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常佩服小撮坚持法度。虽然很多人因人情或出走社人气等原因将patch违规变成是有争议的,认为不应该处罚。众人对patch自己都认为是违规的事实却视而不见,我还以为只有我一个人认为patch违规。虽然我已自降公民身份,不允许议政,但我还是要表示对小撮的敬佩。
    2016年9月10日
  • @风飞扬 不用制订什么新的法度,《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对社长与理事的职责和关系写得很清楚。如果理事不接受社长督导,任意改变自己的角色,歪曲法理,袒护违规行为,还不受任何惩治,那出走社的公共机构就名存实亡了。
    2016年9月09日
  • @风飞扬 法度写得很清楚,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社长是行政系统的最高长官,理事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是受社长督导的,理事各自独立执法,只受社长督导,不受其他理事干涉。理事是执法机器,负有对违法行为主动调查处罚的职责,不是被动受理诉讼的法官。
    2016年9月09日
  • 社群课题与出走课题一样适用反邂逅条例吗?
    2016年9月09日
  • 现在出走都开始自驾啦?我见得少,跟不上趟啦。
    2016年9月09日
  • 看见小撮社长和chenyi的争论的文章,我个人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度,对社长、理事会,议员及仲裁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的处理办法制定相关的法度,确保出走社的问题解决有法可依。
    2016年9月09日
  • @山蚁 我觉得作为议员候选人,最好不要发表与法度相悖的言论,当然,成为议员以后就更不应该发表这样言论了
    2016年9月09日
  • 在这里重审我的一个观点:我认为从法理上讲非出走社公民没有权利讨论出走社公共事务,虽然出走社的法度上并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如果任何非公民因为我的这个观点本身妨碍了你的言论自由,那么我无能为力。基于个人友谊考虑,我可以尽量远离你想自由讨论出走社公务的非公共场合。
    2016年9月08日
  • @山蚁 谢谢你善意提醒我放弃公民权已没有议政权利了,放心吧,我会记住你的善意提醒,不会再多嘴多舌。
    2016年9月08日
  • @山蚁 是的,观点一致。
    2016年9月08日
  • @山蚁 争论负气随意退群,放弃公民身份是情感绑架,比吵架更伤感情。这一点我非常非常非常认同。请大家不要在一言不合就退群退社,就放弃身份了。这是不理智的表现。情绪不稳定的时候,冲动的时候不要做任何决定。
    2016年9月08日
  • @风飞扬 公/私过错,公为主责任方。这种说法我认同,但是怎么恢复要程序合法。
    2016年9月08日
  • @叶依 争论,吵架,哪怕骂人这种事,出走法度都有解决程序。但是因为争论负气随意退群,放弃公民权等,都带着一种情感绑架性,比吵架本身更伤感情。
    2016年9月08日
  • @叶依 另外,善意提醒你。无论你是出于意气用事,还是为了显得自己的道德优势。随意放弃自己公民权都是不理性,不负责人的行为,和搜搜放弃公民权的行为一样。如果按照法理,你已经放弃公民权,其实就没有议政权利了。
    2016年9月08日
  • @叶依 另外你注意,本次争论的核心并不是搜搜的公民权恢复问题,而是小撮使用行政权力恢复她的公民权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2016年9月08日
  • @叶依 你放弃公民身份跟她要恢复公众民身份是两码事。你放弃你的公民权,合法公众民总数就自然变了。公民权利不是加减法,可以随便让渡的。投票权不是指这一次。@叶依
    2016年9月08日
  • @山蚁 叶依已经放弃公民身份了,搜搜恢复公民身份在总数上并没有客观上稀释每个公民投票权的分量,在这次众议员选举投票中并没有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
    2016年9月08日
  • @山蚁 另我重申前文的意思是:在个人有过错,执法程序同时存在过错,二者过错加起来造成的错误,应让法度承担的责任为大,个人承担的责任为小,理由完全不是从情的角度上来审度这件事,而是认为公权造成的后果大于个人造成的后果,所以我是赞成给搜搜恢复公民身份。
    2016年9月08日
  • 首先赞同你的观点,我也认为社长赋予公民权利是否合法有待你们公职人员商定。
    2016年9月08日
  • @风飞扬 并且面临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并非没有别的选择,但是她选择放弃了公民权,降为居民。现在她想重新取得公民权的愿望是好的,但是社长以非法程序赋予居民公民政治权利,客观上说损害了其他公民的权益。因为公民人数的增加必然稀释每个公民投票权的分量。
    2016年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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