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因被认定违规而受处罚,可在三天内亲自或委托他人在社区会所栏目发帖申诉,由仲裁审理,禁止直接打电话与执行处罚的理事交涉,或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违者维持原处罚,自动失去申诉权利。
其中 ” 禁止直接打电话与执行处罚的理事交涉,或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违者维持原处罚,自动失去申诉权利 “ 有修改的必要,
理由如下:
1. 除了禁止打电话之外,也应该同时禁止其他沟通途径 如短信 微信 skype qq msn 邮件 等等 ?
2. 禁止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这句话 涉嫌侵犯 当事人受《出走社宪章》所保障的言论自由
3. 请参考社友凌乱做的民意调查,其中11%支持此条,44%反对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818