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社区仲裁会的建议   

  • 穿山癸 2012年9月06日
    仲裁会,各位仲裁员,
     


     
    wordless        2012-9-6 18:55:50
       
      回复了南瓜叶发布的文章《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发布的文章涉嫌违反栏目定位的要求 》一案的判定 》
     
    我才注意到在仲裁案“裁019”(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231)里,本人已被列为该案的允许回复名单。因为不知道何时被列入该回复名单,我发表了微博NO62558(https://cuzo.sanzhi.org.cn/yululist.asp?id=62558)。
     
    再查阅仲裁案“裁022”(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237),发现本人也已被列为该案的允许回复名单,我同样不知道是何时被列入的。

    为了保证各仲裁案能尽快得以解决,需要个案的当事人能及时答复仲裁会的质询。因此向仲裁会暨各位仲裁员建议:

    涉及开庭通知、裁决、变更允许回复名单等与仲裁会外社民有关的行动,同时向涉案当事社民发送私信通知。
  • 大狮

    社长穿山癸: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仲裁会的热心提议,这对出走社的制度完善、法制建设会起到正向推动作用。 

    本会之所以将您列入案件的允许回复名单是基于原《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社长职权的规定,社长是行政分支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一遇理事会被诉,社长自然被列为应诉人员,故此,应将社长列入案件的允许回复名单。 

    仲裁会将案件当事人列入案件的允许回复名单一定会通知被列入人。您被列入案件的允许回复名单而不知晓是应该是因为立案通知是在您上任之前发给前社长,换届之后,社长变更,因为您是社长,故直接将您列入案件的允许回复名单。因已发立案通知,且您是因公职(社长)而获得回复的权利,故仲裁会不宜二次通知。 

    您的提议仲裁会将存档,对于您热心制度建设谨致谢意! 

    本月值班仲裁员:大狮 

    20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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