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员

  • 小撮 最终修订于2008年5月03日

    社区公民的旧称,简称“社员”。

    因不能准确体现这一等级在出走社的地位、权利、义务,且“社员”二字容易与“党员”发生某种联想,从而将其他等级理解成“党员”所领导的群众,对准确认知出走社的宪政结构造成很大障碍。故社长小撮于2008年5月3日将它改为社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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