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增加议事会快速决议程序(决议案)   

  • 穿山癸 2013年6月25日

    根据议事会讨论结果,决定在《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里增加议事会快速决议程序。具体增加内容如下:

     

    2.2.5、快速决议程序:

    2.2.5.1、定义:不经过动议、提案、草案程序,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以一周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绝对多数通过标准后,决议案通过生效,并按照2.2.4颁布。投票结果适用2.2.3.2条。

    2.2.5.2、快速决议程序仅适用于事态紧急不宜采用普通议事流程或者事项简单不必采用普通议事流程两类情况,提案人应当充分说明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理由。

    2.2.5.3、快速决议程序投票区增添“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选择框,独立计数。当计数值达到总投票人数1/4时,投票中止,表决结果无效,提案人可按照普通议事流程另行提案。

    你是否赞成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3-07-09 23:58

    应投15人,实投14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3 92%
    0 0%
    1 7%
  • 穿山癸

    投票时间结束,计票结果如下:

    1. 赞成 票数:13  93%
    2. 反对 票数:0  0%
    3. 中立 票数:1  7%

    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本决议案已获通过。

    2013年7月10日
  • 穿山癸

    将2.2.5.3中“本案不宜按照快速决议程序处理”改成了“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

    因为有2.2.5.3的存在,滥用快速决议程序的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某提案人强行启动快速决议程序,被否决的结果是 TA 必须重头再来走普通议事程序,反而欲速则不达。

    因此,明文禁止启动快速程序没有必要。

    倒是可以增加如下的限制:被否决的提案,在之后100天内不得再进入议事程序。这个规定不仅适用于快速决议程序,也适用于普通议事程序。因为牵涉到本案之外的法度条文,不应该加入到本案决议中,留待以后讨论。

    2013年6月27日
  • 南瓜叶

    再说两句。

    快速决议程序肯定不适用于立法。立法过程展开的讨论是非常有价值的,对成法后条文的理解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对一些条文的理解有疑问时,经常要翻看当时立法过程的讨论。

    事态紧急的情况往往是网站运行和社区行政密切相关的一些事情,立法不会遇到事态紧急的情况。

    简单的事情和法度相关的,我想到了法度条文中的文字勘误,当属于修订法度的范畴。涉及内容修订的是否简单很难说有无客观判断的标准,提案人深思熟虑以为简单的,表决人或因为陌生或因为有不同角度的思考,可能不认为简单。

    社区行政机构公职人员任命议案可以视为简单议案,但和立法修法无关。从以往人事任命议案的讨论情况,议员确实也没有可以表达的内容。客观上讲,即使有想法最简洁的表达方式直接投反对票就是了。

    因此,任命议案实施快速决议程序不会遇到疑惑。“社区行政官员缺员或者因故不能及时履行职权时,向议事会申请临时摄行相关行政职权。”和人员任命的情况类似,适合快速议案程序。

    文字勘误实施快速决议程序也不会有分歧。

    人事罢免肯定不适合快速,如果涉及网站运行,人员失职对网站安全有潜在威胁,可以考虑授权社长做紧急停职处理,其后启动正常的罢免程序。

    总之,议事会在立法修法方面的议事过程是非常重要的,缺之不可,也是从根本上避免议事会成为表决机器的有效措施之一。为防止快速决议程序的滥用,建议涉及立法、实质性修法的议案禁止启用快速决议程序。

    2013年6月27日
  • 刘全

    为何快速决议的通过需要绝对多数而不是一般提案的简单多数?我认为,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提案 应当 具有非常重要之特点,比如修改《出走社宪章》。

     

    2013年6月26日
  • 穿山癸

    增加“本案不适于快速决议程序”选择框很好,独立统计,与投票选项互不干扰,不再与《投票通则》冲突,也将方便系统自动通知提案人。

    草案文字已作相应修改。

    2013年6月26日
  • 小撮

    “本案不适于快速决议程序”可以不以选项形式出现,设计成按钮,不计票。

    2013年6月26日
  • 南瓜叶

    依据《出走社投票通则》的规定,不允许在投票选项中增加第四种选项“本案不宜按照快速决议程序处理”,否则与投票通则抵触。

    建议还是以回复的方式表明“本案不宜按照快速决议程序处理”,如果没有达到终止表决所需的人数,当事人在其后的投票中仍有机会表明观点。假如不希望“按照快速决议程序处理”,最明智的选择就是投反对票,阻止“按照快速决议程序处理”的方式通过议案。

     

    2013年6月26日
  • 穿山癸

    投票人认为“本案不宜按照快速决议程序处理”只是否定程序,在普通程序下TA可能投出赞成、反对或中立票。现行投票通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655)有定局票、定局投票率和赞成率的计算。

    考虑以下情况:9人赞成、4人反对、2人认为“本案不宜按照快速决议程序处理”,视为反对或中立,分别属于定局票/非定局票,赞成率=赞成票数/定局票数将分别为9/13(>2/3)、9/15(<2/3)。

    请注意绝对多数的门槛是很高的。在15票全为定局票的情况下,绝对多数通过需要至少11票。

    2013年6月26日
  • chenyi

    附议南瓜叶和一路他乡的意见,第四项是从程序上否定了提案,因此如有必要,也应归类于“反对”。

    另,在不牺牲快速程序效率的前提下,为保证信息对称和保护合理的表达权利。建议明确:

    在表决期间,当事人和讨论者都有跟帖解释情况、表达意见的权利。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