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通则的思考   

  • 南瓜叶 2013年8月02日

    投票通则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参与程度判断投票是否有效,设定了三个档次的通过率。主要还是计票原则方面的内容,和投票的过程没有关系。

    是否可以更名为《出走社表决计票原则》,自然就把选举投票排除在外了,尽管隐去投票二字,其实表决的方式就是投票这个动作,统计投票的结果就是计票过程。更改名称除了排除选举之外还有一方面的考虑。目前有效投票的门槛,对于议事会表决过低,失去了代议制的内涵。

    15名议员,超过2/1的最低人数为8,超过1/3的最低人数是6。按目前的通过率计算,8名议员参与投票,2名中立,2名反对,4名赞成,议案就可以获得通过。4/15,不到30%就可以代表整个议事会通过议案。

    当时制定投票通则时,针对的是全体公民参与表决投票。代议制之后,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15名议员,应该限制参与比例不低于80%,也就是不得少于12名参与投票,;定居票不少于2/3,明确表态的不得少于10名议员;否则投票无效。无论议员是否缺额,绝对数字不作调整,从而可以避免议事会缺额过大时的决定缺乏代表性。

    如此严格限定之后,6名议员赞同就可以通过议案,显然代表性还要不足。考虑民选议员从产生程序上代表性更加广泛,应该限定议事会最低不少于6名众议员。理论上推测,众议员参政积极性更高,假如每次表决没有众议员缺席,众议员也不轻易使用中立选项,可以明显提升议事会决议的代表性,更加充分体现代议制的含金量。

     在现有基础上,专门针对议事会的表决制定有效投票的条件。其它表决有效投票条件不变。

  • 穿山癸

    是需要从某种形式上修改投票规则了,尤其是针对公职机构。或者修改投票通则,或者是修改投票基数的核算办法。

    2013年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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