宾或社区居民,由两名社区公民联名推荐,成为司码候选人;
    3.1.2.1.5、所有司码候选人均自动成为司码爱好者俱乐部的会员,可自愿选择参与司码爱好者俱乐部组织的培训或讲座等公益活动。
    3.1.2.2、实习司码:
    3.1.2.2.1、司码候选人经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书面材料的审核,或通过专门培训或专业测试后,成为实习司码;
    3.1.2.2.2、司码会应当为每一位实习司码安排或指定一名候补司码或在职司码作为其指导老师。
    3.1.2.2.3、实习司码不享有管理上的技术权限。
    3.1.2.3、候补司码:
    3.1.2.3.1、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司码,转为候补司码;
    3.1.2.3.2、社区嘉宾或社区居民或社区公民,由三名(含三名)以上候补司码或在职司码联名推荐,经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书面材料的审核,或通过专业测试后,可不经实习司码阶段,破格转为候补司码;
    3.1.2.3.3、社区嘉宾或社区居民或社区公民,经特聘司码亲自推荐,提交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书面材料,或通过专业测试后,可不经实习司码阶段,破格转为候补司码;
    3.1.2.3.4、尚未取得社区公民等级的候补司码,在取得候补司码资格之时,破格获准升级为社区公民。
    3.1.2.3.5、候补司码享有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技术知识或技能的更新培训,或者,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专业技术讲座或论坛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3.1.2.3.6、经候补司码本人申请,或由码长提名,司码会进行审议并表决,简单多数通过者,候补司码可以协助码长工作。
    3.1.2.3.7、候补司码不享有管理上的技术权限。
    3.1.2.4、在职司码:
    3.1.2.4.1、由司码会对候补司码进行审议并表决,简单多数通过者转往议事会;
    3.1.2.4.2、议事会对候补司码进行审议并表决,简单多数通过者,获得任命,成为在职司码。
    3.1.2.4.3、在职司码职权请移步第3.1.1款了解。
    3.1.2.4.4、在职司码任期:二年。
    3.1.2.4.5、在职司码任期届满之时,或转任其它公职之时,自动转为候补司码。
    3.1.2.5、特聘司码:
    3.1.2.5.1、各细分技术领域的专家,可特聘为技术顾问,成为出走社的特聘司码。
    3.1.2.5.2、特聘司码候选人由司码会负责人提名,经司码会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简单多数通过后,转往议事会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简单多数通过后,由社长下聘书聘任为特聘司码。
    3.1.2.5.3、尚未获得出走社社区公民的特聘司码,经特聘司码本人申请,自议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破格获得出走社社区公民等级。
    3.1.2.5.4、特聘司码职权:
    3.1.2.5.4.1、(欢迎讨论,一起列举,共同起草。)
    3.1.2.5.5、特聘司码任期:在聘书中载明任期。
    3.1.3、司码的管理:
    3.1.3.1、候补司码、在职司码和特聘司码均可在该社区公民个人主页处显示候补司码、在职司码和特聘司码标志。
    3.1.3.2、对有突出贡献的司码,经司码会审议并表决获得简单多数通过,可由社长授予荣誉司码称号及荣誉勋章(微标)。荣誉司码称号及荣誉勋章(微标)显示在该社区公民个人主页处。荣誉司码称号及荣誉勋章(微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
    3.2、司码会:
    3.2.1、司码会成员:
    3.2.1.1、由候补司码、在职司码、特聘司码和码长组成。
    3.2.1.2、码长在对司码会事务进行表决的投票活动中,与候补司码和在职司码同票同权。
    3.2.1.2、特聘司码不享有对司码会事务进行表决的投票权。
    3.2.2、司码会职权:
    3.2.2.1、(欢迎讨论,一起列举,共同起草。)
    3.3、码长:
    3.3.1、码长职权:
    3.3.1.1、(欢迎讨论,一起列举,共同起草。)
    3.3.2、码长的产生:
    3.3.2.1、资格:必须是候补司码或在职司码。
    3.3.2.2、码长候选人:
    3.3.2.2.1、由社长在候补司码和在职司码中提名,成为司码会负责人候选人选。
    3.3.2.2.2、候补司码或在职司码自荐,获得5%候补司码和在职司码签名支持,成为司码会负责人候选人选。
    3.3.2.2.3、前任码长若寻求连任,则成为下一任司码会负责人候选人选。
    3.3.2.3、司码会对各候选人投票表决,得票前三名者转往议事会,议事会对司码会预选出的前三名候选人投票表决,得票最多者当选。
    3.3.3、码长任期:二年。
    3.4、罢免:
    3.4.1、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司码。
    3.4.2、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司码,可由社长、议员、候补司码或在职司码提起并由司码会投票,获得绝对多数通过后转往议事会投票表决,获得绝对多数通过后予以罢免。
    五、增补
    增补第9.5款、第9.6款和第9.7款。
    9.5、出走社创建者、首任社长、自首任民选社长穿山癸就职的2012年8月15日起就一直“临时”承担出走社网站技术维护至今(2015年10月17日)的出走社社区公民小撮,自然是出走社首位在职司码,也是出走社司码会首任负责人(“码长”)的不二人选。首位在职司码任期二年,首任码长任期二年,任期自本决议案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9.6、当前在职司码和候补司码不足3人,建议启动司码候选人↣实习司码↣候补司码↣在职司码的招聘或补录程序。
    9.7、本决议案不晚于2016年10月26日生效。

    起草说明:
    1、就如提案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微妙情感体验》(链接:)文档中的陈述一样,这是一个情感体验微妙的提案。提案人需要在a)个人情感体验与出走社法度尊严、b)尊重小撮个人的选择与确保出走社网站技术开发和技术维护有序平稳过渡、c)出走社的当下与出走社的未来之间找到各方均能接受(甚至乐观些估计,各方均愿意积极支持)的决议草案,并将该决议草案以各方均能理解的通俗易懂(若因此而暂时忽略了法条所需要的严谨,还请各位议员在讨论中予以指出,并期待接收到您具有建设性的修订方案。谢谢!)方式展示出来。
    借起草说明的机会,提案人简述如下:
    a)个人情感体验与出走社法度尊严方面。
    于私而言,提案人西子十分钦佩小撮。外加出走社是小撮创建的,称小撮是出走社的“社父”,提案人相信,不会有社民反对。但是,如各位议员所了解到的信息,出走社是基于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理念而创建的。《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的主要公职(议员、社长及理事等行政公职、仲裁员)及三大公共机构(议事会、理事会和仲裁会),以及“各项公职不得兼任”的基本原则正是前述创建出走社理念在普通法度《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上的具体落实。那么,普通法度《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制定的宪章依据在哪里呢?或者换句话问,“社父”小撮如何将创建出走社的前述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之理念嵌入《出走社宪章》?
    经了解,《出走社宪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正是前述创建出走社理念在宪章上的具体落实。
    与本提案有关的情况是,出走社创建者(出走社的“社父”)小撮出于对出走社的热爱,在民选社长胜任第1.1.7款职权(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有困难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起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的重担,并且已经为出走社无私奉献了(从首任民选社长穿山癸就职日算起)三个多年头。从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一创建出走社理念(基石)来看,自“社父”小撮接受出走社系统遴选担任出走社参议员的那一刻起,《出走社宪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议事会是出走社的立法机构,代表全体社区公民审议制订出走社法度,并对行政、司法两大分支进行监督。)中所述的议事会对行政分支进行监督,在“社父”小撮身上将演变成议事会的小撮议员对行政分支(社长授权或委派)的网站技术维护小撮进行监督的奇怪现状。在对出走社社情缺乏了解的社民眼里,横跨了立法(议事会的议员)和行政(社长授权或委派的网站技术维护等“临时工”)两大权力体系,使自己具备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之便利条件的“社父”小撮,还真已经符合了自己起草和制定法度却又以身试法地撼动了出走社法度的基石之形式要件。
    也就是说,西子十分钦佩的“社父”小撮或许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已经违宪了。换句话说,“社父”小撮在接受出走社系统遴选担任出走社参议员的那一刻起,此前出走社社区公民小撮符合自然法和习惯法——用自己的工作热情、无私奉献精神和专业技术能力,接受民选社长的委派,协助民选社长处理公务——的行为就已经开始违反了成文法《出走社宪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知不觉中、善意或是无意识地撼动了出走社法度的基石。对此,西子是否应该提醒“社父”小撮?西子应该如何提醒“社父”小撮?
    b)尊重小撮个人的选择与确保出走社网站技术开发和技术维护茁壮成长(含有序、平稳过渡)方面。
    前面说过,西子十分钦佩的“社父”小撮或许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已经违宪了。当西子艰难地做出应该提醒“社父”小撮的决定之后,摆在西子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成了:西子应该如何提醒“社父”小撮?
    本提案正是对前述首要问题的回答和落实。具体陈述如下:
    b.1、草案司码前言部分有以下明确文字信息:“司码会负责人(简称“码长”,下同。)。码长享有直接向议事会提交涉及网络技术方面议案的权力。”
    该文字信息明确兼顾了“社父”小撮发挥技术特长与保留在议事会中的话语权方面的诉求。
    b.2、草案新增第9.5款:出走社创建者、首任社长、自首任民选社长穿山癸就职的2012年8月15日起就一直“临时”承担出走社网站技术维护至今(2015年10月17日)的出走社社区公民小撮,自然是出走社首位在职司码,也是出走社司码会首任负责人(“码长”)的不二人选。首位在职司码任期二年,首任码长任期二年,任期自本决议案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该款规定为“社父”小撮将刚刚在六月份庆祝完十岁生日的出走社扶上马,并且再送出走社走一程预留了机会。
    b.3、草案第3.1.2.4.5款:在职司码任期届满之时,或转任其它公职之时,自动转为候补司码。该款规定对“社父”小撮送出走社走一程之后的情景进行了展望。
    b.4、草案新增第9.7款:本决议案不晚于2016年10月26日生效。为本决议案的落实预留出了一年的时间。
    提案人希望,上述具体安排能够得到“社父”小撮的理解,获得各位议员的支持。
    c)出走社的当下与出走社的未来方面。
    作为依法自治的在线型公共机构,出走社所制定的法度此前或许被理解为仅仅是能够在虚拟社区里独善其身的阳春白雪型法度,但是最近两个提案(一个是本提案,另一个是小撮提交的提案(链接:))所涉及的以下问题:
    c.1服务器是放在中国还是美国?
    c.2域名注册人或实际持有机构与域名使用人或实际使用机构之间的关系?
    c.3出走社微信公众号入口认证借用适当企业的名义。
    c.4充分利用社区既有网络技术人才与在社区公开招募网络技术人才做为志愿者之间的选择。
    却将咱们拉回了下里巴人的尘世,需要直面诸多现实问题。提案人相信,公开讨论这些现实问题是个好兆头,有助于咱们发现和把握现实问题背后的机遇,有助于咱们在出走社当下辩论中打开通往出走社未来之门。
    2015年10月17日
  • 铺路去了
    从南瓜叶议员最先回复的时间来看,提案人低估了本动议投票表决通过的时间了。在此,感谢赞同讨论该议案的议员。同时,感谢及时参与讨论的南瓜叶议员、小撮议员、天马议员。
    提案人将根据收集到的场内外反馈信息,调整《决议草案(初稿)》。不迟于明天(2015.10.17周六)以回复的方式公开发布,以供有的放矢地讨论。谢谢!
    2015年10月16日
  • 天马
    支持小撮上述发言,感谢小撮无私奉献。不赞同修改条款。
    2015年10月13日
  • 小撮
    在当前社内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相当有限的条件下,把技术开发这项工作列入公职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根据现有规则,公职不能兼任,如果把技术开发规定为公职,那么我只能在参议员和技术开发二者之中选择一个。为了保留话语权,我选择参议员。技术开发我只能让贤。
    2015年10月13日
  • 小撮
    @南瓜叶 这个没有必要,社长授权社民(未必非是社区公民)协助完成公共事务是不言自明的,符合自然法和习惯法。事事都要依靠成文法是不可能的。
    2015年10月13日
  • 南瓜叶
    社长职权建议增加 授权社区公民协助社长处理公务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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