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议事会讨论《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 》4、等级的获得和变更   

  • 小撮
    1、我以前表达过,这次仍旧要强调,任何一条立法都要考虑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法条不是多多益善,而是够用即可,满足当前的现实需求和可预见的潜在需求即可。 之所以要增加公民自主降级的条款,是因为当前就存在现实需求,一些公民不愿履行公民义务,后悔了,想降回居民,却不得其门而入。相应的立法应运而生。 而居民自主降级为嘉宾,既不存在这样的现实需求,未来也不存在这样的潜在需求,而只是在考虑公民降居民时顺带考虑的,仿佛不这么弄,只有公民降居民,没有居民降嘉宾,法条的形式感差了一些,显得不均衡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审美的考虑而非基于实践的考虑。这就是立法过度了。 
    2、关于公民降级后重新申请的办法,我们的目的是为再度申请公民身份设置一个门槛,要让当事人体会到公民身份的严肃性,不能想上就上想下就下如同儿戏。这个门槛可以是出走次数翻倍,也可以是为下次申请设置时间间隔,但一个门槛就够,没必要两个门槛—既要时间间隔又要次数翻倍,这样设计只会成倍增加操作的复杂性提高行政成本,却并不能成倍增加公民身份的严肃性,实际上得不偿失过犹不及。我从编程的角度,更偏好设置时间间隔这个门槛,如果觉得3个月太短,可以6个月、1年。 自主降级的前公民,其之前的出走履历仍然有效,仍然支持其再度申请公民身份,但其申请权须冻结一定时间,以作为其反悔的代价。
    3、归化一词入法的提议超出了本议案的范围,应另案处理。
    2014年1月18日
  • 穿山癸
    近期关于归化(即升级为公民)的讨论,请各位议员参阅《 有关“归化”的讨论辑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2509
     

    1、术语:对应于嘉宾→居民→公民的身份等级变更称作“升级”,公民→居民→嘉宾的身份等级变更应该称作“降级”,“退出”一词不够准确。
    2、完全同意前边小撮“赞同提供公民身份的退出机制”指出的各条理由。
    2、前边小撮“不赞同提供居民身份的退出机制”是有道理的,但是否就因此不提供由居民降级为嘉宾的机制,我认为还是有比较好。
    3、任何人的出走履历都应该作为其个人档案永久记录,不能清零。
    4、自愿降级之后,增加“3个月内不得升级”的限制,很有必要,应当强制其人有一定的时间反思。但也应考虑“至于降级之后的再生级,门槛不应低于正常升级。”我建议:降级为居民之后再次升级为公民,需要有十次(等效)出走履历。至于由居民降级为嘉宾之后的再生级,如果有这个机制的话,需要三次(等效)出走履历。
    5、不必限制再生级的次数。
    6、有必要在《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中,明确加入居民升级为公民的专用术语为“归化”。近期发生的有关争论,部分原因也在于现行社区法度里没有“归化”这个名词,而仅仅是在网站祝贺公告里出现。
    2014年1月17日
  • 小撮
    关于退出公民身份的办法,我不赞同履历清零的做法,这会导致理论有效出走次数与实际有效出走次数不符。
    我主张退出公民身份后,3个月内不得申请归化。这即不会破坏出走履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又防止了反复退出再申请的轻率举动。从编程的角度来讲,实现起来也更简单。
    2014年1月17日
  • 小撮
    1、赞同提供公民身份的退出机制
    (1)由于之前升级程序的缺陷,升级为公民时,对公民身份的文化内涵和法律义务强调不够,致使部分社民轻率做出决定。
    (2)这些轻率的公民事实上并非完全认同出走社价值观,也未能履行公民的义务,在全民公投或选举时,对系统提示投票的信息视而不见,而由于其未中断出走或登录网站,其投票权没有丧失,即使不投票,仍会在计票时成为分母,左右着投票的有效性。
    (3)对于不愿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来说,系统的投票提示也是一种骚扰,或许,他们也后悔当初的轻率决定。因此,有必要给人一个反悔的机会。
    2、不赞同提供居民身份的退出机制
    (1)社民的三个身份中,居民是最舒服的一种,享受充分的福利,所受约束又最少,既不被强制写报告,也不被投票的提示所骚扰。
    (2)在这种情形下,理智的人不会主动选择放弃居民身份,做回嘉宾,又要被逼写报告,又要受各种限制,连文章都不能推荐。
    (3)创建一个没有人会使用的机制,是浪费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2014年1月17日
  • 南瓜叶
    4.6社民有权自愿选择放弃所获得的居民、公民身份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他人不得干预。
    4.7居民实施放弃身份的权利后,自动获得社区嘉宾身份。再次满足升级条件后,可自愿申请升级领取出走社绿卡。
    4.8公民实施放弃身份的权利后,自动获得社区居民的身份。再次满足升级条件后,可自愿申请升级归化为出走社公民。
    2014年1月17日
  • xulaoshi
    放弃公民身份,可以保留居民身份,有效出走次数归零,重新计算,达到10次,还可再次选择归化为公民。如再放弃居民身份,则自动降为新的社区嘉宾,活动次数归零,相当于重新入社。
    2014年1月17日
  • 穿山癸
    我赞成建立降级机制。
    至于降级之后的再生级,门槛不应低于正常升级。
    2014年1月16日
  • 南瓜叶
    我认为退出机制还是有必要的,尽管升级之时也是完全出于自愿,人的认识是不断变幻的。不能自愿退出岂不终身捆绑。
    自愿选择放弃居民、公民身份的,不再遭受升级提示的打扰。是否可以考虑设定再次升级的条件,当事人提交固定格式的书面申请,保留唯一一次再次升级的机会。
    2014年1月16日
  • 天马
    本人持反对意见的理由:社民公级,既是荣誉,又是职责;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所以既不能放弃,又不能夺取,要按规则来。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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