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案:废除《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之1.1.12   

  • 刘全 2012年8月10日

    决议案:


    废除《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之1.1.12(即 当众议员候选人低于选举目标数+1时,提名众议员候选人,补足差额。)

    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2-08-24 16:58

    应投13人,实投8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7 87%
    0 0%
    1r 12%
  • 刘全

    不好意思,我忘了宣布结果了:

    总投票率=8/13 > 1/2; 定局投票率=7/13 > 1/3...投票有效!

    赞成率=7/7 > 1/2...投票通过!

    2012年8月26日
  • 山蚁

    同意

    2012年8月17日
  • 不周山

    同意

    2012年8月16日
  • 岳麓山人

    同意

    2012年8月14日
  • 钟山

    同意

    2012年8月14日
  • 右尼

    同意

    2012年8月13日
  • 刘全

    补充一下:我所说的决议案不必写原因,是特别针对类似于本案的议题,即 只是对法规中的条文进行修改,删除,增添等等。如果是单独的立法,任命,弹劾,委托等等,则另当别论。

    2012年8月11日
  • 刘全

    TO 南瓜叶:嗯,我也注意到了这个差别,投票时会根据通则的规定来计算~

    TO 穿山癸:决议案不必写明原因,只要表明达到的结果/目的就OK了。如果担心某些社民不明白缘由,可以像xulaoshi提的建议那样,把议案编号,这样ta就能快速的找到当时的讨论过程。

    2012年8月11日
  • xulaoshi

    同意。

    201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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