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受理申诉后,正式发出起诉书的第二十日为开庭日,书面审理,对案件进行调查及询问。间隔三日以上,仍无答复的进行第二次询问;再次间隔三日以上,仍无答复的;进行最后一次询问,尽管没有明确,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进行答复,依据前两次规定,应不少于三日。应该明确在多长时间内不予答复的,可以缺席裁决。从原告视为撤诉的时限应不超过一个月。
此外只明确了间隔三日以上,属于下限,应明确上限不超过多长时间,建议不超过一周。
23.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三日
修订建议: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最短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7日,
目前仲裁程序总体时间偏长:26.仲裁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
修订建议:26.仲裁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的时限: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