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翻阅12年6月份施雄诉南瓜叶关于事后开题言论违规的帖子,这回终于看明白了复杂的回复。不成熟见解如下:第一:施雄老实对于"事后开题,侵犯剥夺了其他人报名参加分担课题的权利"的解释我一定程度的认同,因为虽然开题人对分担者有一定选择权,但若事先发被限制者起码有改变被限的可能。故相关法度有待完善之空间。第二,对于投诉中缘用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并将"预先开题、系统自动筛选录取课题分担者归于第七条之“公序良俗”,我不认同。这显然是对此条的过度解释,并不是也非立法本意。1)南瓜叶言论中事后开题之行为不属于法度所言之"序、俗";2)即使其言论中描述之行为有违规等,而言论本身中并不违反"良序公俗",这是两个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