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以前表达过,这次仍旧要强调,任何一条立法都要考虑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法条不是多多益善,而是够用即可,满足当前的现实需求和可预见的潜在需求即可。 之所以要增加公民自主降级的条款,是因为当前就存在现实需求,一些公民不愿履行公民义务,后悔了,想降回居民,却不得其门而入。相应的立法应运而生。 而居民自主降级为嘉宾,既不存在这样的现实需求,未来也不存在这样的潜在需求,而只是在考虑公民降居民时顺带考虑的,仿佛不这么弄,只有公民降居民,没有居民降嘉宾,法条的形式感差了一些,显得不均衡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审美的考虑而非基于实践的考虑。这就是立法过度了。
2、关于公民降级后重新申请的办法,我们的目的是为再度申请公民身份设置一个门槛,要让当事人体会到公民身份的严肃性,不能想上就上想下就下如同儿戏。这个门槛可以是出走次数翻倍,也可以是为下次申请设置时间间隔,但一个门槛就够,没必要两个门槛—既要时间间隔又要次数翻倍,这样设计只会成倍增加操作的复杂性提高行政成本,却并不能成倍增加公民身份的严肃性,实际上得不偿失过犹不及。我从编程的角度,更偏好设置时间间隔这个门槛,如果觉得3个月太短,可以6个月、1年。 自主降级的前公民,其之前的出走履历仍然有效,仍然支持其再度申请公民身份,但其申请权须冻结一定时间,以作为其反悔的代价。
3、归化一词入法的提议超出了本议案的范围,应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